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借新还旧贷款调查报告
解读“借新还旧”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1、定义
借新还旧,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2、作用
积极作用: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消极作用: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弱化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积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3、本质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点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归还前一笔到期的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罚息。
4、“借新还旧”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1)、当旧贷与新贷系同一保证人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的担保责任。虽然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了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保证人应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若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无效。
若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同有效。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概述
借新还旧是指同一借款人在没有清偿银行、信用社前一笔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信用社重新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行为,实际是用新贷偿还旧贷,又称“以贷还贷”。这样以来通过借新还旧,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限制,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还可以通过借新还旧要求借款人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弱化贷款风险。其消极作用在于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因此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2000年《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
二、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的调查及主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其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借新还旧贷款到期的偿还,所以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是必不可少的,如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前企业盈利或前一个季度生产经营活动有净现金流量,以突出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能力,因为企业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除借新还旧外,一般应是企业的利润收入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流入才能还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一般来说应对其原贷款规模进行一定比例的压缩,如70%—80%,确保贷款余额逐步缩小。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来看,对符合人民银行2000年《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四个条件的借新还旧应至少归为关注,这说明虽然是属于资金周转性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所以应重视第一还款源,严格遵循我国《合同法》签订借款主合同:
切实注意审查贷款合同当事人是否缺乏主体资格,缺乏主体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借款人没有取得相应主体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将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而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
2、借新还旧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填写尤为重要,要体现出该笔贷款是归还原到期贷款,在借款用途处填写“借新还旧”,严禁填写购原料、流资等,做到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这样对认定银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新还旧贷款是否是共同意思的表示,查证起来较为明确。银行、信用社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不但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影响着保证、抵押等从合同的效力。
三、借新还旧中保证担保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一)从《解释》)第39条规定看,其担保人可分为在旧贷款与新贷款中保证人为同一人的;在旧贷款与新贷款中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
(1)、保证人没有变更。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因此保证人无论是否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
(2)、变更了保证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前没有保证人增加保证人或以前有保证人更换了保证人的,银行、信用社认为找了一家有担保实力的,保全了资产。但告知保证人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栏内仍然填写的是流动资金。殊不知保证人以欺诈提出抗辩而不承担责任,贷款出现风险。因此,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签字认可的,证明保证人是知道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虚臵。保证虚臵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备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
(2)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第二还款源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与经济实力,《担保法》第八至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所以作为主体不符合担保的单位一定不能为别人担保。保证人主体符合担保条件的在担保时,银行、信用社也得对其进行调查,对保证人自身债务的多少,已对外提供担保的多少要清楚地掌握,避免保证人因自身债务过多或对外提供担保过多而使第二还款源失去还款能力。
四、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不签抵押合同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二)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认为这下就没问题了。却不知这种做法存在着一定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因为,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即构成“恶意抵押”,因“恶意抵押”成立,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便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
5.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
(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
(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
(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三)抵押在后风险。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银行、信用社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其他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银行、信用社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
6.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臵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通过以上分析银行、信用社对借新还旧的主体借款人信用是认可的,主要是对第二还款源方面隐藏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应当谨慎操作,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篇2:驱动桥公司贷款调查报告
公司贷款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概况
1.基本情况
XX驱动桥有限公司地处XX县城安仁路,成立于1957年5月,1979年正式转产从事驱动桥生产,改名为XX县驱动桥厂,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为我国三大专业生产驱动桥企业之一。2003年3月被宁波BB集团兼并,成立江西XX驱动桥有限公司,BB集团占70%股份,原厂管理人员占30%股份。
新的公司按承债方式以净资产为受让价格依据,受让驱动桥厂整体资产。新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宁波BB集团股分有限公司应出资700万元(实际出资为913万元,其中213万元为借给其他股东对江西省XX驱动桥有限公司(筹)的投资款。),占注册资本的70%;付樟青应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张凤仪应出资55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席腊如应出资40万元(实际出资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刘剑敏应出资1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严告牙应出资90万元(实际出资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资本金全部到位。法人代表周辞美,职工68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8人。厂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2.企业生产情况
江西XX驱动桥有限公司,为机械部专业化生产工程机械驱动桥的定点厂。企业主导产品“奔驰”牌驱动桥主要配套于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领域,产品性能价格比合理,现已拥有7大系列90多个变形产品,年产各类工程机械驱动桥7000台套,其中ZL20和ZL15、ZL30B驱动桥分别为部优和省优产品。公司产品主要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装载机驱动桥,产品型号为ZL15、ZL30、ZL40、ZL50,其占全国销售市场的25%左右;一块是压路机驱动桥,产品型号为PS50系列、PS75系列,该产品占全国销售市场的50%左右。
3.管理者素质
公司领导班子共7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经理助理1人,工会主席1人,监事会人员1人,BB集团外派管理人员1人,拥有高级职称4人,班子政治坚定,团结一致,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烈的改革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决策水平,总经理付樟清,为原XX驱动桥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从事驱动桥生产近20年,专业水平较强。该同志品行良好,清政廉洁,吃苦耐劳,有一定的个人魅力。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
随着国家加大基础建设力度以来,2001年到至今,公司不断进行技改,加大生产力度,其产品还是出现供不应求现象,2000年销售收入为3900万元,2001年销售收入为4700万元,2002年销售收入为7200万元,2003年销售收入为10072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0.5 %,53.19%,39.89%。2000年公司利润总额为净利润为2.4万元,2001年公司净利润为2.5万元,2002年公司净利润为25万元,2003年公司净利润为242万元。公司前三年净利润增长缓慢,主要原因企业核销了许多历史呆账所至。
企业生产一般为订量生产,每年初工程机械车辆生产厂家对其签订全年的驱动桥需求量的订单。公司一般销售旺季为2-3季度,但近几年,由于产品供不应求,故反应在销售季节性上不强。
公司销售模式为直销工程机械车辆生产厂家,中间不经过销售商,业务周期一般为2个月左右。主要供货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郑州工程机械厂、黄河工程机械厂、厦门工程机械综合厂、常州市工程机械厂、南方液压工程机械厂、朝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程机械厂、天津市政工程机械厂、上海城建机械厂、三明重型机器厂、洛阳建筑机械厂等;与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湖南等大型工程机械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往来和协作关系。企业发展呈强劲增长态势;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用于工程机械驱动桥的市场空间巨大。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
1.该公司最近三年一览表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栏目
2000年底
2001年底
2002年底
2003年
资产总额
6412
5762
5768
6514
负债总额
4479
3955
4122
4399
其中:短期借款
1825
1820
1800
2950
长期借款
0
0
0
0
资产负债率
69.85%
68.64%
71.46%
64.75%
流动比率
142%
157.83%
148.25%
90.06%
速动比率
85.65%
101.87%
106.88%
74.85%
销售收入
3916
4717
7250
8753
利润总额
3
3
37
312
净利润
2
3
25
242
据上表分析:
(1)借款情况:短期借款2400万元(县工行2310万元,其它行均未介入,)。
(2)该公司经营管理正常,只是资产负债率略为偏高,但销售收入增长较快,2003年实现净利润242万元。
(3)该公司从其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析,该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总体看来,该公司经营管理正常,随着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2.发展情况
2004年,公司已签订驱动桥生产订单为8600套,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实现利税1000万元,其中实现税金600万元,税后利润400万元。
四、公司与我行关系:
该企业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XX县支行发生授信业务,基本账户在工商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均未介入,其中工银行借款为2400 万元,资信良好,从未出现过逾期现象,工商银行对其信用评级为AA级。
我行与该公司长期发生过贴现业务,双方双合作较愉快,2003年,由于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于该公司兼并情况,我行密切关注,在其成功被宁波BB集团兼并后,我行及时制定营销方案。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下,我行通过集团公司及当地公司管理人员的多方营销,我行良好的服务,令公司愿意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并成为我行的基本客户。
五、贷款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如该笔贷款发放成功,不仅可以成功让企业成为我行的基本客户,且可以新增公存款约400万元,日平均余额将达200万元以上,同时每年为我行带来结算业务近1000多万元,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达 万元。另外,由于公司地处我县县城,我行还可以取得该公司的工资代发权,每年代发工资近600多万元,由此每年可新增储蓄存款近200万元。由于该公司在当地是处于我县三大龙头企业之一,将进一步扩大我行在当地的影响力,同时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将进一步改善我行信贷资量和信贷结构,分散我行信贷风险,提高我行盈利能力。我行不良贷款比率将下降2.25 %,不良比率为7.81%,为我行今后的竞争垫定了一定的基础。
六、贷款担保人分析
该笔贷款的担保由宁波BB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宁波BB集团宁波市重点培育的十八家大企业集团之一,为宁波市的五星级企业。公司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世界汽配行业500强,XX县驱动桥有限公司为宁波BB集团下属公司。
宁波BB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十余亿元,公司法人代表为周辞美,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下设二十七个分公司,主要产品有汽车、特种装备、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水产食品及大、中型精密模具等。集团下属各企业分别于1997年8月通过了ISO9000认证,1999年通过了国际汽车制造先时标准QS9000(美国)和VDA6.1(德国)认证,2000年10月份通过国家863计划CIMS工程的验收和鉴定,2003年4月通过TS/16949认证,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宁波BB电子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证监委员会批准,将于2004年上市。
宁波BB集团是中国银行象山支行的基本客户,中国银行对其公司的信用评级为AAA级,
七、结论
同意对该公司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1年,利率5.31%,由宁波B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宁波BB集团是中国银行象山支行的基本客户,中国银行对其公司的信用评级为AA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