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组织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xx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xx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xx市马桥xx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组织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学生德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事项;
7.涉及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4.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使用、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单价5000元以上或总价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支出;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6.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等学术评审中的重要事项;涉及招生、毕业生评优推荐等重要事项;
7.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对外援助干部教师选派,教师流动等重要事项;学校授权使用方案;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选拔任用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向区教育工作党委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校级)人选;
3.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要事项;
5.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绩效分配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职级晋升重要事项;
(四)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参加对象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凡未经党组织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组织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的讨论意见、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学校党组织会议重大决策结果,应以一事一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织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班子成员可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关系人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党组织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部门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及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党内监督机关的监督。党组织要将检查执行本工作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议题,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xx市马桥xx学校。学校将结合实际,及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调整、细化和实施本校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实验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实验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闵行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学生德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事项;
7.涉及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4.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使用、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比如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或同品类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上(大型超市或电商自营店购买的除外)的货物采购事项和单次采购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需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一事一议,通过并公示后实施,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及相关事务内部控制制度》《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6.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等学术评审中的重要事项;涉及招生、毕业生评优推荐等重要事项;
7.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对外援助干部教师选派,教师流动等重要事项;学校授权使用方案;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选拔任用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向区教育工作党委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校级)人选;
3.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要事项;
5.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绩效分配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职级晋升重要事项;
(四)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参加对象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凡未经党组织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组织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内容,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的讨论意见、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学校党组织会议重大决策结果,应以一事一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织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班子成员可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关系人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党组织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部门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及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党内监督机关的监督。党组织要将检查执行本工作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议题,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康城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