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收益还原法
一.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收益还原法是将预计的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将其统一还原为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土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是其基本原理。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P=a/r[1-1/(1+r)m]
式中:P--有限年期土地收益价格;
a--年土地纯收益;
r--土地还原利率;
m--土地使用年期。
二.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宗地价格的程序
1.搜集与待估宗地有关的收益和费用等资料;
2.估算年总收益;
3.估算年总费用;
4.计算年纯收益;
5.确定还原利率;
6.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求得试算收益价格;
7.确定待估宗地地价。
2.3 总收益指客观总收益,即合理使用不动产过程中持续而稳定获得的正常年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保证金和押金的利息收入等。
2.4 总费用
2.4.1 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
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税;
2.土地管理费;
3.土地维护费;
4.其他费用。
2.4.2 房地出租中的总费用
房地出租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经营维修费;
2.经营管理费;
3.房屋年保险费;
4.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
5.房屋年折旧费;
6.房资本的利息
7.其他费用。
2.4.3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销售成本;
2.销售费用;
3.经营管理费;
4.销售税金;
5.财务费用;
6.经营利润。
2.4.4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
2.产品销售费;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财务费用;
5.管理费用;
6.企业利润。
2.5 求取年纯收益
1.土地租赁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土地年纯收益=年租金收入―年总费用
2.房地出租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来自:):
土地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
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地产出租年总收入-房地产出租年总费用
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建筑物还原利率
3.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
房地产年纯收益=经营总收入―经营总费用
土地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
4.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
土地年纯收益=生产总收入―生产总成本
5.自用土地或待开发土地的年纯收益求取:
自用土地或待开发土地的年纯收益可采用比较法求取,即比照类似地区或相邻地区有收益的相似土地的纯收益,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其土地纯收益。
2.6 还原利率的确定
2.6.1 综合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和建筑物还原利率的关系
还原利率分为综合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和建筑物还原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按下面公式确定:
r=(r1L+r2B)/(L+B)
式中:r--综合还原利率;
r1--土地还原利率;
r2--建筑物还原利率;
L--土地价格;
B--建筑物价格。
2.6.2 还原利率的确定方法
还原利率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不动产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应选择三宗以上近期发生交易的,且在交易类型上与待估不动产相似的交易实例,以交易实例的纯收益与其价格的比率的均值作为还原利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即: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不动产市场等状况对其影响程度而确定。
3.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将社会上各种相关类型投资,按它们的收益率与风险大小排序,然后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所对应的范围,确定其还原利率。
在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时,还应注意土地所有权价格的还原利率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还原利率存在区别。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大于土地使用权,其风险也比土地使用权小。因此,其二者的还原利率是有差别的。
2.7 计算收益价格
2.7.1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首先根据纯收益流量的变化规律,判定估价对象纯收益流量属于下列那种类型:
1.纯收益流量每年固定不变;
2.纯收益流量每年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增或递减;
3.纯收益流量每年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或递减;
4.纯收益流量按其他有规则的变动。
2.7收益还原法的适用范围
收益还原法只适用于有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不适用于没有收益的不动产估价。
篇2:土地估价实务:成本逼近法
土地估价实务:成本逼近法
土地估价实务考试宝典之四:成本逼近法
应用成本逼近法估价,要求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数据的调查、归类和估算地价。
要详细说明土地取得费的各组成项目及费用标准,并说明其确定的依据。有文件依据的,要指出文件的名称及文件有关费用标准;没有文件(来自:)依据的,如属当地一般规定的,要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证明,涉及当地不同地区的费用标准的,要在充分调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后进行确定,并说明原因。
明确待估宗地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并说明依据。
有关税费、贷款利息及投资回报率的确定,要在技术报告中说明依据的资料及其来源、分析计算过程及结果。
说明成本价格基础上的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说明土地价格确定方法和结果。
1、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弄清成本逼近法的运用范围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育,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方法评估地价的;适宜于新开发土
地或建筑物的估价;适宜于工业用地地价评估(注:城区或市区工业用地不能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对商业、办公、住宅等用地一般不能选择成本逼近法。
⑵选择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包含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但在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地价评估时,应注意:
A、如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率
采用上述公式求得地价为无限年期土地价格,需进行年期修正。
B、如土地增值收益是以地方政府公布的出让金代替,应先对成本地价进行有限年期修正,然后与出让金相加,得出有限年期地价。
在利用出让金代替上述增值收益计算地价时,一定要分析当地公布的出让金含义是否为单纯的政府收益,如包含其它内容,应扣除或实在无法运用,可不取出让金,仍用土地增值收益率公式计算,要根据改变以后的用途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
2、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的步聚:
⑴土地取得费
土地取得费,该项费用是指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征用同类土地所支出的平均费用。主要
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
描述清楚待估宗地所处区域及宗地在征用前土地利用类型及本评估待估宗地所在区域 周围土地利用类型是菜地、水田还是耕地或荒山等。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等,按标准测算,同时依据宗地所在区域的征地案例,分析综合确定。
B、如当地无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物补偿的具体文件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省、市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或办法)》等文件,调查待估宗地所处区域或相似区域的征地案例(到当地土地管理(来自:)部门征地处、征地科或统一征地办公室等部门)收集近期征地协议等资料。一定要弄清征地协议中土地取得费中包含内容。并结合待估宗地所处区域及宗地周边土地或宗地被征用前的土地利用类型;通过现场查看、调查,确定土地取得费。
⑵有关税费
有关税费是指在征地时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必交的税费。在确定有关税费时,每项税费取值都应有文件依据,要指出税费的名称及有关规定、标准(注:①有些已取消的税费一定要以与基准日最接近的公布文件为依据;②有些不合理的税费在取值时要认真分析;③有些交叉税费一定要注意不要重复计算,如属当地一般规定的,要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的政府部门注明,涉及到当地不同区域的费用标准的,要在充分调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后进行确定,并说明原因)
3、确定土地开发费
土地开发费是指获得土地后,开发的费用,指设定开发程度条件下的土地开发费。
⑴确定土地开发费方法
直接依据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征收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结合评估设定的待估宗地的开发程度,确定开发费(前提是公布的配套费能够达到实际开发费标准)。只是在采用时要弄清公布的配套费的内容(①只是大市政配套费,还是包含了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小区开发配套费;②弄清配套费包含"几通一平";③弄清配套费是按单位用地面积还是单位建筑面积征收)。如当地未公布市政配套费的征收文件或公布征收的配套费标准低于实际开发费的标准,则参考当地基准地价测算时的土地开发费;同时到城建局、新建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用事业局等土地开发的相关部门调查、分析、测算、设定开发程度条件下的开发费。
⑵确定开发费时把握原则
A、确定待估宗地开发程度,目地规模、各地具体情况的开发期限,设定开发程度。设定开发程度不同,开发期限可相同,可不相同,但开发费一定要有差别。如"五通一平"的开发周期为一年,而"二通一平的开发周期可定为9个月、6个月。"
B、在确定开发费用时,设定开发程度均为"五通一平",但各通中如通路,一宗地临主干道(20-60米)、水泥路或柏油路;而另一宗地临土地或砂石路(3-6米);同样是"五通一平"开发费可取不一样,但一定要描述清楚,说明原因。
4、确定投资利息
⑴利息率的选择
根据评估的目的和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情况,利息率可选择存款利息率或贷款利息率。
如拍卖底价、抵押评估或土地开发是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投入,可采用评估基准日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设定开发周期相应的利息率;如用于联营、入股等目的,或投资者贷款从事土地开发,可采用评估基准日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设定开发周期对应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还可参照具体项目或当地土地开发投资贷款利息率。
⑵投资利息的计算公式
根据确定土地开发费的方法,来选择投资利息的计算公式(注:单利计息)
A、直接采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且公布的配套费能够达到实际开发费标准。
投资利息=(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周期×利息率
B、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未达到期实际开发费标准。
投资利息=(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周期×利息率+(±土地开发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0。5×开发周期×利息率
5、确定投资利润
⑴投资利润率(或投资回报率)的确定方法
A、依据土地投资利润;利用公式:
投资利润率=利润/总投资(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
B、调查同行业的近几年的投资利润率,并结合待估宗地所在省、市、县的投资利润率(可采用中国统计年鉴数据)
⑵投资利润的计算公式
A、如采用年投资利润率
投资利润=(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开发周期×年投资利润率
B、如采用投资利润率或投资回报率
投资利润=(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回报率
6、确定土地增值收益
(也称土地所有权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确定方法及计算公式
A、土地增值收益=土地成本价格×土地增值收益率=(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率
(土地增值收益率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确定,经验在10%-30%之间)
B、土地所有权收益可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金标准代替(但要弄清出让金的内涵,我们是指归政府所有的那部分地价款,称为出让金)
7、计算土地价格
计算公式:
⑴如土地增值收益依据土地增值收益率确定,评后地价分别为无限年期土地价格(用Vn表示)和设定年限的土地价格(用V表示),则:
Vn=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投资+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⑵如土地增值收益采用当地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出让金标准,地价计算公式分为:
A如出让金含土地使用年限与待估宗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致;
B如出让全土地使导权年限与持估宗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
成本逼近法在实务考试中可能会出现的常见错误
A、缺少对待估宗地周边土地利用类型的描述;取得费不是区域的客观平均水平;税费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文件依据。
B、开发费的确定与地价定义设定的开发程度不一致。开发费的取值与基准地价评估中的开发费不一致;
C、利息计算有误;
D、未进行年期修正或区位修正;
E、费用确定可能漏项或多项;
F、术语不规范;
G、利润计算时考虑了利息;
H、计算过程有错;
I、计算单位不统一;
篇3: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程序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
1.1 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4.预期收益原则;
5.供需原则;
6.估价时点原则;
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
1.2 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
1.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估价人员应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和未来用途是否是最高最佳使用作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1.4 遵循替代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同类地区类似土地在同等利用条件下的价格为基准。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正常价格(来自:)。
1.5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基准。
1.6 遵循供需原则,是指土地评估要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1.7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是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1.8 遵循多方法相比较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多种方法评估同一估价对象,相互比较,取得客观估价结果。
二.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
2.1 城市土地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估价基本事项;
2.编制估价工作计划;
3.实地确认估价对象;
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提交估价报告。
2.2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是指确定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
确定估价对象包括确定估价对象的位置、用途、面积、权属文件和估价权利性质等;确定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而定;确定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和委托方要求而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2.3 编制估价工作计划,是指在确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编制估价工作计划。
估价工作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1.估价拟采用的技术步骤;
2.估价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3.需要调查的资料及取得途径;
4.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和经费。
2.4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是指估价人员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查核实估价对象的位置、四至、面积、建筑结构、权属界限、周围环境、道路状况等,并对估价对象及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2.5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
估价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方面:
1.估价对象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及合同等;
2.对土地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3.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4.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5.确定土地估价参数的相关资料;
6.反映估价对象权属及状况的资料。
2.6 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评估的基本方法或其它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地价。具体评估方法是在基本方法上根据对象的特殊性衍生出来的符合估价基本原理的方法。
2.7 估价人员在确定对象价格后,应按估价报告格式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书。按照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需经当地土地管理机关确认后才能送交委托人。股份制改造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需按规定报省土地管理机关或国土资源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