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密制度
一、不得擅自外泄档案内容,不能在个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如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三、保密范围:
1、学校会议记录;
2、文书档案和教职工档案;
3、干部的考察、审查材料,揭发干部党员违法乱纪的信访材料、重点调查材料、干部调动事项;
4、记有秘密事项的电话记录和工作手册;
5、学校公章、介绍信。
四、密级划分:
机密
1、干部档案;
2、党总支会议记录;
3、后备干部登记表;
4、干部考察审查材料;
5、党籍处理材料;
6、揭发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材料;
7、干部调动事项;
8、学校领导民主生活会的记录。
秘密
1、文书档案;
2、行政会议记录;
3、党员干部统计年报;
4、重点调查材料。
篇2:股份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第二条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两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第三条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第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第九条 各财务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在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经营意向、决策资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总监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印章的使用,其专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二条 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