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清欠部学习交流材料
根据年初公司召开了“如何加强学习”动员大会,我们部室认真落实了公司主管领导讲话精神,按照机关党委的安排,从本部室业务工作角度出发,制订了部室学习计划和个人学习计划,将学习纳入了我们的日常工作之中,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的方式,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和专业知识。并且把学习的结果和体会合理地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理性地认识工作方式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学习计划和方法
首先我们按照下发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按月份对学习内容、学习目的、学习要求、学习方式以及负责人等作了详细的安排,每月除了正常的工作之外,挤出学习时间落实学习计划,如有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动。在日常学习中,除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外,我们还根据工作情况,带着问题去学习,这样既学习了知识,还使工作中的难题得到了解决,促进了部室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学习内容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举办的知识讲座。我们在认真创新工作的同时,克服工作上任务多人员少的情况,先后参加了公司举办的经济形势与企业管理、预算知识、国际工程承包、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和谐社会等知识讲座。这样的学习和讲座,使我们了解到国内国际大的形势对我们企业发展所能带来的压力和机遇,这就要求我们从各自的工作角度出发,及时做好项目清算清查,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对于业主欠款,要加大催收力度。
2、组织部室全体成员根据部室学习计划。每周一利用半小时时间安排本周工作,布置学习任务。在部室人员在位齐全的时候,我们先后组织学习了员工手册、卓越员工的12项修炼、**大报告、公司出台的一些管理办法等,通过学习,培养了我们良好的职业习惯,尽职尽现地努力工作,发挥团队精神,从“文化与成本年”着手,脚踏实地地为公司的发展做贡献。
3,带着问题去学习。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我们不熟悉的事物,我们就问题采取看书,请教专业人士,查找资料等方式去学习。如今年遇到一些案子,我们就积极的向律师,保险公司的理赔师请教,最终对案子有了准确的把握。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学习深度不够。目前我们的学习还是仅仅停留在听和看的阶段,对所学习的内容思考不够深入,同时对团队学习安排不到位,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工作性质原因,出差频率较多,不利于组织学习;对团队学习的意识还有所欠缺,习惯于以自学代替组织学习;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学习自觉性偏差。
三、采取的整改措施
1、制订本部门集体学习计划并认真落实;
2、经常互相提醒并检查学习笔记;
3、在集体学习时加强对相关业务知识及个人自学过程中的感想感悟的讨论与研究。
篇2:医院财务清算制度
医院财务清算制度
第1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销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2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www.aishibei.com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3条 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4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5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篇3: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责任
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责任
无论是破产清算亦或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来完成对公司的清算任务。所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机构。在一般公司立法和论着中都称之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构成因清算事由不同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2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人选,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