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问题帐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 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帐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 人事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帐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人事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经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篇2: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建立和健全公司客户信用管理体系,解决公司多年积累的应收帐款数额大、部分款项帐龄长的问题,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当前应收帐款管理的重点是清理和解决以下三类帐款,并形成公司正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一、在改制重组中剥离进入公司的老帐,且客户在公司成立以后未与公司有新的业务往来。此类应收帐款有很高的呆、坏帐风险。
二、公司成立至20**年6月30日止发生的应收帐款,以后月份未发生新业务往来的客户,此类应收帐款有一定收款难度。
三、目前一直同公司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帐款,此类应收帐款中有部分双方帐面不符的遗留问题,存在潜在纠纷。
第三条 在改制重组中剥离进入公司且无新业务往来的老帐清理及处理办法
一、客户已找不到或破产、关停,已不再可能收回的欠款,由生产经营部、财务部组织清理,逐项调查,追溯责任人,形成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呆、坏帐管理制度提出处理报告。
二、客户还存在,尚有收回或部份收回的可能性的应收帐款,一是追溯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追收,二是鼓励公司其他员工参与收款。收款均按一定比例奖励事业部和直接完成收款工作的人员。生产经营部、财务部组织清理,并按催款难度和数额大小提出各项应收帐款的收款奖励比例。
上述两款中可以明确责任人的上述应收帐款,至20**年6月30日仍未收回,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不力或有过失的人员应承担经济损失数额的2-5%。
第四条 公司成立至20**年6月30日形成的应收帐款
生产经营部汇同财务部整理出公司成立至20**年6月30日应收帐款中已无来往的客户情况表。明确责任人,限期在20**年年内追回。20**年12月31日,公司将按照会计制度对上述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损失准备,计提的坏帐损失准备冲减事业部当年的利润,责任人视个人责任的大小应承担其中的15-20%。
自20**年开始,按应收帐款余额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月息5‰)由责任人承担。
应收帐款单项收款结清的,可按营销责任制的规定计入营销责任人的营销业绩并提取营销工资。
第五条 客户来款日期的确定:
一、现款、银行汇票或现汇:以现款或汇票实际到达公司之日为来款日期;
二、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之日为来款日期;
三、商业承兑汇票:以汇票实际承兑之日为来款日期,此前仍按应收帐款管理,视具体情况可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 目前一直同公司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帐款
生产经营部、财务部整理出应收帐款中20**年6月30日后仍继续往来的客户情况表,将欠款余额分解到各个合同及发货单,按公司的《客户信用度管理办www.aishibei.com法》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回款,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回部分,营销责任人需按月承担5‰的利息。并且,公司根据会计制度按月计提各事业部的坏帐准备,营销责任人应承担其负责的应收帐款部分的坏帐准备的15-20%,从责任人的工资或风险基金中扣除。帐款收回后由公司退回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营销责任人必须在20**年年末前就20**年6月30日前发生的销售业务和应收帐款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客户妥善协商处理完毕。未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问题解决而将问题带入20**年的,视同失职。
公司从20**年7月1日开始,对客户的来款一律采取冲抵原欠老款的方式处理帐务,但不影响营销员的提成。
第七条 自20**年开始,公司的坏帐准备采用帐龄分析法计提。按月末每个合同或发货单未回款部分的帐龄计提坏帐准备。
一、帐龄3个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的除外)以内,按3%计提坏帐准备。
二、帐龄在3—6个月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的除外),按30%计提坏帐准备。
三、帐龄在6—12个月的,按50%计提坏帐准备。
四、帐龄超过12个月的或有证据证明已无法收回的货款,按100%计提坏帐准备。
所计提的坏帐准备,在该笔帐款收回后,由公司返还。
公司新签合同的回款期限严格按《客户信誉度管理办法》执行。到20**年年末,公司在正常业务中原则上不应出现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一旦出现此类应收帐款,公司将根据信用管理制度启动紧急措施,由营销责任人专职催收。
出现可以明确的死帐、呆帐,则按《营销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营销员业绩核算时按实际履行的销售合同结算,全部款收到才能提取营销工资。应收帐款不得计入来款。营销人员的工资收入为按已经收到款的营销业绩计算的提成额减去按应收帐款计算的坏帐准备和资金占用扣除额以及其他营销责任赔偿金后的差额。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生产经营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3:公司(企业)问题帐款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问题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如后附的附表5.3.2),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的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 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