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产品订货合同

瓷砖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一、 产品名称、编号

  二、数量、金额

  三、 交货地点:

  四、 运输方式:

  五、 包装标准及费用:纸箱包装,由供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六、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提货时由须方任意抽验收货,提出异议期限为提货之日起五日之内,超出期限,责任自负。

  七、 结算方式:现款提货,合同签订后需方付总款的 为定金,以后按先打相应的款再发相应的货方式结算:其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

  八、 供货时间:年月日开始第一批货,需方如分批提货的,应拟订分批提货时间并按时提货,并在 年 月日前将最后一批货提完,否则视需方违约。需方实际进货数量必须达到合同数量的99%以上,否则视为需方违约,如违约,合同定金供方恕不退还给需方。 九、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签订地所在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供方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验处理。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如继续铺贴,供方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供方不能及时供货,供方不属违约,双方重新协商供货时间。

  十三、货款必须汇入供方指定账号,否则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供方不负责。 十四、验收标准;以双方封样为准。

  十五、其他;供方收到定金后,此合同生效。

  十六、有效期;从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至需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完最后一批货后十日止。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供货单位一份,购货单位三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篇2:瓷砖产品订货合同

瓷砖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一、 产品名称、编号

  二、数量、金额

  三、 交货地点:

  四、 运输方式:

  五、 包装标准及费用:纸箱包装,由供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六、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提货时由须方任意抽验收货,提出异议期限为提货之日起五日之内,超出期限,责任自负。

  七、 结算方式:现款提货,合同签订后需方付总款的 为定金,以后按先打相应的款再发相应的货方式结算:其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

  八、 供货时间:年月日开始第一批货,需方如分批提货的,应拟订分批提货时间并按时提货,并在 年 月日前将最后一批货提完,否则视需方违约。需方实际进货数量必须达到合同数量的99%以上,否则视为需方违约,如违约,合同定金供方恕不退还给需方。 九、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签订地所在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供方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验处理。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如继续铺贴,供方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供方不能及时供货,供方不属违约,双方重新协商供货时间。

  十三、货款必须汇入供方指定账号,否则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供方不负责。 十四、验收标准;以双方封样为准。

  十五、其他;供方收到定金后,此合同生效。

  十六、有效期;从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至需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完最后一批货后十日止。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供货单位一份,购货单位三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篇3: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

  (一)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责任。

  (一)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