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审批
1、不同使用方向的各类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年度预算方案(自筹经费除外),不得随意变更预算经费和设备计划。
2、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请购单(详细填写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主要性能参数、参考型号、台/件数、金额等),并由请购人签名,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注明经费来源。
3、不同使用方向经费办理程序
本单位发展基金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所购仪器设备,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请购单交资产管理处操作。
实验、教学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主管单位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根据计划交主管处长审批签字,请购单交资产管理处操作。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分别由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签字,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请购单交资产管理处操作。
学校人才引进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人事处主管处长签字,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请购单交资产管理处操作。
二、采购的操作方式
学校不同使用方向的物质设备采购工作均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帐
采购计划实施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合同验收签字,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帐。
四、计算机、空调、家具等设备的采购
1、全校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实行统一配置,集中釆购(有专业特殊要求的需专项申请并经过论证)。全年集中采购4次(3月、6月、9月、12月),各使用单位将全年的计算机台数和使用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产管理处。
2、全校各单位购置计算机实行统一配置,集中釆购(科研经费可按要求购置)。全年集中采购2次(3月、9月),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审定的年度计划实施采购。
3、全校各有关单位用非教学经费购置的空调、家具实行统一配置,全年集中采购2次(3月、9月)。
五、各种采购方式的工作时间
1、学校的年度仪器、设备预算方案下达后,各单位要将年度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资产管理处,以便统一安排。
2、单台3万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单台5万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单台5—2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在1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单台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在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
6、进口设备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90天)到货。
六、工作纪律和要求
1、为了严格规范管理,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用户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商家进行业务谈判和私自约定商家到校签订供货合同。凡私自购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拒绝办理有关验收和登记手续。
2、教学、科研800元(包括800元)以上、行政500元(包括5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包括自筹经费)务必签订合同,纳入学校资产总帐,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所购仪器设备无供货合同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 规避招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处理。
七、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院装备建设,做好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单位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归口设备管理处,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我院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具体负责签订。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需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财务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设备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借款和报账均由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多以及设备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先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审批
由使用部门、设备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分管院领导组成采购形式论证组,对设备处提出的采购形式进行论证。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权限: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采购形式由采购形式论证组提出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采购形式由采购论证组提出方案,经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经设备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采购责任人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设备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二家以上的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设备处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设备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
二、邀请参标单位。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调研,考察内容:供货商资质、生产规模、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业绩、供货能力、财务信誉等。考察工作须二人以上参加,并形成考察报告。召开考察调研汇报会,参加部门(使用部门、院监察处、设备处、分管院领导等),会议将对拟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通知入围单位并发放招标文件。
三、落实评标工作组。评标组由分管院领导、院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落实评委、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书记员名单。
制订定标方案:根据公司实力、品牌、档次、付款方式等进行排名打分,并决定品牌、档次之间允许的差值。根据各公司的综合得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评标原则决定中标单位。
四、由设备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处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六、开标:开标前由监察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
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方案定标,并形成招标记录。
九、宣布中标结果。
十、选定供货方后,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十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十二、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再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参与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的,谈判小组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设备处、使用部门、监察处组成。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七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三十条: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设备处、项目建设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和供应商组成,四方共同验收、签字。
第三十一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事先参加有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单位财产管理员及设备处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管理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篇3: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降低成本,确保产品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医院购买药品、设备、仪器、一次性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以及其它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财务付款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各级管理者对其主管范围内的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负有审查、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根据所购药品、物资设备的性质、用途,确定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市场调研、供货厂(商)家的选点、价格谈判、合同签订、质量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五条 药品采购由药剂科主办,根据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要求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医院医疗活动的实际需求,规范药品采购流程。
第六条 招标药品采购
1、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药剂科根据药理作用、医务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员根据相关政策分别收集招标品种资料。
2、药剂科牵头医务处配合,由医院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组组织药品遴选专家讨论选购和变更招标品种,医院药品商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初步确定后,药事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分层随机抽取的药品遴选专家,根据医院实际状况,审定招标品种的采购及购进方案(此方案一式五份分别交:医务处、药剂科、采购、库房、医院纪监室备案)。
4、药品库房根据药品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药品的医院领导批准,纪监室备案,执行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及前10位药品,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组确定采购计划和方式。违反医院行风规定药品停止采购,药品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5、药品采购入库,由采购填写入库清单;采购根据报销付款计划填写报销清单,院长审批后付款。
6、招标品种的增补:按新药及新品种引进规定,由临床科室科主任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医务处、药剂科、纪监室备案。
第七条 非招标药品的采购
非招标药品的采购严格控制,必要时小量购进。
1、药品库房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药品采购清单交采购,采购交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纪监室备案,执行采购。
2、药品采购入库,由采购填写清单入库。
3、采购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提出付款计划,院长审批。
第八条 新药及新品种的采购程序
1、按照新药引进原则,临床科室主任按照临床需求填写新药采购申请,原则上每个专业每年不得超过两个品种,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需听取中医或药学专家意见,严格准入。申请表交医务科、药剂科、纪监室、医院分管领导备案。
2、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药事委员会,由药品遴选专家讨论该药物是否可为临床使用,并制定临床使用的限制规定(包括使用、限制使用、试用、临购),药品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新药审批意见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留查,交医务处、院分管领导各一份,另一份交纪检室备案。
3、药剂科根据药事管理委员会决议提出药品采购清单,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药品的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申请单报医务处、纪监室备案。
4、采购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提出付款计划,经主管财务的医院领导审批后付款。
第九条 临时用药的采购
按医院临时购药规定执行。因临床医疗工作,需要临时购进医院没有的药品,购进程序为: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病人签字认可-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审核-医务处签署意见-分管药品的院领导批准,药剂科负责监督应用(只限于申请病人用,申请数量原则上为一疗程用量)。
第十条 医院现用药品中没有的非医保药物、非招标药物,按照新药采购程序实施。在医保药物能够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并且毒副作用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不予受理。招标品种中有的药物按相关规定,使用招标品种,而不得使用非医保药物和非招标品种。
第十一条 单剂费用高的药品、非医保药品、医保有适应症限制要求的药品,按照“四合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原则上应按合理用药规范采购,鼓励医生在不影响治疗和不加大毒副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医保甲类、乙类、非医保药物的顺序选择用药。
第三章 物资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 医院建立由分管领导和医务处、护理部、院感处、总务处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一次性卫生材料采购组,按有关要求,参照药品购进方案进行,由总务处具体负责,由财务、纪检人员参与一同定点厂(商)家。
第十三条 设备的采购由总务处主办,使用部门协办。
第十四条 其它因医疗工作、管理需要、劳保用品等所需的物资由总务处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年度提出物资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行计划采购,并将采购计划报纪检监察室备案。临时性的物资采购,由使用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实施,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比质、比价、公开、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议标(价)采购(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协商的采购方式)、备案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议标(价)采购方式。
(二)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价)采购方式。
(三)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物资或国外设备的引进,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内部模拟招标。委托招标由医院委托招标机构,按招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内部模拟招标由医院根据购买的物资、设备等具体情况,由医院分管物资设备采购的领导、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负责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招标小组,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招标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具体招标方式由医院分管领导决定。
(四)经批准年度计划批量采购在一万元以下或因医疗、科研急需购买的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含零星维修、维护、医疗纠纷处理赔偿)等,原则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部门直接购买(但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购进),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参照一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程序进行监督。由主办部门直接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将已购物资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供货厂(商)家的基本情况在入院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报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随时对供货厂(商)家的资质、价格、信誉等情况进行调研核查。
(五)对上网的医用耗材,按前款规定审批权限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由医用耗材办公室实施网上采购。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必须进行市场调研,采取议标采购的,应当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必要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也可采取由应参与的部门分头调研和网上调研的方式。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的,必须选择三家以上的厂(商)家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进行比较,确定质优价廉的厂(商)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采取分别调研或网上调研方式进行市场调研的,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分别写出调研报告呈主管院领导或领导班子决策。
第十八条 各级相关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采购人员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应随时关注市场动向,搜集、掌握主要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信息,建立价格档案,便于工作。
第四章 付款办法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付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确需携带少量现金,由医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按合同要求预付款的,由经办人及有关部门签署会签单后,财务处才能预付款,不需要预付款的,结算时必须会签单。
第二十一条 货到后,按程序检验合格入库后,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的,财务处方能办理付款。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采购人员应自觉维护医院利益,把好物资设备采购质量关、价格关,并对其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工作中,为单位节约经费、创造效益的科室和个人,由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处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考察失误,使购进的物质价格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经调查核实,由采购人员赔偿损失;有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的,经办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失承担50%—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违反本办法程序采购的,收取当事人100—200元的教育费。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收取当事人200—300元的教育费,并调离物质采购岗位或者撤消兼职采购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程序付款,比照本规定十八条、十九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药品、物质入库、质量检验,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章制度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