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遏制涉票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维护工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发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为国税、地税发票。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应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在接受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餐饮娱乐等服务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索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支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应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条 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等法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票据。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非正式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过期作废的票据;
(三)内容不真实,虚构经济业务;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
(五)扩大使用范围;
(六)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七)项目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楚,自行涂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经审会应将工会机关及工会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费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票据作为票据审计的重点范围。
第六条 在票据审计工作中,一方面要发现和查处票据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予以关注。对于没有建立票据审核、报销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或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落实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在票据审计工作中应当并督促财务人员充分利用下列手段鉴别票据的真伪:
(一)税务机关提供的票据网络查询、电话查询;
(二)票面防伪信息;
(三)工商管理机关提供的出票企业基本信息网络查询;(四)提请税务机关鉴定。
第八条 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的数量和审计资源合理确定抽查票据的比例和金额起点,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进行票据审计时,应当适当抽取部分发票,检查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的假票据,应当对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应当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违规票据的金额和性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www.aishibei.com
(一)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未虚构经济业务的)报销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改正错误做法。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责成财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严格票据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对经教育、培训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选派具有职业能力的人员从业。
(二)对使用假票据并虚构经济业务,情节较轻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酒店票据管理制度
酒店票据管理制度(三)
为了加强酒店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酒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酒店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3、酒店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收货部、成本部专人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的明细账,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4、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5、本制度由酒店财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篇3:股份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支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五条 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借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经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
第七条 借用支票单必须由财务人员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时,使用转账支票。
第八条 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第九条 出纳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将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及时催办,月底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不足抵扣的,逐月延扣,待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十一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 发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发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四章 汇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第二十三条 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第二十四条 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