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www.aishibei.com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慎重、独立的判断,并出具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www.aishibei.com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可豁免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技术转让方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自本制度生效后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则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地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本制度的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篇2: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www.aishibei.com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慎重、独立的判断,并出具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www.aishibei.com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可豁免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技术转让方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自本制度生效后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则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地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本制度的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篇3:第一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一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为推进医院重大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廉洁的管理,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审批制,最大限度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经济活动决策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定原则

  1、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即按法律法规和按单位规章制度、程序办事的原则。

  2、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即领导会议集体决定或其他民主决策的原则。

  3、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即医院职责是救死扶伤,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应体现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4、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即医院具有公益性性质,为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医院要加强成本核算,以低廉的服务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减轻患者的负担。

  5、遵循廉洁、高效原则。即文明行医、廉洁行医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本保障,医院不但应有高超的医疗技术,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经济活动决策机构

  1、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行政副院长

  成 员: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总务科、设备科、药剂科科室负责人

  2、国有资产管理 直接责任人:总务科科长

  3、设备管理 直接责任人:设备科科长

  4、药品管理 直接责任人:药剂科科长

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

  1、经济目标制定、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每年财务预算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规定。

  2、采购业务、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制度、物资招标规定、药品招标规定、设备招标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

  3、绩效工资制度审定、职工福利政策制定 、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职工福利发放办法或规定。  4、大额举债、医院大额负债管理规定 。

  5、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应纳入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事项。

  6、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纳入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1、一般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临床、医技、科研、教学等科室分管人员提出方案-→该科室管理小组组织讨论通过-→报告职能科室,由职能科室组织相关招标事宜-→按医院相应规章制度办理。

  2、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1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基建项目、对外投资项目等等。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分清级次,责任到人。

  重大经济事项的具体程序。临床、医技、科研、教学等科室分管人员提出方案 由该科室组织讨论全员通过后,报告职能科室,按医院管理层次处理。重大经济事项按相应集体决策程序执行。

五、建立相应监督机制,确保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能有效运行。

  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接受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内部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

  1、处罚的制定原则。责任到人原则,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原则。 2、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济活动决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全额追究赔偿责任。发现情节恶劣的故意违规行为, 追究全额赔偿责任,并撤销其职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全额赔偿责任,撤销职务,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