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及利润分配
1、公司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公司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总额。
2、公司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八个明细科目:
(1)盈余公积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应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6)应付普通股股利
(7)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8)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公司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公司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普通股股利。
(6)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
(7)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篇2: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规定
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规定
第1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2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篇3:建设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