施工图纸会审管理工作细则
1.目的:
1.1通过图纸会审,使设计图纸100%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1.2通过图纸会审,使建筑规划、结构、水电煤配套等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3通过图纸会审,做到图纸表达清楚、正确无误,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
2.范围:
公司新建项目所有土建及配套图纸。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组织设计院、施工、监理、设计部等有关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3.2工程部负责对工程中的技术难点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评审。
3.3设计部负责与设计院联系,提出甲方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图面解释工作。
4.程序:
4.1设计部收到设计院图纸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移交工程部文件管理员(包括图纸清单)。
4.2工程部文件管理员将图纸分发给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部有关专业工程师。
4.3工程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阅读。
4.4工程部项目主办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也须对设计图纸进行审
阅并记录于工作日记。
4.5在甲方、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对图纸熟悉之后,工程部组织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部等进行图纸会审。
4.6图纸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工程部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
4.7工程部主办工程师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4.8图纸会审记录由设计院负责,并发放工程部、设计部、监理、施工单位。
5.图纸会审关键问题
5.1土建部分:
5.1.1基坑开挖及基坑围护。
5.1.2基础形式的选择。
5.1.3主体结构中的结构布置选型、钢筋含量、节点处理等问题。
5.1.4四大渗漏: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水、卫生间防水、门窗防水。
5.1.5内墙粉刷。
5.1.6楼地面做法。
5.1.7土建与各专业的矛盾问题。
5.1.8工程施工中的可行性问题。
5.2配套部分:
5.2.1给水管供水量及管道走向、管径要满足最不利点供水压力需
要,且满足美观需要。
5.2.2排水管的走向及布置是否合理。
5.2.3管材及器具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
5.2.3管材及器具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
5.2.4消防工程设计满足美观及消防局要求。
5.2.5水、电、煤、消防等设备、管线安装位置设计合理、美观且与土建图纸不相矛盾。
5.2.6煤气工程满足煤气公司的审图要求。
5.2.7总体图纸布局、管位布置合理,管材选用合理。
5.2.8用电设计容量和供电方式符合供电局规定要求。
5.2.9强、弱电室内外接口满足电话局、供电局及设计要求。
5.2.10室内电器布置合理、规范。
6.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部项目主办人员及各专业工程师须定期检查按图施工的情况,如发现新问题及必要的调整及时反馈给设计院,并通过设计院进行设计调整或确认,再发正式文件通知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7.有关文件:
篇2:工程竣工结算社会审价操作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社会审价操作程序
1、目的:
上海公司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力度,提高工程系统人员的成本意识,使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进入受控状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并要求工程系统的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操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从而达到完善制度,健全制度的目的。
2、范围:
2.1小区住宅的全部单体及总体的建筑安装工程。
2.2除小区住宅单体及总体建安工程以外,内部结算价在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抽取10%送审,50-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抽取50%送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00%送审。
2.3对审计单位的选择和签约:
2.3.1选择对象具有上海市甲级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见附件)
2.3.2由预算部和财务部共同商定提出初步选取审价机构名单,并由预算部和财务部负责合同条款的拟定和签约。
2.3.3委托审计工作,须以合同形式进行,审批程序是:预算部牵头,财务部监督分管副总总经理。
3、工作职责: 按已拟定的工作程序认真操作, 提高业务水平。
4、程序:
4.1零星工程结算送审的项目由财务部负责任意抽取。
4.2计划预算部按公司原定结算审核程序工作,结算工作完成后,同财务部任意抽取一至两家具有上海市甲级资质的机构,由预算部把整套结算资料、竣工图送交审价机构,移交资料时须附资料清单,并做好签收登记。
4.2.1结算资料中包括:施工单位的结算承诺书、结算备忘。
4.2.1.1施工单位的结算承诺书内容:a.在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鉴证单、价格凭证等;b.在送审结算书中项目的工程量如发生变化,可作调整,若项目的遗漏,施工单位均作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c.甲方与审价单位执行市审价收费标准,若由于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核减额大于5%,则两种取费标准引起的差额由施工单位承担。
4.2.1.2结算备忘:甲、乙双方初审时审核情况,有争议的问题以及要求重点审核的项目的说明。
4.3在送审期间,预算部和财务部一起参加审计工作会议,并保持良好沟通。
4.4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与确认工作。
4.4.1首先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
4.4.2在施工单位认可后,由预算部主办人员及部门经理进行复核确认,再将结算资料与审定单上报分管副总复核、确认,最后上报林总。
4.4.3经林总认可的审定单盖章后,送审计事务所盖章签字。
4.4.4甲、乙及审计三方确认后,则审计结果生效。
4.5审计结果生效后,审计结果、整套结算资料返回计划预算部存档,做好退还签收手续。
5、送审周期:
5.1 预算部内部审核结束后10天内送审,审价单位审核周期为一个月,审核完毕,三方盖章后进行甲供材料等预算外款项的清理核对工作, 完成后10天内付款。
6、评审工作:
6.1计划预算部将会同财务部有选择地对审核个案进行业务评审,以求不断提高专业工作水准。审价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预算部和财务部共同操作。如财务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事后可随时通过审价单位进行核实和了解情况。
7、支持工作:
7.1因结算审核工作牵涉到工程、预算、设计等专业部门,必要时将组织各专业部门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8、此程序文件应发放x总、xx、xx友、预算部全体、物业公司、财务部。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附件:
上海市二十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上海建设物业经济所
2.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
3.上海万国建设工程招标咨询中心
4.上海市政审价事务所
5.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公司
6.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7.上海建设财务监理有限公司
8.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9.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公司
10.上海申元工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1.上海华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2.上海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13.上海功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14.上海惠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5.上海银信建设工程咨询中心
16.上海沪港审计师事务所
17.上海杨浦审计事务所
18.上海万隆审计事务所
19.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
20.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篇3: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会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第三条 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单独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不适当的;
(六)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要求有异议或误解的;
(七)非定期审计项目;
(八)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www.aishibei.com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当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