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z市第一中学校长室直接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在学校有关科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组织本校从事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组织教育工作者进行理论学习,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做好课题管理工作,指导教育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通过课题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做好论文征集、选送、评审工作;按期做好科研成果鉴定评奖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会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学会会员,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自愿加入本学会,拥护本学会章程;

  (2)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3)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等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教师队伍建设等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5)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教师队伍建设等科学研究中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论文、论着),承担或参与省、市级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学会内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的研究活动;

  (3)在对外交流活动中享有优先权;

  (4)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教科研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的章程,自觉的履行会员义务;

  (2)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分配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学会学术的权威性;

  (4)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的改革实验及学术交流活动;

  (5)定期向学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每年在本学科内作学术报告至少一次;

  (6)积极指导本学科的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秘书长及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教研组长推荐,学校行政通过资格审查并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篇2: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邵阳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隶属邵阳市房协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邵阳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邵阳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邵阳市房产管理局及市房协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 邵阳市邵水西路邵阳市房产局办公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来自:www.aishibei.com)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邵阳与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邵阳市物业管理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

  (八)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

  (九)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邵阳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等相关资料;

  (二) 经本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七) 每年会费缴纳时间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般会员单位如果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义务;

  (五)对本会变更、(来自:www.aishibei.com)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市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任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房协和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七人,委员五人。正、副主任及委员报市房产局及房协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置秘书长一人,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计和出纳由市房协的专业会计和出纳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委员公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日内,报市房产局及市房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委员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二〇〇七年 月 日会员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报市房协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篇3:二中家长委员会章程

二中家长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整合多种教育资源,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发挥家长及社区的各种优势,共同实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把学校办成高质量、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学校,特成立Z二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全体家长及社会各界助教兴学、共同育人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咨询机构。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于Z二中

  第四条 本会在学校党组织和行政的指导下,本着“一切为了学生”的宗旨,发挥家长们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密切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为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本会由校领导代表、在校学生家长代表、法制副校长和社区有关领导等组成。

  第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能热心教育事业,重视子女教育,关心学校建设,有一定德能资望,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活动的学校领导、在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可被推选为本会委员。

  第七条 本会通过协商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八条 本会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组织。

  第九条 本会开会时,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须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条 本会委员任期为一学年,由学校校长向家长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委员可连任多期,任期三年以上,且工作绩效显著者,可以由下一届家长委员会荣聘其为Z二中家长委员会荣誉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在一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工作时,即自动退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学校工作计划,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2、有权听取校长对学校各方面建设工作和学校教育工作理念以及方针政策的报告;

  3、对学校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4、有权监督学校贯彻教育方针,监督教师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本有会以下义务:

  1、主动宣传学校的办学业绩,面向社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2、协助学校处理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争议;

  3、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总结、推广、交流家庭教育中的成功经验,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4、把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反馈给学校;

  5、团结广大家长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

  6、为本校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方便;

  7、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家长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Z二中家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