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 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质管部经理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作处理决定。
3.3 生产部负责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4 程序
4.1 不合格品的分类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主要功能、性能技术指标等的不合格;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
4.2 进货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理。
处理方式可采用拣用、让步接收、退换货等。
4.2.1 检验员在物料上贴"不合格"标签,仓库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检验员将《进货验证记录》报供应部经理处理。对严重不合格应填写《不合格品报告》,报生产副总经理作出退货决定,然后质管部将《进货验证记录》发到供应部,由供应部办理退货手续。
a)对一般不合格品可拣用时,由质管部在"不合格"标签上加盖"拣用"章,由检验员依据质管部提供的样品进行全检并记录,拣出的不合格品作退货处理;
b)对一般不合格品作让步接收时,由质管部经理批准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直接发给生产线使用。对于进货的重要物资,不允许让步接收。
4.2.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料,经质管部重检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 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处理方式有让步接收、返工、返修、降级、报废等。
4.3.1 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或返修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或返修,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半成品检验记录》和《成品的检验记录》内。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质管部经理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让步接收、返工、返修、报废等),由质管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a)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有规定时,让步接收应取得顾客同意;
b)返工、返修由生产部执行,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记录。重检不合格时,生产副总经理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c)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
4.3.2 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质管部经理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生产副总经理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4.4 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重大质量问题对待,除执行4.3条款有关规定外,质管部应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执行《改进控制程序》有关规定;营销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处理的办法,以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5 相关文件
5.1 《过程和产品的测量和监控程序》。
5.2 《改进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6.1 《进货验证记录》。
6.2 《半成品检验记录》。
6.3 《成品检验记录》。
6.4 《不合格品报告》。
篇2: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篇3:食品企业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2产品存在以下质量缺陷时,进行召回:
2.2.1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2.2.2加工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要求的食品。
2.2.3产品卫生指标超标。
2.2.4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销售部负责本工作。
3.2销售部职责
3.2.1销售部收集各部门传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产品缺陷的反馈与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
3.2.2销售部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呈报总经理,保证总经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
3.2.3销售部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质疑原料、包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进行检验与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4品管部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批次等)
4.产品回收步骤
4.1发现问题
4.1.1品管部在产品出厂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查清问题原因;
4.1.2客户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
及时分析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顾客的反馈,分析是由于原辅料的质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产品本身缺陷。
4.3产品回收及处理过程
4.3.1对于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4.3.2对于召回的产品立即通过溯源管理制度,进行原辅料和成品的双向追溯,追踪不合格批次数量生产的成品批次,实行召回。
4.3.3对于召回的产品,如的确无法整改与修复的,重新安排生产;对于可以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再次检测合格后,予以发货。
4.3.4对于其他合格原辅料生产成品,可不予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