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一、员工奖励
凡服务杰出,表现优良,为工作提供建设性建议而被公司采纳者,或对公司、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之员工,公司将颁发奖状、奖金或其他形式以示奖励。
奖励的原则:
1) 多奖少罚,奖罚公平;
2) 及时奖励;
3)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4) 奖励程度与员工的贡献程度相当。
二、员工惩罚条例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部门主管或管理处主任可按情节轻重提出警告并给予10元-2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着装(戴帽子、打领带、佩带工号牌等)的,如发现一次未戴帽子、打领带或佩带工号牌的,扣月度考核分一分并给予5元/人/次的处罚。考虑到气候变化的原因,公司现将戴帽子时间明确如下:
夏令时间(5月1日-10月1日)戴帽子时间段为:早上7:00-9:00 中午11:30-12:30 下午17:00-18:30;其他时间须全天候戴帽子;
2)上班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报,不得在办公区域内进食、吃零食、喝酒、抽烟、嚼口香糖等。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私自外出逛街购物;
3)离位、串岗,上班后不到规定时间的岗位或扎堆聊天。
4)注意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随地吐痰,aishibei.com乱丢烟蒂、纸屑、杂物,不保持更衣柜内外及环境的整洁,在更衣柜内存放不应放的物品;
5)不爱护小区及办公区域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浪费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毁坏、涂抹,不得将公共设施及物品据为己有;
6)禁止高声喧哗、污言秽语、言语粗俗、骂人和进行骚扰客人的活动,不经同意擅自进入租户或业主单元内;
7)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8)对上级分派的工作无故迟缓拖延;
9)不经请求私自接待外人参观小区及所属区域;
10)在工作区域内(无论上下班)不得进行上网聊天、喝酒、聚赌、打牌、睡觉、下棋、玩电子游戏等;
11)对下属不管理、不批评,发现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按规章惩罚处理;
12)工作时间打瞌睡,夜班当值睡觉;
13)工作时间没有按要求完成作业或完成任务;
14)公司领导配备车辆外,其余车辆必须按规定入库,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出车;
15)一月之内连续二次受到租户或业主投诉,核实后确系员工责任;
16)由于责任心不强,非故意损坏或丢失工具,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如价值在500元以上者,需酌情予以赔偿;
17)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18)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遗失公司钥匙、资料及单据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报公司综合管理部予以立即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有偷窃租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5)谩骂或袭击殴打租户、访客,工作态度恶劣者;
6)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吵架斗殴;
7)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
8)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或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者;
9)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10)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大厦)的污蔑性言论;
11)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2)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小区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3)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过者;
14)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15)直接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1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篇2:商业物业员工奖惩制度
步行街物业员工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形象,良好体现"贵族管家+星级服务"的企业理念,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质素,从而培养出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内容: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
2.奖励制度
2.1目的
公司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做出新的成绩;同时尽量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以祈企业与员工共同进步,同创佳绩。
2.2奖励种类
2.2.1书面表扬
2.2.2通报表彰
2.2.3物质嘉奖
2.2.4加薪
2.2.5晋升
2.3奖励程序
2.3.1员工提名、个人自荐、部门提名;
2.3.2书面表扬、通报表彰由直属上司申请,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交行政人事经理批准后生效;
2.3.3物质奖励、加薪、晋升由部门经理书面推荐,报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2.4奖励条件
2.4.1对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技术突出、业绩良好者予以书面表扬;
2.4.2为防止事故发生提出切实可行建议或处理突发事故时有特别表现者予以通报表彰;
2.4.3对拾金不昧者予以通报表彰;
2.4.4对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者予以通报表彰;
2.4.5对同事的违纪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举报经查证属实者,予以书面表扬并奖励违纪扣除金额的50%;
2.4.6为公司做出显着贡献,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功绩,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媒体发表有关文章令公司的声誉得以提升者,予以通报表彰及物质奖励(奖励金额以不低于稿酬为准);
2.4.7代表公司参加市级以上竞赛活动获取名次者,予以通报表彰及物质奖励(奖励金额以不低于已获名次奖金为准);
2.4.8在防止管理区域财产、住户/客户财物的被盗、丢失等事故方面有成绩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物质嘉奖;
2.4.9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从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物质嘉奖;
2.4.10节省原料、物料或利用废料有显着成果者,予以一定比例的物质嘉奖;
2.4.11对在职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年终评比获"优秀员工"称号的,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及物质奖励;
2.4.12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方案革新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予以加薪/晋升机会;
2.4.13多次在公司组织的培训考核活动中成绩名列前茅者将给予加薪/晋升机会;
2.4.14才能卓着、经考核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务者,予以晋升机会。
1)奖励时,须填写《员工奖励建议申请书》。
2)以上奖励均以书面方式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3)对员工的奖励及奖励之基准,公司将保留唯一及最终决定权。
3.处罚制度
3.1目的
为规范在职员工行为标准,廉洁操守,加强纪律,强化服务精神和服务意识,以利于保持公司整体系统能高效率运转,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公司对违反下述规定的员工予以相应处罚。
3.2处罚类型
3.2.1口头警告(A类处罚);
3.2.2书面警告(B类处罚);
3.2.3最后警告(C类处罚);
3.2.4即时开除(D类处罚)。
3.3处罚方式
3.3.1口头警告(A类处罚):扣罚 "岗位工资"的10%,有效期为一个月;
3.3.2书面警告(B类处罚):扣罚 "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的20%,有效期为两个月;
3.3.3最后警告(C类处罚):员工接获C类处罚的,扣发 "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的40%,有效期为三个月;
3.3.4即时开除(D类处罚):员工接获D类处罚的,公司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3.3.5员工在任职期间接获C类处罚后有效期间,再接任何警告的,按D类处罚执行;
3.4处罚程序
3.4.1口头警告由直属上司发出,记录在工作登记本上,并让当事人在登记本上签名。
3.4.2书面警告先由直属上司发出,详细记录违纪员工的违纪事实,经部门经理/主管审核、认定。警告书经员工签名后,两天内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副本存入个人档案;
3.4.3最后警告先由直属上司发出,详细记录违纪员工的违纪事实、旁证材料,报部门经理/主管确认,四天内将所有材料汇总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行政人事经理批示后生效。警告书经员工签名后存入个人档案;
3.4.4违反即时开除条例者,由直属上司详细记录违纪员工的违纪事实,收集旁证材料,报部门经理/主管确认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两天内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示后生效,由行政人事部对当事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3.4.5处罚时须填写《员工过失通知》,处理结果在一周内做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3.4.6员工接获的警告书必须是一式两联,并注明所犯的制度或违反的条例。
3.5处罚有效期
3.5.1员工受处罚后,如能知错悔改,在生效期满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考察、确认合格,报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撤销:
A类处罚一个月后撤销;B类处罚两个月后撤销;C类处罚三个月后撤销。副本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3.6处罚条件
3.6.1员工当月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最后警告;
1)无故迟到、早退者;
2)工作态度不认真,在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3)当值时未按规定穿着制服或未配戴工作证者;
4)未经同意私自穿着制服外出或穿拖鞋在工作场所出入者;
5)不注意个人仪容、仪表、粗言秽语者;
6)上下班不打卡/签到或代他人打卡/签到,外出不作登记者;
7)不按指定员工通道进出者;
8)不按规定时间或未经允许私自离岗用餐者;
9)上班时间用办公电话作私人用途达三分钟以上者;
10)工作时间内收听(看)收音机、录音机、电视(除因工作需要收听天气转变或特别广播)者;
11)当值时间鼓噪、喧哗或串岗者;
12)在工作区域内嬉闹、大声喧哗干扰他人者;
13)当值时间干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14)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擅自调班者;
15)擅离工作岗位或下班后无故到其他岗位闲谈,干扰当值人员工作者;
16)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错者;
17)无特别理由,管理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应提交的各种书面报告(表)者;
18)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登记,完成工作后拒不按要求作记录、不签名者;
19)不注意安全操作,下班后不关好门窗、电源、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者;
20)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或公共财物损坏者;
21)非因工作需要私访业户或进入私人/业户区域内者;
22)擅自张贴或涂改公司通告者;
23)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垃圾等或破坏绿化者;
24)在公司规定的禁烟区、服务区内,在住户/客户面前吸烟者;
25)拾遗不报者;
26)明知其他员工犯有过失行为而不举报、不劝阻者;
27)对上司不礼貌、顶撞上司者;
28)制造谣言、恶意中伤同事或挑拨是非造成员工之间不团结者;
29)外传、议论个人或他人薪金者;
30)利用职权在工作场所贩卖或兜售私人商品者;
31)在工作场所私自派发任何种类之文字材料或广告者。
32)因工作效率欠佳不能依时完成上司交办的工作任务。
3.6.2员工当月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最后警告;
1)收到通知无故不加班者;
2)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围观赌博者;
3)未经许可当值期间私带朋友或其他无关人员到工作场所逗留者;
4)未经许可,在管理区域私自张贴任何物品,或擅自更改、撕毁、窃取公司/服务中心张贴的物品者;
5)发表虚假或诽谤他人的言论,影响公司/客户的声誉者;
6)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私配办公/管理区域内任何锁匙者;
7)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为客户提供私人服务及收受利益者;
8)私自收受住户/客户所给的财物而不上交者;
9)违反工作规程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10)擅自进入"未经许可、不准入内"等类似警示区域者;
11)公开顶撞上司或消极怠工者;
12)工作态度恶劣,粗暴对待同事者;
13)蓄意违反上司发出的合理工作指令、拒绝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者;
14)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带出或企图带出任何财物并拒不接受检查者;
15)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存放私人物品在管理区域者;
16)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管理区域内举办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其他活动者。
17)因工作效率欠佳,不能依时完成上司交办的工作任务。且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3.6.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给予即时开除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
1)获最后警告处分生效期间再有违反任何规定者;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十二次者;
3)一个月内旷工达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者;
4)侮辱、谩骂同事或客户,或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者;
5)恶意恐吓或用武力危害其他人员人身安全者;
6)蓄意破坏、盗窃、恶意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产者;
7)行贿受贿,或索要敲诈他人财物者;
8)以权谋私、监守自盗,贪污、挪用钱款,损害公司、住户(客户)或他人利益者;
9)做出不道德、猥琐或下流行为者;
10)滋事寻衅,挑拨、教唆、煽动或参与打架事件的;
11)拒绝接受并纠合他人拒绝接受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者;
12)蓄意违反或疏忽执行上司发出的合理及合法指令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13)无充分理由拒绝执行上级安排的岗位调动者;
14)有偷盗行为查证属实者;
15)吸食毒品者;
16)参与或聚众参与赌博者;
17)做出欺骗或不忠实的行为,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害)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8)伪造文件,提供虚假资料者;
19)携带、收藏、贩卖或传播违禁物品,如武器、爆炸品、毒品、易燃品或淫亵物品经查证属实者;
20)当值时饮酒或在其他麻醉品影响下当值经查证属实者;
21)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区域范围内贩卖或向任何人仕兜售私人物品者;
22)由于工作过失,造成工作区域财物损失达_______元以上者;
23)盗取或复制公司/服务中心机密资料,或出于个人目的有意泄露住户/客户私人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者;
24)严重违反安全规定且造成后果者;
25)做出任何损害公司/服务中心声誉、利益之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26)诬告或造谣中伤他人且产生严重后果者;
27)明知其他员工犯有应予以开除之行为而不劝阻且拒不检举者;
28)在社会上做出严重损害国家、公司、管理区域声誉及利益之行为者;
2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30)触犯国家或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4.申诉程序
4.1获奖励或受处罚时,若认为奖罚与事实不符,可在奖罚报告发出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申诉,公司接到申诉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人员查证、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批示即视为公司最后的裁定。
4.2当警告书出现当值主管/主任、领班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即使该违纪员工拒签,也作生效。
4.3行政人事部将拒签的处罚意见书贴出通告栏内,员工可在三天内向公司申诉,若超过申诉期,视做放弃申诉,三天后该处罚意见书视作生效。
5.修订及补充
5.1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理念和管理发展方向及工作之需要,随时修改上述制度内容。
5.2本制度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行政人事部解释。
篇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最低工资标准;
(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六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三十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三十一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职工一方提请指导、协调处理,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意见,根据协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协商意见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条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