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后勤管理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纪律是后勤服务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建立良好工作作风的必要措施。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每个员工应履行的基本职责。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实际,考勤管理办法如下:

一、考勤内容

  1、考勤范围

  后勤服务人员实行签到上班制,特殊岗位考勤由部门负责。

  考勤范围包括:上下班、学院、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或部门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学习和有关集体活动。

  2、请假

  (1)后勤管理处员工不论何种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均须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一律由本人持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特殊情况外不办理补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主任审批,并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备案;请假4天以上由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处长(主任)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应持假条报告部门主任,由部门主任安排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

  (3)各种请假规定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检查、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建议休息证明,危重病人,急患住院者应于事后及时托人办理补假手续。

  事假:员工因事非本人亲自处理不可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讲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工作安排等情况,按规定的请假程序审批。

  婚假:在合法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其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开学后办理婚事(含晚婚)的可准假3天以内。

  产假:已婚女员工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合法生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可准予正常产假90天。其中预产期15天,产后75天,但产前不得合并产后使用;满24周岁以上的晚育或双生、难产(有医院证明)增假15天;产假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在原产假天数基础上延长15天。经计划生育部门准生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有医院证明)给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42天,生育后带环受育者给一次手术假20天。做节育手术的男粘堵给假10天,女结扎给假30天并给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的男方休假10天照顾女方。

  探亲假:员工本人与配偶或父母两地分居而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探亲假不论何种情况,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情况批给丧假5天以内,同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给路程假。

  公休假:公休假系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员工的其他各种请假时间如与公休假直接连接,准假时间包含公休假日。因工作需要公休假日不能休息的按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关于加班的规定计酬。

  3、迟到、早退、脱岗

  (1)员工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30分钟以内的,分别按迟到、早退或脱岗处理。

  (2)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考勤与上班期间考勤相同。

  4、旷工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1)员工迟到、早退、脱岗达到3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2)员工每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早退、脱岗累计4次按旷工两天处理,以此类推。

  (3)无任何请假手续未出勤者或请假未获批准执意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4)请假虽经批准,但属弄虚作假欺瞒领导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二、奖励与惩处

  考勤结果计入本人业务工作档案,作为核发工资、晋级、调资、聘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1、不按时上下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经批准并在本规定最高期限内的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家照发工资。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发放按《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分配实施办法》执行。旷工一天以上的,一律取消当年履职考核定为优秀的资格。

三、考勤管理

  1、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考勤工作由综合服务部统一管理,各部门主管考勤工作并安排具体负责考勤。

  2、考勤统计每月一式二份,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存档,一份于每月28日以前报综合服务部,属请假的须附《员工请假审批表》。

  3、对不按时上报考勤或缺报考勤的,除停发考勤人员当月岗位工资外,限5天内补报。超过5天,停发部门全体人员岗位工资。

  4、对考勤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停发部门主任的当月岗位工资。

  曲靖师范学院后勤管理

篇2:后勤资产管理办法

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办法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和标准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资产列为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

  2、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还规定,未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即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根据后勤管理处实际,以下物质应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课桌、椅;

  (2)微机桌、椅;

  (3)餐桌、椅;

  (4)铁床、木床;

  (5)铁制、木制柜、架类;

  (6)沙发,茶几;

  (7)饮水机;

  (8)电话机;

  (9)各种用途软件;

  (10)图书资料(包括录像带、光盘、磁盘图书);

  (11)其它需按固定资产管理的。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包括买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工程验收前的各种与工程相关的费用。

  2、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采购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方可报账。

  3、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定期(每年度一次)清盘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三、

  低值易耗品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不属于材料、燃料的各种工器具。

  材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掉或者逐渐消耗掉,不能保证原有形态的各种原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备用件等。

  燃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掉的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燃料。

  低值易耗品具体分为低值耐用品,其他低值易耗品。

  1、低值耐用器管理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各种配件,如镜头、可充电池、硬盘、光驱等。低值耐用品统一由财务室建账管理。

  2、其它低值易耗品

  (1)低值易耗品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由财务室建账管理;

  (2)低值易耗品单价在2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建账管理,但成批购置的,虽单价达不到200元的物品,也纳入财务进行管理;

  (3)低值易耗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家用性较强,要严格管理,不得重复购置,公物私用。

四、资产日常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建立账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1、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由资产管理员分别填制验收单一式三联(材料验收单一式二联),国有资产处管理员审核签字方可报账。

  2、资产管理员根据验收单分别记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账进行日常账务管理(材料根据部门领导签批的材料领用单到国有资产处核销下账)。

  3、各科必须设置兼职资产管理员,必须把本部门实物落实到具体实物使用保管责任人,并有签字。

  4、每年至少清查一次财产物资,并和国有资产处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中心应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管理

  1、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由各科填制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清册,盘出所报废低值易耗品,并统一堆放,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请纪委、党政办、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人员参加看实物。报废物资清册各部门人员签字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处下账。报废物资统一交校产管理部门集中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报废

  各科根据固定资产报废要求按金额大小分别填制报废清册,盘出所报废的固定资产并统一堆放,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请纪委、党政办、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人员参加看实物,报废物资清册各部门人员签字学院领导批准后交国有资产处按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物

  资统一交学院国有资产处集中处理。

六、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考核办法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购置物品必须由资产管理员签字验收,确保资产管理不脱节,不出现相互推诿无从管理的现象。资产管理总分60分,具体细化为:

  1、各科不指定资产管理人员得0分;

  2、各科指定资产管理员,但未建账的得10分;

  3、各科指定资产管理员,建账的,但账务混乱的得30分;

  4、各科指定资产管理员,建账的,账务规范的,但一年内不和国有资产处对账的得40分;

  5、各科指定资产管理员,建帐的,账务规范的,一年内并和国有资产处对账的,账账相符的,账物相符的得满分60分;

  6、年终考核满分的科室,一次性奖励500元,科室主任、副主任,资产管理人员可作为参加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7、年终考核为0分,一次性处罚科室主任、副主任各250元;

  8、年终考核为10分,一次性处罚科室主任、副主任、资产管理员各150元;

  9、年终考核为40分,一次性处罚科室主任、副主任、资产管理员各100元;

  10、造成资产流失,根据损失金额大小,对科室主任、副主任、资产管理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曲靖师范学院后勤管理

篇3: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学校围绕教学发展、办学目标,根据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部门调整、校区的发展等需要立项,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专项立项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预算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经费的支出,需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一切手续符合规定,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实行全面监督。安排专人实行指标管理,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额度,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并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一年不超过50万元,凡超过50万元,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并依据立项文件、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等,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需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要求购置。项目竣工,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转帐结转手续。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对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九条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项经费执行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按季汇总和上报。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同时根据有关情况争取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工作小组按项目要求对其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将项目完成评审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以专项项目申报挂钩。

  第十三条项目因故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由财务处及时清理帐务,由学校领导小组对其进行清查审计。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的,将追究项目负责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