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库(位)的规划布置应根据整个居住区或小区的整体道路交通组织规划来安排,以方便、经济、安全为规划原则。有分散于住宅组团中或绿地中的停车库或露天停车位,也有集中于独立地段的大中型停车场或停车库。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一般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规划布置方式。
集中的停车库(场)一般设于居住区或小区的主要出入口或服务中心周围,以方便购物并限制外来车辆进入居住区或小区;分散的停车库(位)一般设于住宅组团内或组团外围,靠近组团出入口以方便使用,同时应注意设置步行路与住宅出入口及区内步行系统相联系,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居住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一般有集中或分散式停车库、集中或分散式停车场,路边分散式停车位和分散式私人停车房几种形式。
在低层花园式居住区中,较多采用分散式的私人停车房或路边停车位;在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中多采用分散式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在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中或大型公建周围,较多采用集中式停车场或停车库。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表3-16规定。上述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篇2: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相当于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300~800户为宜。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大多由居委会管辖,这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幼托、居委会、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自行车存车处、基层商店等。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以利于管理,可以设在住宅底层,也可独立设置。
1.幼托建筑。
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办园单位性质、条件、所在地区幼儿园入托率以及均匀合理的服务半径等因素有关。幼托最好布置在环境安静、家长接送方便的独立地段上,而且需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以保证自身功能及环境需要。如果用地紧张而必须设置在住宅底层时,应将幼托入口与住宅入口分开,并有独立院落,建筑单体设计还要采取措施,如隔音、加设雨篷等,尽量减小上层住户与幼托之间的相互干扰。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以1~2层为主,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3层。一般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按每班30座计,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以节约用地,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此外,幼托的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朝向并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硬地和活动器械等,以供儿童室外活动。幼托建筑位置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
A.幼托位于住宅组团之间,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接送也较为方便。
B.幼托位于住宅组团内部,特点是与居住生活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
C.幼托位于小区或街坊中央,特点是较易组织小区中心的景观,并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
2.基层商店的规划布置。
基层商店的特点是面积小,品种多,布点灵活、面广,深受群众欢迎,一般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可以设在组团入口处,也可以设在住宅底层,还可和居住组团级其它设施如居委会、自行车存车处等联合布置。
3.自行车存车处。
自行车存车处的布置可以相对集中或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就是在组团集中设立一至两个存车处,集中布置方式便于统一管理,有较强的经济合理性,只是服务半径稍大些;分散布置方式是指每几户合用一小间自行车库或一幢住宅一个存车棚,往往无专人管理,服务半径较小。自行车存车处应尽量利用地下室或住宅间距独立建造,一般可布置在组团出入口处。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项目的配置,首先要考虑方便居民生活,还要考虑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节约投资和用地,并适当为今后生活逐步提高留有余地。如附近有原有设施可利用时,基层公建的项目或面积可相应减少。
而地处偏僻地段且要兼为附近地区服务时,其面积可适当增加。由于住宅建设量、建设速度和所处地位的不同,基层公共建筑在配置步骤和要求上也不同。住宅建设量大而快的,可在住宅建设的同时按规划一次建成;建设量小而短期又不扩建的地区,可采取各项内容暂时合并,或借住宅使用的办法进行过渡。
篇3: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要求方式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要求和方式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应按照分级(主要根据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频率)、对口(对应人口规模,包括流动人口)、配套(成套配置)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布点还必须与居住区规划结构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即按二级或三级布置。第一级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医院、菜市场、综合百货商店、旅店、银行、邮电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管所、工商及税务管理所等为全居住区居民服务的机构;第二级为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小吃部、小百货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设施;第三级为居住组团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卫生站、青少年及老年人活动室、综合基层店、服务点、居委会等设施。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常称为基层公共建筑,这些公建可分为两级,也可不分。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众多,性质多异,其设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80-93中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及规模做出了规定,见表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