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闵行区委办关于《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和《闵行区教育系统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莘庄中学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莘庄中学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莘庄中学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党组织会议讨论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外,都应由党组织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 学习贯彻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学校党组织名义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3. 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5. 学校党建工作、党风廉改和反腐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含精神文明创建)和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6. 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及重要举措;

  7.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事项;

  8.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

  9. 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10. 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总结;

  11. 审计、巡视、巡查等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廉情整改单”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12. 学校工会、团组织、关工委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事项,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13. 学校招生、毕业生、各级市区级学生评优推荐等重要事项;

  14. 其他应由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

  2. 向区教育党工委推荐优秀后备干部人选;

  3. 援外干部教师的选派事宜;

  4. 学校教工的招录、流动和解聘事宜;

  5. 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党派、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干部人选;

  6. 校级重大表彰人员名单;

  7. 学校教工岗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考核及其他奖惩;

  8. 以学校党组织名义表彰先进个人;

  9. 向上级推荐各类表彰人员名单;

  10. 其他应当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学校参与区级以上试点项目的方案;

  2. 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方案与措施;

  3. 学校合作办学、委托管理、优质资源、课程、教材引进、校本课程等项目方案;

  4. 因公出国境及涉外校际交流项目案;

  5.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6、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或方案,如教工节假日福利品发放、疗休养、体检等;

  7. 学校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

  8. 学校体育馆出租出借、公务车等重要资产的处置;

  9. 其他应当由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学校预算编制、调整;年中追加专项经费;

  2.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或同品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上(大型超市或电商自营店购买的除外)的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事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单一性来源采购事项;

  3.10万元以上的校舍修缮事项、直接发包的应急突发工程类非政府采购事项;

  4.政府采购事项(框架协议采购除外);

  5.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上的框架协议采购事项;

  6、其他应当由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参加对象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凡未经党组织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事项,会前要征求上级职能科室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再上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组织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二条 设置专人负责党组织会议会议的记录和监督工作(注意:记录和监督不是同一人,需要政治素养高且稳定的人员担任,且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记录人:肖淑芳,监督人:建议李桂林)。对于上会材料、讨论意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党政办、人事(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织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班子成员可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关系人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党组织会议的议程、上会材料、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无法完成的议题,需向党组织报告,并通过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学校应明确部门定期汇总议题执行情况(每学期2月和8月),并在党组织会议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明确会议监督人员(非记录人、非表决人)列席会议,并自觉接受区教育党工委的监督。党组织每年至少检查1次本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10日制定的中共上海市莘庄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篇2: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市总经审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履行全委会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一条 审议《经审工作报告(草稿)》。

  第二条 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依照有关标准和办法,对下级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 对在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五条 审查市总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调整及追加追减事项。

  第六条 讨论有关经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市总经审办根据上述会议内容需要提出会议的日期等建议,经过经审会主任同意后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经审会全委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九条 经审会全委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经审会主任请假。

  第十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第三章 议题的表决和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经审会主任对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后做出会议决定。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市总经审办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中学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柏龙中学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闵行区委办关于《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和《闵行区教育系统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龙柏中学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上海市龙柏中学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二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共上海市龙柏中学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三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党组织会议讨论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外,都应由党组织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 学习贯彻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学校党组织名义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3. 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5. 学校党建工作、党风廉改和反腐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含精神文明创建)和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6. 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及重要举措;

  7.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事项;

  8.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

  9. 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10. 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总结;

  11. 审计、巡视、巡查等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廉情整改单”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12. 学校工会、团组织、少先队、关工委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事项,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13. 学校招生、毕业生、各级市区级学生评优推荐等重要事项;

  14. 其他应由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

  2. 向区教育党工委推荐优秀后备干部人选;

  3. 援外干部教师的选派事宜;

  4. 学校教工的招录、流动和解聘事宜;

  5. 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党派、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干部人选;

  6. 校级重大表彰人员名单;

  7. 学校教工岗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考核及其他奖惩;

  8. 以学校党组织名义表彰先进个人;

  9. 向上级推荐各类表彰人员名单;

  10. 其他应当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学校参与区级以上试点项目的方案;

  2. 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方案与措施;

  3. 学校合作办学、委托管理、优质资源、课程、教材引进、校本课程等项目方案;

  4. 因公出国境及涉外校际交流项目案;

  5.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6、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或方案,如教工节假日福利品发放、疗休养、体检等;

  7. 学校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

  8. 学校校舍出租出借、公务车等重要资产的处置;

  9. 其他应当由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学校预算编制、调整;年中追加专项经费;

  2.【党支部】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同品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大型超市或电商自营店购买的除外)的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事项;

  3.【党支部】 5万元以上的校舍修缮事项、直接发包的应急突发工程类非政府采购事项;

  4.政府采购事项(框架协议采购除外);

  5.【党支部】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框架协议采购事项;

  6、其他应当由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参加对象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凡未经党组织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事项,会前要征求上级职能科室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再上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组织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党组织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二条设置专人负责党组织会议会议的记录和监督工作(注意:记录和监督不是同一人,需要政治素养高且稳定的人员担任,且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上会材料、讨论意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织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班子成员可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党组织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关系人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党组织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党组织会议的议程、上会材料、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无法完成的议题,需向党组织报告,并通过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学校应明确部门定期汇总议题执行情况(每学期1次),并在党组织会议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明确会议监督人员(非记录人、非表决人)列席会议,并自觉接受区教育党工委的监督。党组织每年至少检查1次本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实行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7日制定的《市柏龙中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