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支付中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各部门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收取的费用和款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收据,收取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3)票据填开应完整反映收款事项,注明收款时间、收款项目、时限、标准、收款金额、收款人、交款单位、交款人等内容。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收款,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接收。
2、部门单位发生的所有支出事项要履行报账程序,填写报账单,经办人签字,附有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财务负责人签批,报账员报账。
3、资金支付复核,单笔业务在5000元以下的,由录入会计初审,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资金组复核支付;5000—50000元的业务由主管会计初审,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后资金组复核支付;50000元以上的业务由主管会计初审,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复审签字后资金组复核支付。
篇2:医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医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医院各项开支必须由医院领导审批,方能报销。
2、会计人员对审批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会计人员对违反财务规定不纳入医院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4、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5、大项财务开支(如基建、设备购置等)要有财会人员参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