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因公因私离岗应履行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在半天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由教研组长及处室负责人审批,并做书面记录。

  2、请假期在1天及以上的,由校长室审批。请假人必须凭请假条请假。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并告知相关处室,妥善安排好假期工作。病假者还须在销假之前将医院出具的病假条交人事。因紧急情况口头或电话请假的应及时补全请假手续。

  3、假期满后,请假当事人应亲自向校长室、人事室销假,教师还须向教务处报到,其他工作人员应向所在处室报到。长病假者(一个月以上)应持原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室审核后才可复工。

二、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

(一)病假:

  (1)每月请假累计5天及以下,按每天15元扣发月奖;累计请假在6-22天者,按月奖总额×请假天数÷30或31天扣发;累计22天以上的,按月奖总额×当月上班时间÷22计发。

  (2)当月病假累计11天及以上者,工资中“其他”项(50元)和“奖金余额”两项停发;当年累计病假在两个月内,固定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各类津贴按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计发;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各类津贴、奖金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当年累计病假在5天以上的,第6天起按每天10元扣发学期考核奖。对男教工工龄满30年,女教工满25年予以适当照顾。

  (4)当年病假累计在11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5)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工龄,不能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

  (6)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由于学校有寒暑假,实行五天工时制,因此教职工一般不应请事假,私事建议放在假期及休息日办理。

  1、当月累计请事假5天及以下,按每天40元扣发,事假5-20天以上者,按每天50元扣发,扣完为止;当月事假累计天数超过20天者,不发当月奖金。

  2、当月事假累计11天以上,工资中“其他”(50元)和“奖金余额”两项停发,同时请假期间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事假累计超一个月的,停发基本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5天及以下的,学期考核奖按每天30元扣发;5天以上,按40元一天扣发;累计事假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考核奖减半,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取消考核奖。

  4、累计5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三)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2、在法定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及考核奖,月奖按每天30元扣发,超过法定假期按事假处理。

  3、未请婚假或婚假未满就上班的,学校按对未足天数按每天40元给予奖励。

  4、婚假不影响晋级及工资调整。

  5、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教职工能在节假日、寒暑假里办婚事,少请或不请婚假。

(四)产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产假期间停发学校月奖,超过期限的按病假处理。

  4、正常产假期不扣考核奖,超过期限按病假处理。

  5、当年请产假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五)探亲假:

  1、探亲条件:

  本单位固定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受探亲假。如果与父母亲中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不享受探亲假,(父母亲是指自幼抚养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因教师工作有法定寒暑假,学校一般不安排探亲假。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下列情况不再享受探亲假:

  ①当年因其他事情已和家属团聚过30天或30天以上的;

  ②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③探亲假期间遇丧事,不再另给假期;

  ④结婚、离婚当年。

  (5)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不扣发工资,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计算。期间月奖停发,考核奖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4、探亲假费用报销:

  (1)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报销标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①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单位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②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5、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1—3天;

  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扣发考核奖。

篇2: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度,统一由公司请假行政办公室,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扣除;

  (二)病假:按镇级以上医院证明休假为宜,并取消实际假期天数、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三)婚假:凭结婚证明,假期7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四)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三、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一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一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人员,假期一天内由经理核准,一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四、员工的病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需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在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物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要求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均以旷工论处外,并以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十一、本规则经公司所有人员同意并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