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学校章程
2023年9月修订
章程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四章 权利义务的关系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十章 附则
市xx学校章程
(讨论稿2023年9月修订)
序言
xx市xxxx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她始溯之地是xx乡绅贤达钮世章等人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创办的“吴会书院”,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xx俞塘籍名人中国国民党元老钮永建先生将吴会书院改办新式学堂,并以“xx学堂”为校名,从而开了“xx”为平民教育的先河,树了“xx”为百姓服务的先风。“xx”二字源于《孟子·尽心上》“万物皆备于我矣,xx而行,求仁莫近焉。” 创办者钮永建先生对此释之为“不强人谓之恕,不自恕谓之强。”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改称学堂为学校,xx学堂因而改称xx小学校。1942年,由xx地方人士王宗林等创办xx私立xx初级中学。1945年秋,奉xx县政府教育科之命,改名为私立xx初级中学。1956年7月xx初级中学改为县立中学,并更名为xx县xx初级中学。 1994年4月1日xx小学和xx中学分别复名为xxxx小学和xxxx中学。 2002年2月1日为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经xx区教育局和xx镇人民政府商定,将xxxx小学和xxxx中学合并为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定名为“xx市xxxx学校”。
学校办学规模为46个教学班,1600余名学生,182名教职员工学校占地66亩,教学面积共5878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共有18323平方米,其中有四片标准网球场地、4个标准篮球场和一个400米标准运动场,一个室内运动场。学校各类功能教室齐全,是一所规模较大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办学水准曾持续数年位于区位前列,四度获政府教育督导“A级一等学校”称号;曾获评“xx市素质教育实验学校”“xx市行为规范示范学校”“xx市雏鹰大队”“xx市非遗传承示范学校”“网球特色学校”等以及各类区级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校全称为xx市xxxx学校,简称为:xx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Maqiao Qiangshu School,住所地址为:xx市xx区xx镇北松路2258号。
第四条:本校为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xx市xx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小学、初中九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宗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小学、初中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52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全额拨款包括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以及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以校园之美养师生之情,以科学之理明师生之心,以教师之德育学生之性,进一步丰富学校内涵发展,重点围绕“三心二意”:德育为核心、教学为中心、教师发展为重心、增强科研意识、增强管理服务意识,实现“理念创新、质量过硬、特色多样、校园和谐”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政府放心、家长信赖、社会满意的学校。
第八条:学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以校训“强己恕人”为核心理念,培养师生自立、自强、诚实、宽容的品性,让每位师生都主动、快乐健康发展。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为:强己恕人,学校的校风为:自立、自强、诚实、宽容,学校的教风为:志高思远 敬业爱生 心善身正 手勤事成,学校的学风为:明理笃志 自强乐学、诚实守信 平和宽容,。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校徽为
对校标、校徽说明:整个校徽有外圈的Q和内圈的S组成,QS是xx的拼音首字母。校徽的整体造型是凤凰。代表坚强勇敢、吉祥瑞意。蕴含着xx学校的每一个学生如凤凰一般,品质坚强勇敢、端正、学业进步。更寄托着xx学生的未来如凤凰一般展翅高飞。校徽的颜色有黄橙渐变,积极向上,正气。预示着百年xx再的次腾飞。
校歌:《xx之歌》
校刊:《xx教育》(教师刊物)
《恕风苑》 (学生刊物)
校旗:
纪念日: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月18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2)各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对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或者实际情况,对学校党组织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说明:(1)本条第一款主要依据的是《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第二款依据的是《xx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教卫党〔2022〕43号)第六条规定。(2)各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对党组织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或者实际情况,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决策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八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人事处、总务处、教导处(中、小学部)、德育处(中、小学部)、科研室、师训室、信息处;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xx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和xx学校教职工申诉及调解委员会。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德育领导任主任、德育处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法律顾问1人、家委会代表3人、教师代表2人组成,学生代表2人。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等事项提出申诉申请。
教师申诉及调解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法律顾问1人、学校工会委员2人、年级组长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教师申诉内容包括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各项权益。只要教师认为自己的上述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提起申诉。同时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其次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凡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本校实行免试入学。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学校不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等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定期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学校每学期根据教师需求与学校教师发展规划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教师按时参加培训与研修,不得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要提前请假,办公室负责考勤,其结果纳入学校每月出勤考核。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学校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1)由教育教学管理部根据任职条件提出聘任组长名单,行政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一般一个学年度聘任一次。
(2)各级组长根据岗位职责在教育教学部的领导下组织组内教师开展各种学习活动,组织组内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及校际互动交流活动。
(3)实施组长工作考核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1)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2)不按考试成绩编班,各个年级不设好差班,在各项基础指标平均的基础上编制班级。
(3)均衡安排各个年级的各学科任课教师。
(4)坚持以培养学生综合素养为目标,实施素质教育与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提高班级授课教学质量。
(5)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关注学习困难学生与随班就读学生,创设学生主动、健康、发展的班级教育教学氛围。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1)、严格执行xx市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规范各类课程的开设。严格控制各个学科的课时数。
(2)、根据学校实际指定各个学年度的学校课程方案及探究型、拓展型课程的实施计划。
(3)、积极探索基础型课程的校本化实施,整合课堂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有效推进各基础型课程的校本化作业的编制。
(4)、依托xx地区的历史、文化的发展资源进行探究型课程的地域化设置与系列化开设。
(5)、完善学校网球与手狮舞的校本课程开发,开发艺术、科技、人文等领域的拓展课程,形成符合学校实际与学生需求相统一的拓展型课程体系。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小学一、二年级不组织书面的统一考查。小学三到五年级不组织统一的期中考试、只组织期末考查,六到九年级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5、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6、学校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注重每个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实施学校课程的全员德育和全过程德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学校加强劳动教育,通过劳动课程实施、劳动实践活动、建立劳动基地等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技能、劳动习惯
学校加强体育教育,通过规范体育课程设置、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丰富体育活动内容与形式、发展学校体育特色项目等措施使我校学生掌握与运用体能和运动技能,提高运动能力、学会运用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技能,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养成良好的体育品德。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艺术课程方案的规范实施、课堂教学的深化研究、学校艺术特色项目的推广普及等系列措施培养学生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文化理解等核心素养。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等精神。(2)学校可根据自身探索,将成熟的制度写入本条文,例如,备课组集体备课、教研组教学研究、年级组质量分析、学校教学工作研讨等制度。(3)本条后,学校还可列出若干条文,分别对思想品德教育、劳动教育、体育教育、艺术教育、知识教育和创新教育等目标任务、管理措施进行具体表述)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xx市xxxx学校绩效奖励分配条例》、《xx市xxxx学校教学质量奖励细则 (中学部)》、《xx市xxxx学校教学质量奖励细则(小学部)》、《xx市xxxx学校各类竞赛辅导(教科研)奖励细则》、《xx市xxxx学校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考核奖励条例》、《xx市xxxx学校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xxxx学校财产登记制度》、《xxxx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xxxx学校物资购入、调出程序》、
《xxxx报废报损制度》、《xxxx教师保管(借用)学校财物登记表》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xxxx学校重大支出项目操作规范流程》、《xxxx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家长委员会组织成立要规范,具体成员不指派。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意向征询单”等方式了解家长的真实意愿。“意向征询单”等内容不得涉及家长、家庭的隐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在本校学生家长中产生家长委员会成员,并明确任期时长。家长委员会主任应从家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学校或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学校各级家长委员会主任或成员。成员标准要明确,身份条件不歧视。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家长委员会要确立章程,明确工作制度、例会制度、成员培训制度等,健全运行机制。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成员不得借家长委员会的平台开展任何广告宣传活动,不得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在家长中组织收费、摊派、捐资、购买或众筹等行为,不得利用家长委员会或成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第五十一条: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引导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支持和推动“双减”落实,形成共识。不得错误传递国家与学校政策和动态,不得发布可能引起家长焦虑的信息,不得组织家长传播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不利于家校团结的信息,不得鼓动家长的负面情绪、破坏学校声誉、破坏家校关系。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参与学校教育,同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依托xx镇及周边地区的社区力量,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同时也充分开放已有的学校体育场馆与设施设备和文化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配合社区开展各种类型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方案与学年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xx市 教育局、 xx区教育局法治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章程修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篇2:康城实验学校章程
康城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成立于2004年5月,坐落在上海市闵行区康城小区内,是由上海师范大学、闵行区教育局、协和集团三方合办的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总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18号,新增设的教学点位于闵行区莘北路511号。学校占地面积46553㎡,建筑面积32853.06㎡,绿化面积15173.5㎡。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厚德树正气、达智育贤才、艺体扬特色、质量铸品牌”的办学方略,将“道者智 德者慧”作为校训,以“汲取、融合、创新”为办学思路,在办学理念“求道以才智·成德有慧心”和育人目标“培育学生成为‘有德’‘有志’‘有识’‘有度’的身心健康的阳光少年”的指引下,规范和丰富教育教学内涵。在“民主和谐、科学高效、人文自主”的校园管理文化氛围中,初步形成了“乐教善导、求实敬业”的教风、“勤学善思、求真创新”的学风,以及“和谐共生、创新超越”的校风。
学校始终坚持文化立校,注重学生全面与个性发展。依托上海师范大学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提升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有效性。通过教师梯队建设,着力打造“师德优良、业务精湛、方法科学、心态积极”的优秀教师队伍,形成了“同侪互助、和而不同”的教师文化和“以学定教、德智交融”的教学文化。以课程建设为核心,坚持“开放性、选择性、综合性”的课程开发原则,追求“整合优化、多元选择”的课程文化,建设适合学生全面与个性发展的课程系统,形成了以足球、篮球、陶艺、民乐等为重点,富含传统节日文化、射箭、射击、武术、围棋、国际象棋、啦啦操、青少年航校、扎染、合唱、舞蹈、书法、视像中国等一系列特色课程,并通过莘庄镇学区“博雅名师”的输入和输出进行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学校追求“自主体验、自信阳光”的学生文化,着力培养“身心健康、兴趣广泛、学习奋发、品行优秀”的学生。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构建了学校、社区、家长“三位一体”教育体系,形成了“沟通理解、家校同盟”的家校互动文化和“开放包容、互动共赢”的社会联动文化。通过新建学校的文化建设研究与实践,不断拓展学校文化建设内涵,形成了“和谐共处、互动共生”的校园环境文化,持续增强以办学追求实现为中心的文化驱动力。
第一章 总则
建校十九年来,学校以精彩纷呈的教育教学活动诠释着“求实 发展 创新 优质”的康城学校精神,实现了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学生学业成绩稳步上升,学校特色教育享誉区、市。学校正朝着“高质量、高水平、高品位”的社区百姓满意、闵行区域领先、上海市有一定知名度的现代化优质学校愿景阔步前进。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简称为“上海师大康城实验学校”或“康城实验”或“康城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Cannes Experimental School,英文简写为“Cannes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18号,英文表述为No.18, Waterfall Way, 958 Lane, Xinsong Road, Minhang District, Shanghai。学校网址为Http://kcxx.mhedu.sh.cn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施小学、初中义务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8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将发展成为一所社区百姓满意、闵行区域领先、上海市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质量、高水平、高品位”的现代化优质学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求道以才智·成德有慧心。培养目标:培育学生成为“有德”“有志”“有识”“有度”的身心健康的阳光少年。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道者智 德者慧”,学校的校风为“和谐共生、创新超越”,学校的教风为“乐教善导、求实敬业”,学校的学风为“勤学善思、求真创新”,校园文化为“尝试、创新、超越”。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校旗为:
学校标志:以拼音缩写“k”“c”和校名组成图案框架,象征嫩叶、土壤、太阳、竹子。
学校标志色:标准色设计以绿色为主基调,象征生命、活力。
学校校歌:《道者智 德者慧》。
学校校徽:
学校校庆日:11月18日
学校的校报名称: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校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七个内设部门,其中,综合管理部门:党政办、教导处、政教处、科研室、人事室、信息处、总务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和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由校长、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关条线工作负责领导组成,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诉,召开相应会议做出公正、合理的回复。校园欺凌治理委会由校方、法律顾问、家委会成员、校外法治辅导员等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绩效奖励方案》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九年一贯制学校架构和艺体办学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双减”政策及“五项管理”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 其他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绩效奖励方案》《教职工坐班制度及相关规定》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新进物品均一一验收、登记、分类登帐,做到总帐、明细帐和财政系统数据相符。根据资产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及时做好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财务财产及相关事务内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财务透明度。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备案制度。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康城实验学校
篇3:莲君学校章程
莲君学校章程
序言
莲君学校是2011学年开办的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和颛桥镇双重领导。学校拥有位于沪光路120号的中学部和位于老沪闵路2700号的小学部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51004平方米(其中小学21000平方米,中学30004平方米)。
学校围绕“君子风范·莲花品格”的学校精神,秉持“平等尊重、和谐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遵循“管理规范、特色明显、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办学目标,通过“抓好常规、抓严细节、抓实过程”,形成精细化管理模式。学校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学生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基石,培育着一大批“明德,崇文,善思,健体,向美,敏事”的学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闵行区君莲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Minhang District Junlian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光路120号(中学部),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2700号(小学部)。
第四条学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实施小学、初中九年制义务教学。
第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打造“管理规范、特色明显、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新优质学校。
第八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平等尊重、和谐发展、追求卓越。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
学校校风:君子风范,莲花品格;
学校教风:厚德载物,博学善教;
学校学风:知书达理,乐学善思。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校旗为:
学校校徽为:
学校校歌为《君莲之歌》。
学校校庆日为6月28日。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君莲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未设立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六个内设部门,其中,综合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校务保障中心、课程研发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教职工调解申诉委员会,其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学工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教职工调解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学校党支部、工会派代表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对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及成长手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上海市闵行区君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君莲学校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君莲学校调休、请假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君莲学校资产管理控制制度》《君莲学校采购业务控制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学校重大经济支出决策制度》《学校福利经费管理制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君莲学校先后与江西省广信区湖村乡茗洋学校、云南省绥江县五福小学等开展校际结对,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