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校章程

外国语学校章程

  (2023年10月1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上海市骏博外国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资源提供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中华民族和世界培养格高志远学贯中西的现代人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华翔路3260号。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七条建立中共上海市骏博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工作党委。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党支部委员3 名。书记由学校按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校党工委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上海中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上海中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初中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市全市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教育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认同学校的办学理念,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五)认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方向、有公益精神;

  (六)非国家现职公务员;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审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校长的聘任、解聘;

  (四)变更开办资金;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制定发展规划;

  (七)审核预算、决算;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三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校长,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兼校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2日第三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外国语学校

  (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员名单)

  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陈

  副理事长:吴

  理事:宋(校长兼法定代表人)、黄

  监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长:马

  监事:张

篇2:康城实验学校章程

康城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成立于2004年5月,坐落在上海市闵行区康城小区内,是由上海师范大学、闵行区教育局、协和集团三方合办的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总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18号,新增设的教学点位于闵行区莘北路511号。学校占地面积46553㎡,建筑面积32853.06㎡,绿化面积15173.5㎡。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厚德树正气、达智育贤才、艺体扬特色、质量铸品牌”的办学方略,将“道者智 德者慧”作为校训,以“汲取、融合、创新”为办学思路,在办学理念“求道以才智·成德有慧心”和育人目标“培育学生成为‘有德’‘有志’‘有识’‘有度’的身心健康的阳光少年”的指引下,规范和丰富教育教学内涵。在“民主和谐、科学高效、人文自主”的校园管理文化氛围中,初步形成了“乐教善导、求实敬业”的教风、“勤学善思、求真创新”的学风,以及“和谐共生、创新超越”的校风。

  学校始终坚持文化立校,注重学生全面与个性发展。依托上海师范大学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提升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有效性。通过教师梯队建设,着力打造“师德优良、业务精湛、方法科学、心态积极”的优秀教师队伍,形成了“同侪互助、和而不同”的教师文化和“以学定教、德智交融”的教学文化。以课程建设为核心,坚持“开放性、选择性、综合性”的课程开发原则,追求“整合优化、多元选择”的课程文化,建设适合学生全面与个性发展的课程系统,形成了以足球、篮球、陶艺、民乐等为重点,富含传统节日文化、射箭、射击、武术、围棋、国际象棋、啦啦操、青少年航校、扎染、合唱、舞蹈、书法、视像中国等一系列特色课程,并通过莘庄镇学区“博雅名师”的输入和输出进行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学校追求“自主体验、自信阳光”的学生文化,着力培养“身心健康、兴趣广泛、学习奋发、品行优秀”的学生。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构建了学校、社区、家长“三位一体”教育体系,形成了“沟通理解、家校同盟”的家校互动文化和“开放包容、互动共赢”的社会联动文化。通过新建学校的文化建设研究与实践,不断拓展学校文化建设内涵,形成了“和谐共处、互动共生”的校园环境文化,持续增强以办学追求实现为中心的文化驱动力。

第一章 总则

  建校十九年来,学校以精彩纷呈的教育教学活动诠释着“求实 发展 创新 优质”的康城学校精神,实现了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学生学业成绩稳步上升,学校特色教育享誉区、市。学校正朝着“高质量、高水平、高品位”的社区百姓满意、闵行区域领先、上海市有一定知名度的现代化优质学校愿景阔步前进。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简称为“上海师大康城实验学校”或“康城实验”或“康城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Cannes Experimental School,英文简写为“Cannes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18号,英文表述为No.18, Waterfall Way, 958 Lane, Xinsong Road, Minhang District, Shanghai。学校网址为Http://kcxx.mhedu.sh.cn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施小学、初中义务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8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将发展成为一所社区百姓满意、闵行区域领先、上海市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质量、高水平、高品位”的现代化优质学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求道以才智·成德有慧心。培养目标:培育学生成为“有德”“有志”“有识”“有度”的身心健康的阳光少年。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道者智 德者慧”,学校的校风为“和谐共生、创新超越”,学校的教风为“乐教善导、求实敬业”,学校的学风为“勤学善思、求真创新”,校园文化为“尝试、创新、超越”。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校旗为:

  学校标志:以拼音缩写“k”“c”和校名组成图案框架,象征嫩叶、土壤、太阳、竹子。

  学校标志色:标准色设计以绿色为主基调,象征生命、活力。

  学校校歌:《道者智 德者慧》。

  学校校徽:

  学校校庆日:11月18日

  学校的校报名称: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校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七个内设部门,其中,综合管理部门:党政办、教导处、政教处、科研室、人事室、信息处、总务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和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由校长、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关条线工作负责领导组成,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诉,召开相应会议做出公正、合理的回复。校园欺凌治理委会由校方、法律顾问、家委会成员、校外法治辅导员等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绩效奖励方案》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九年一贯制学校架构和艺体办学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双减”政策及“五项管理”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 其他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绩效奖励方案》《教职工坐班制度及相关规定》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新进物品均一一验收、登记、分类登帐,做到总帐、明细帐和财政系统数据相符。根据资产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及时做好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财务财产及相关事务内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财务透明度。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备案制度。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康城实验学校

篇3:莲君学校章程

莲君学校章程

序言

  莲君学校是2011学年开办的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和颛桥镇双重领导。学校拥有位于沪光路120号的中学部和位于老沪闵路2700号的小学部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51004平方米(其中小学21000平方米,中学30004平方米)。

  学校围绕“君子风范·莲花品格”的学校精神,秉持“平等尊重、和谐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遵循“管理规范、特色明显、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办学目标,通过“抓好常规、抓严细节、抓实过程”,形成精细化管理模式。学校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学生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基石,培育着一大批“明德,崇文,善思,健体,向美,敏事”的学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闵行区君莲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Minhang District Junlian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光路120号(中学部),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2700号(小学部)。

  第四条学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实施小学、初中九年制义务教学。

  第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打造“管理规范、特色明显、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新优质学校。

  第八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平等尊重、和谐发展、追求卓越。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

  学校校风:君子风范,莲花品格;

  学校教风:厚德载物,博学善教;

  学校学风:知书达理,乐学善思。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校旗为:

  学校校徽为:

  学校校歌为《君莲之歌》。

  学校校庆日为6月28日。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君莲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未设立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六个内设部门,其中,综合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校务保障中心、课程研发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教职工调解申诉委员会,其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学工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教职工调解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学校党支部、工会派代表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对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及成长手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上海市闵行区君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君莲学校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君莲学校调休、请假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君莲学校资产管理控制制度》《君莲学校采购业务控制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学校重大经济支出决策制度》《学校福利经费管理制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君莲学校先后与江西省广信区湖村乡茗洋学校、云南省绥江县五福小学等开展校际结对,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