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__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 月 日在中国南京签订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公司名称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
英文名称为:
外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
身份证明:
法定地址:______号。
经常居住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______号。
乙方:香港______投资公司
法定地址:香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公司宗旨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提供衍生服务,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会所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经营初期年产值可达10000万元人民币,正常经营后年产值可达100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不限。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间的差额,由甲乙方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给企业贷款补充。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外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外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内,外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外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外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会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果一方或双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2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外资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出席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双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届时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会议,视为弃权,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时,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外资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 外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三)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四) 外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
(六)一方或数方持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质押;
(七)抵押外资公司的资产;
(八)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九)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但董事长有异议时,应将争议事宜提交股东会议决定;股东会议按外资公司股东投资份额,采取多数投资份额通过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外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外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后,董事长聘任,任期四年;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总经理聘任,任期二年。外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外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届满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外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外资公司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外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审计师等。总会计师、审计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审计师等的招聘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任、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外资公司的财务收支文件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外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外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外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外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外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外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资及购入情况;
2.外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投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外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外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外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外商独资经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外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外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外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外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外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外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外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外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外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的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外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外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外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外资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和外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外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外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公司之间的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外资公司每月按外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外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外资公司经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
外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经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投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4、发生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而无法继续经营的。
5、由于客观形势有极大变化,外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和存在的必要。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时,董事会应立即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外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外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外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外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劳动工资制度;
3.职工守则;
4.职工福利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及奖励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20**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南京签字。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20**年 月 日
篇2: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章程修改报告
(20**年9月24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 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0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 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 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 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 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
篇3: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马公桥街道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常州市钟楼区马公桥街道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
第二条 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是居民群众参与的民间文体团体。在花西社区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弘扬社区文化,带领居民群众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为指导,以弘扬社区文化为抓手,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努力繁荣社区文化,打造社区文化品牌,为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区民政局以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花园西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弘扬社区文化艺术为主体,以地方戏、歌舞、
秧歌、腰鼓以及拳、剑、扇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为辅,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 日常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为每天早晨七点至十点半。
第八条 本协会听从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的安排开展社区演艺活动,也可接受各界(包括个人)邀请,赴约演出。
接受演出任务后,由会长统一安排节目和演员。排练时,演员必须听从导演的指挥,有合理建议可以个别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和文化艺术,关心协会建设;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组委会批准通过,并登记入册,即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活动优选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设性的意见;
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社区实际,为区三个文明建设做贡
献。
第十三条 会员离会应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通过本会研究后,方可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提出批评,严重者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审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紧急会议。
第十九条 协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职权有: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
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由筹备小组提名
推荐,上报批准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协会
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并经上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上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下设三个小队,分别为文艺队、秧歌队、腰鼓队,每队推选队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人员由协会提名,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各队队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或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六)各界捐赠;
(七)政府部门扶助;
(八)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九)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切属于本会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金及收入只能属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会长或一名副会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协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财产均由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三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审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上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步督下,做适当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