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XXXXXX

  XX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XX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由XXXXX 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XX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XX实行 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XXXX 设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XXX,根据XXX长提名,决定副XXX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XXXX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XXXX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XXXX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XXXX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XXXX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XX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XXXX的决议。

  (四)管理XX事务,组织实施XX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XX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XX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XX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XX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XX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XX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www.aishibei.com拾贝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XX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XX [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XX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XX XXXX。

  [注:XXXXXX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XXXXX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全称,XXXX代表决策机构,XXX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XX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X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

篇2: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章程修改报告

  (20**年9月24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 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0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 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 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 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 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

篇3: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马公桥街道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常州市钟楼区马公桥街道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

  第二条 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是居民群众参与的民间文体团体。在花西社区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弘扬社区文化,带领居民群众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为指导,以弘扬社区文化为抓手,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努力繁荣社区文化,打造社区文化品牌,为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区民政局以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花园西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弘扬社区文化艺术为主体,以地方戏、歌舞、

  秧歌、腰鼓以及拳、剑、扇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为辅,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 日常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为每天早晨七点至十点半。

  第八条 本协会听从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的安排开展社区演艺活动,也可接受各界(包括个人)邀请,赴约演出。

  接受演出任务后,由会长统一安排节目和演员。排练时,演员必须听从导演的指挥,有合理建议可以个别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和文化艺术,关心协会建设;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组委会批准通过,并登记入册,即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活动优选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设性的意见;

  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社区实际,为区三个文明建设做贡

  献。

  第十三条 会员离会应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通过本会研究后,方可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提出批评,严重者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审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紧急会议。

  第十九条 协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职权有: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

  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由筹备小组提名

  推荐,上报批准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协会

  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并经上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上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下设三个小队,分别为文艺队、秧歌队、腰鼓队,每队推选队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人员由协会提名,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各队队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或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六)各界捐赠;

  (七)政府部门扶助;

  (八)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九)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切属于本会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金及收入只能属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会长或一名副会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协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财产均由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三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审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上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步督下,做适当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