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序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提工作效率,在公司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行文程序,现对有关公文的程序和格式作如下统一要求,望各部门认真参照执行。
一、公文规则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主管领导或部门。
(三)呈报的公文应一文一事。
(四)公司对外统一名称:
公司名称: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北京______________
(五)正式对外公文、签署合同一律应用公司全称。
二、公文格式与要求
(一)公文格式
凡正式对内、外公文,一律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后附发文格式。
凡对外公文编号统一为:
永安兴业[20**]×××号
凡对内公文编号统一为:
办公室 永安兴业[20**]办字×××号
财务部 永安兴业[20**]财字×××号
工程部 永安兴业[20**]工字×××号
开发部 永安兴业[20**]开字×××号
销售部 永安兴业[20**]销字×××号
(二)公文要求
公文标题:简明扼要,注明文件种类(请示、报告、信函等)。
文字内容:应简练准确,不能用大概、可能及不准确的数字反映真实事件。
公文落款:应署名承办部门及部门经理的签字,注明呈文年月日及是否急件。
书写要求:字迹工整,书面干净,不得用铅笔书写,不得将带有涂改的文字搞或未定稿件呈报公司领导。
三、公文程序
(一)凡以公司名义外发的公文,由拟稿人按发文格式撰写后,交本部门经理及相关部门核对签字,公司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
(二)凡属对内的报告、请示等,以部门名义拟文,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送交办公室进行登记和送交有关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呈报原件存档办公室,复印件退回呈报部门存档,呈报部门根据公司领导意见及时做出处理。
(三)呈报公文的部门要主动询问报批情况。一般呈文应于两日内查询,急件应在当日查询。
(四)凡借阅、调用、复印公司文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部门文件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文程序
(一)凡各部委、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文件、函电、批复、指示等,一律由办公室签收、登记。
(二)凡送交公司的函电,由办公室拆封、登记,并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阅办。
(三)总经理批阅的函电,一般由办公室转交承办人或存档。
(四)凡办公室存收的文件,要分类保管,以便随时提供查询,年终立卷、归档。
五、发文程序
(一)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电,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和存档。
(二)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内部公文,由本部门指定专人登记、编号和存档。
(三)凡发往国内外的传真文件均应填写统一的格式,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有部门经理批准后发出,属于公司名义的公文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出。
(四)无论是收到还是发出的传真文件办公室均要复印留底,同时登记,以便有案可查。
对外公文格式:
传真文件格式:
篇2: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
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业务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业务公文种类
1、审计通知 适用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2、审计报告适用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3、审计意见 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4、审计决定
5、审计建议
6、审计结果报告
7、复议受理通知
8、不受理复议裁定通知
9.复议决定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页号、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抄报)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第五条 审计业务文书文头规定如下:发文机关用全称,字体为2号宋体,文书名称字体为0号宋体,发文字号为3号仿宋体,发文字号下www.aishibei.com的细实线长140毫米,宽约1毫米。
发文机关、文书名称字体和细实线均为红色。
公文管理标识域上下间距为50毫米。
发文机关标识域上下间距为30毫米。
发文字号标识域上下间距为25毫米。
细实线与发文字号标识域下线重合,距左白边(订口)为25毫米,距右白边(翻口)为19毫米。
第六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主题词按发文机关规定标注。主题词位于(抄报)抄送机关上方,用三号黑体字。主题词、(抄报)抄送下的细实线长度同正文字行长度相等。
第七条 审计业务公文由审计业务公文文头标明发文机构的领导签发并加盖相应的公章。
第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按审计公文用纸及文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人作改动的,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并在改动处注明。
第十条 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第十一条 发出审计业务公文应当登记,认真核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效内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公文处理完毕,应根据发文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要及时销毁,杜绝外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至第9款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