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z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有关规定,中国z佳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z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佳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营企业名称为z佳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JIAZHE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z市z南园路z大厦22D。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z市佳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z市南园路z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z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z东部么地道63号z中心803室。
法定代表姓名:z,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是经z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z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原审批机构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同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
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开展全面经济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z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z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原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原审批机构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账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z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保税区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z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调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企业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因下列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第六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z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z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字) (签字)
篇2: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章程修改报告
(20**年9月24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 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0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 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 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 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 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
篇3: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邵阳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隶属邵阳市房协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邵阳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邵阳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邵阳市房产管理局及市房协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 邵阳市邵水西路邵阳市房产局办公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来自:www.aishibei.com)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邵阳与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邵阳市物业管理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
(八)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
(九)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邵阳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等相关资料;
(二) 经本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七) 每年会费缴纳时间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般会员单位如果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义务;
(五)对本会变更、(来自:www.aishibei.com)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市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任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房协和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七人,委员五人。正、副主任及委员报市房产局及房协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置秘书长一人,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计和出纳由市房协的专业会计和出纳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委员公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日内,报市房产局及市房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委员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二〇〇七年 月 日会员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报市房协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