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组织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xx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xx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xx市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条 凡属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办学发展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制度、重要计划等。

  (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单价5000元以上或总价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支出;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事项)。

  (三)学校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等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三全育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等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表彰、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

  (六)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固有资产配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领导报告。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事先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关议题在会上充分讨论,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末位表态,最后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如意见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属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具体责任人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执行变更情况,校长应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对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对重大事项要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校长每学期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xx市xxxx学校。学校将结合实际,及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调整、细化和实施本校的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闵行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条凡属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办学发展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制度、重要计划等。

  (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三)学校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等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三全育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等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表彰、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

  (六)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固有资产配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人事干部、校办主任。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领导报告。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事先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关议题在会上充分讨论,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末位表态,最后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如意见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提交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属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具体责任人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执行变更情况,校长应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对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对重大事项要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校长每学期向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学校情况简介

  柏龙中学是闵行区虹桥镇镇属的一所公办普通初级中学,地处龙柏新村社区,创办于1995年。学校占地30亩(19513平方米),建筑面积8108.42平方米。

  目前,学校有18个教学班,学生总人数666人。教职员工大约70人,其中党员人数为33人。学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闵行区教学质量稳定、办学特色凸显、享有较好社会声誉的公办普通初级中学,综合办学水平为A级二等。近年来,学校获得“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花园单位”、“上海市红旗大队”、“上海市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闵行区文明单位”、“闵行区行为规范示范学校”、“闵行区体育传统学校”、“闵行区绿色学校”、“闵行区电子书包优秀实验校”、“闵行区科技教育特色学校”、“闵行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等诸多荣誉,连续多年获评“闵行区义务教育内涵发展优秀学校”进步奖或优秀奖。

第二部分:学校重大事项目录详单

  (一)重大决策类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4.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事项;

  5.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

  6.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7.审计、巡视、巡查等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廉情整改单”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8.学校工会、团组织、少先队、关工委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事项,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9.学校招生、毕业生、各级市区级学生评优推荐等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

  2.向区教育党工委推荐优秀后备干部人选;

  3.援外干部教师的选派事宜;

  4.学校教工的招录、流动和解聘事宜;

  5.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党派、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干部人选;

  6.校级重大表彰人员名单;

  7.学校教工岗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考核及其他奖惩;

  8.向上级推荐各类表彰人员名单;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参与区级以上试点项目的方案;

  2.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方案与措施;

  3.学校合作办学、委托管理、优质资源、课程、教材引进、校本课程等项目方案;

  4.因公出国境及涉外校际交流项目案;

  5.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6.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或方案如教工节假日福利品发放、疗休养、体检等;

  7.学校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

  8.学校校舍出租出借、公务车等重要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学校预算编制、调整;年中追加专项经费;

  2.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同品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大型超市或电商自营店购买的除外)的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事项;

  3.5万元以上的校舍修缮事项、直接发包的应急突发工程类非政府采购事项;

  4.政府采购事项(框架协议采购除外);

  5.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框架协议采购事项;

第三部分:学校校务会议组成人员

  上海市龙柏中学校务会议组成成员如下:

  1.校长兼党支部书记:金

  2.副校长兼党支部组织委员:杨

  3.副校长、工会主席兼纪检委员:马

  4.人事干部兼党支部统战委员:于

  5.校办公室主任兼党支部宣传委员:顾

第四部分: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议事程序

  1、会前: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1)学校重大事项一般由相关责任部门提供初步方案和说明,校长室汇总整理,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书记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如遇重大突发时间和紧急情况,可临时动议。

  (2)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专家咨询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2、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1)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校长应在听取其它成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2)校长根据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

  (3)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意见不够统一、酝酿讨论不够充分的事项,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对暂时无法形成共识的问题,及时梳理汇总。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经校长和相关负责人商议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校务会议成员报告,并记入重大事项决策备案予以确认。

  (5)建立校务会议记实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全程记录会议过程。坚持实证记录、原始记录原则,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表态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形成决定的情况。

  3、会后:

  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五部分: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保障措施

  1.重大事项决策后,通过校党务公开网、校园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2.议题执行过程中,党组织要抓好议题落实反馈,跟踪议题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议题执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党支部要与校长及时沟通协商,研究完善相关议题方案。

  3.议题执行过程中,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4.组织党员、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执行情况通报,每学期至少1次,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5.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无法完成的议题,需向党组织报告,并通过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学校应明确部门定期汇总议题执行情况(建议每学期1次),并在党组织会议进行通报。

  6.实行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部位: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龙柏中学,并将此实施办法报中共上海市龙柏中学支部委员会讨论审议。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