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最低工资标准;

  (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六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三十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三十一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职工一方提请指导、协调处理,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意见,根据协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协商意见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条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高级中学作业管理暂行条例

高级中学作业管理暂行条例

  作业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为了加强我校的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依据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一、作业种类、内容、呈现方式

  1.1作业种类:作业分为课内作业和课外作业两类。

  1.2作业内容:有练习、测验;背诵和朗读课文;默写、预复习内容;各类报告及教师所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任务。

  1.3 作业呈现方式:各类练习、报告和默写等书面方式;背诵、朗读、预复习等面检方式;应用信息技术的各类文档或程序方式;体育、音乐等自主锻练方式。

二、课外作业量

  2.1课外作业量:语、数、外每科平均时间为30分钟(作文每学期不少于6篇),理、化、生、政、史、地(包括自主选修课程)每科平均10-20分钟,体育学科每天课外锻炼1小时,其余各学科(包括音、美、劳技)5-10分钟,节假日设计满足个性需求的创新型作业。每班课外作业总量约每天为2小时(中等学生为标准)。

  2.2课外作业量监控

  2.2.1班级作业总量超过规定时间,学习委员或班长可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汇报,经调查核实,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适当进行调整,如意见不统一时,年级主任全权负责处理,事后报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2.2.2班主任、年级主任,每周定时进行作业总量调查,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作业量明显偏重或偏轻时,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2.3阶段性学科作业总量的计算:学科作业总量=作业量*周课时*周数。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在80-120%范围内属正常。

三、任课教师布置作业的要求

  3.1目标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教学目标是指导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要求,无论从目标的导向功能、反馈功能还是从目标的激励功能和鉴定功能来说,练习设计都应该受教学目标的制约,用作业来解决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同样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练习,使每位学生得到练习的实效。

  3.2精选习题与分散练习相结合

  要科学安排练习数量与练习时间,精心设计有代表性、覆盖面大的作业,做到重复减量,择优筛选,均匀分配作业,尽量避免作业量相对集中的现象。

  3.3形式的灵活新颖与多样性相结合

  作业的形式要多样新颖,可采用提问、面谈、练习、答卷、小论文和各种形式的报告等。也可以布置让学生应用各种信息资源,收集相关信息的作业。

  3.4启发性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结合

  作业应该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活跃思维,触类旁通,举一反三,能引导学生凭借已有的知识、经验,主动地获取新知识和解决新问题。通过作业促使学生学会方法,理清思路,探索规律。

  3.5困难性、量力性与层次性相结合

  作业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坡度、讲层次,使学生能从感知认识到熟练掌握,再创造性应用,循序渐进,逐步加深。同时针对学生的差异,教师布置的作业有明确分层,写清基础、拓展、挑战(创新)等类别以及作业用时,采用必做和选做两部分。

四、练习簿(作文簿)格式要求

  4.1做作业应在教师的评语下空二行开始,不足1/5时从新页开始;首行作业应写作业的出处、日期,第二行起开始写作业内容。作文应从新页开始,首行作文题目,第二行尾写上日期,第三行起开始作文的正文内容。

  4.2作业订正的位置应在新作业前面,教师评语后空二行开始,按新作业格式要求订正作业。练习册上作业订正在原题旁。

  4.3做作业时必须抄写题目,解题之前应写上“解”,答题之前应写上“答”。

  4.4练习簿的版面格式要求:

通用式 1/2宽计算式、英语默写式 1/3宽作图计算式 1/4宽对折单词抄写式
       

  注:d的宽度约为0.8厘米左右,用尺划线。

  4.5题与题之间必须有空行,英语作业中的中译英、英译中同样要求。

  4.6作业簿(作文簿)的封面应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如下:①学科(在校名处),②任课教师姓名,③学生姓名,④班级(在年级处,格式:高 ( )班⑤学号(在座号处)。

五、职责及要求

  5.1学生

  5.1.1每位学生应自觉、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包括口头作业和听说读作业),并按时上交,做到不马虎了事,不抄袭作业。

  5.1.2在平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养成先看书后做作业;自觉使用工具书;自觉做学习笔记;自觉整理归纳学习知识,使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系统化、网络化。

  5.1.3书面作业书写规范,字迹端正,页面整洁。书写用钢笔或圆珠笔,应采用蓝色、黑色;作图一律用HB或1B铅笔,规则几何图形或直线须用尺和圆规作图;不规则图形或线条可用徒手画,但轮廓要清晰,线条要均匀(特殊要求除外);答题卡必须用2B铅笔。

  5.1.4作业中的错误要及时订正,建议备一本“错题本”,记录习题中的错误。

  5.1.5对教师的作业批语,要认真揣摩,仔细领会;指出的问题,及时更正。

  5.1.6若有些题目不会做,未能按时交,可向课代表说明情况,课余时间向老师请教后补上,并在当天补交后。

  5.1.7作业已完成,但遗忘未带,可向任课教师说明,教师同意后隔天补交。

  5.1.8当天有两门及两门以上作业没交时,须及时向班主任说明原因,并及时补交。

  5.2课代表:课代表是任课教师的好帮手,学科学习的责任人,应该认真做好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作业收交、发放工作,认真填写作业记录单,如有作业难度较大,多数同学未能完成的现象时,要及时向任课教师反应,征得教师同意后可决定缓交或不交作业。如教师布置的作业量较大难以完成,课后可以向任课教师、班主任提出建议。

  5.3学习委员与班长:

  学习委员是班级学习的责任人,兼任不设学科课代表的课代表工作。要及时了解班级学习和作业情况,主动向班主任反映情况。如作业量明显偏多时,课后可向班主任提出建议。

  5.4任课教师

  5.4.1应该及时检查、批改布置的作业。检查口头作业,可采用多种方法,如分组抽查,个别抽查,有重点的抽查等方法,其中全面检查为主;口头作业检查每学期应不少于60%。书面作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改,作文可放宽到5个工作日完成。批改作业可采用“粗批”与“精批”相结合,教师批改与学生的自批、互改相结合;教师抽批与讲评相结合等方法,但精批必须达到作业总量80%以上。

  5.4.2作业成绩评定

  作业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等第制和五分制,等第制可分A、B、C、D、E五档,五分制为54321。要求测验、默写等以评定学生能力的采用百分制。平时作业成绩采用等第制和五分制评定,即①情感、态度或规范、整洁,用ABCDE评定,②正确率与基本能力用五分制54321评定。

  5.4.3作业批改要求

  5.4.3.1教学常规中布置的所有练习,要及时批改,并及时发放,所给的作业成绩,批阅日期写在作业结尾的下一行中(练习册写在作业的结尾处)。

  5.4.3.2批改学生作业,均用红色。

  5.4.3.3批改时要逐题打勾,要打在解答的结尾处。

  5.4.3.4批改时,要尽可能标出作业中的错处。

  5.4.3.5学生作文,多数要精批细改,并写出切实的评语。

  5.4.3.6要有针对性评语:或赞扬、或指令、或启发、或警示、或鼓励,但以赞扬和鼓励为主,评语要求占批改作业总量的20%左右,学期结束是能覆盖所有学生。教师评语书写要工整、规范。

  5.4.4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依据平时作业情况给出作业成绩,评定分制与学科分值匹配。计算方法:情感、态度或规范、整洁占60%,正确率与基本能力占40%,并作为平时成绩输入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5.4.5辅导学生是教师应有的职责,任课教师要认真辅导学生完成作业,对个别作业存在困难的学生要进行辅导,必要时教师可指定时间进行个别辅导,进行个别辅导时教师不能长时间无故离开。

  5.5班主任、年级主任:

  及时了解班级每天作业量和完成情况,协助任课教师解决作业量偏多偏少问题,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未能认真完成作业的学生的思想工作,对作业中存在问题的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联系。

六、学期平时成绩计算方法:

  学期平时成绩=月平均成绩*60%+单元测验平均成绩*40%

七、检查制度

  7.1教学管理中心每学期分别进行一次全面抽查与部分学科作业抽查工作,并分别进行一次学生座谈会和部分学生问卷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校长室。

  7.2年级主任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后分别进行作业抽查与座谈会,填写作业检查表和汇总表,典型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教学管理中心与校长室备案。

  7.3教研组长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进行学科作业检查,并且填写作业检查汇总表,典型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八、奖惩

  8.1教师

  8.1.1作业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评和各类评优重要指标。

  8.1.2各层面在平时教学和检查中,发现不正常情况后,须向教学管理中心汇报,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调查,根据情节,由教学管理中心作出警示性谈话处理或向校长室建议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8.2学生

  8.2.1作业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各类评优活动中作业情况是考查条件之一。

  8.2.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任课教师对其思想教育,学生应补上或重做作业,并在当天放学前上交给任课教师。

  1.一次作业无故没交。

  2.作业多次未能很好完成;或空白题过多,又没有主动请教任课教师;或书写不规范,教师评语中指出的问题连续出现,仍未改正。

  3.错题没有认真订正。

  8.2.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具警示处罚单,并张贴在班级公示栏中;班主任必须进行思想教育;如有未完成当天作业的利用课余时间完成作业,并交给教师后方可离校(独立完成作业困难者,在教师指定时间内,学生在办公室里由教师辅导下完成作业后方可离校)。

  1.同类问题经教师教育后仍未改正。

  2.抄袭作业者。

  3.在教育过程中,态度不端正者。

  4.当天作业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无故未交者。

  8.2.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年级主任、班主任必须进行思想教育,同时班主任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

  1.一学期内已有两次警示处罚。

  2.单科月作业成绩不合格者。

  3.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待教师的态度恶劣者。

  8.2.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班主任、年级主任报学生发展中心,据情节、态度给予校纪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学籍。

  1.已受本条款第8.2.4条款处罚,1周考察后并未明显改正。

  2.在作业问题上已受到校纪处分,仍有违反作业规定。

  九、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篇3:家长学校管理条例

家长学校管理条例

  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搞好学校教育的必要保证。因此,学校必须认真抓好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家长学校应全面担负起学校指导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指导家庭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并推动学校的素质教育。

  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是学校德育工作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任务有效地完成,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要争取家长单位和社会各种力量的支持配合。管理工作要讲究效益,有关管理人员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搞好工作。

  第二条家长学校的校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教导主任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主任担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条家长学校校长负责制定学校指导家庭教育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实施情况,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及时表彰先进。协调家长学校内部各项工作的关系,协调家长学校与外部的各种关系。经常听取各种反馈意见,经常研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及时改进,指导工作。

  第四条家长学校教导主任负责协助家长学校校长抓好各项工作,做好家长学校有关的各种教务工作,以及有关资料的积累工作。要经常检查、督促年级主任、班主任做好指导家庭教育的工作。配合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虚心听取家长意见。

  第五条年级主任、班主任应全面负责本年级、班级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明确本年级、本班指导家庭教育工作的目标,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保证每次听课率不少于90%。并做好每次讲座的本年级、本班考勤工作,及时了解缺勤家长的情况。

  第六条家长学校开展教育活动的途径有:举办指导家庭教育的系列讲座、观看家庭教育的录像或电影、召开各种类型的家长经验交流会,请家长现身说法,举办家庭教育现场会;进行家庭教育的咨询、印发有关家庭教育的材料,对家长进行分类指导和个别指导等。

  第七条家长学校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它是搞好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保证。家长学校应注意积累好各种有关资料,如有关文件、各种计划总结、重大活动记载、家长学习情况档案以及实物照片等。

  第八条家长学校的经费应列入学校德育专项经费。对讲课人员应发给一定的讲课费。对晚上参加管理的班主任和有关人员应发给适当劳务补贴或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