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制度细则

校纪校规制度细则

一、进校制度

  1.学生每天必须按时到校,统一穿着校服,少先队员必须佩戴好红领巾,共青团员必须佩戴团徽。

  2.对未穿校服或迟到者,班主任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对其所在班级扣分。凡一学期累计迟到五次及以上者,除本学期综合素质评定等第降级外,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注意仪容仪表,发型要符合中学生特点,不得佩戴任何首饰及护身符之类的挂件,不得穿拖鞋、背心进校,女生不化妆,不烫发和染发,不剪碎发和披肩发,男生不留长发。违反上述规定者,须经教育改正后方能进教室上课。

  4.进校时带齐学习用品,凡与课业无关的东西禁止带入校园,私人的足球、篮球、排球等不得带入,若有带入,将由学校代为管理。

二、升降旗制度

  1.每周一早晨全体学生必须参加升旗仪式。仪式上必须保持严肃认真,出旗及升旗时,保持立正姿势,面向国旗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举行升旗仪式时要精神饱满,严肃认真,不许讲话和做小动作。听升旗仪式讲话时必须专心并注意文明礼貌。集体唱国歌时,声音要响亮。

  2.若遇升旗或降旗时不在队伍之中,必须原地立正,停止一切活动,面向国旗,行注目礼,行少先队队礼。

  3.必须熟悉国旗法知识及国歌歌词的内容,绘画国旗、国徽,明确其含义。

三、课间操锻炼制度

  1.听到铃声及进场音乐,立即排队并按指定路线有序跑步进入操场,做到快、齐、静。

  2.进场、退场必须达到队伍整齐,步伐与音乐节奏一致,做操动作到位、有力、精神饱满、姿势正确、不讲废话。

  3.冬天做操或锻炼不戴帽子、口罩。

  4.课间操教室不能留人,有身体不舒服事先要向班主任请假。各班体育委员负责整理队伍及点名,将缺席及迟到者记录在案,并报班主任。广播操时不认真或无故缺席者,要留下补操,班级扣分,并作为平时体育、综评的平时成绩扣分依据。

四、午会及校会课制度

  1.中午午会必须安静,除个别同学有老师单独辅导作业外,其余同学自己安静学习或休息,不准讨论问题等干扰他人休息。

  2.午会课各班表现列入学校检查评比项目之内,个人表现列入综合素质评定内容之内。

  3.午会及校会若有统一广播,各班不得私自拉线,学生必须专心听,并做适当记录,期间不准做作业、看闲书等与广播无关的事。

五、课堂制度

  1.上课预备铃响后,应迅速进教室,做好上课的一切准备工作,保持安静。值日班干部要督促并维持好同学纪律,等待任课老师上课。若上课铃响后,老师还未进教室,课代表要及时与老师联系或向学校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2.凡上课迟到者要报告,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上课时未经得教师同意,不得擅自调动座位或离开座位。

  3.上下课应听班长口令全体起立,向老师问好,待老师允许后才能坐下或散课,一般让老师先行作出教室。

  4.要专心听课,不得讲废话、作小动作及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读、议、讲时积极思维,积极参加讨论交流,大胆发言。

  5.若课前遇眼保健操,班干部及时组织好同学按音乐节奏、动作规范、保证质量完成,学校进行检查评比。

  6.体育课、音乐课、劳技课、实验课等非本教室上课时,应遵守有关教室、有关课程要求认真上好课。

  7.对于扰乱课堂纪律者,作为平时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扣分依据。对教育不改者,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留级或劝留校察看处分。

六、课后制度

  1.课间文明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奔跑、打闹,不得大声喧哗,不开作弄人的玩笑。

  2.课间休息时应注意礼貌,上下楼梯靠右行,并礼让老师。

  3.不准在教室及走廊玩球,不准在校内打扑克,违反规定者,将没收球、扑克并进行教育处理。

  4.学生进校后,无特殊情况课间不得离校,因事因病必须离校的同学,需要卫生室老师或班主任出具出门单,交门卫教师,经同意方可出校门。如不听劝阻,强行出校或结伙哄出校门的同学,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将给予行政处分。

  5.下午放学后及时离开学校,放学后未经允许不得进校活动。

七、考试制度

  1.学生不得逃避考试或旷考。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校方请假,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缺考科目事后参加补考,否则一律按0分计算。

  2.考试时遵守考场规则,凡发现有考试作弊及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综合素质评定为不合格,不可获得任何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八、卫生、劳动制度

  1.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增强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常剪指甲,带好手帕,不共用水杯,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垃圾,不准丢粉笔头及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事。

  2.晨扫、双值周、大扫除是学校重要制度,凡轮到晨扫或双值周者必须按时到岗,包干任务主动完成,按时按质善始善终。

  3.值日生必须认真打扫教室环境,课间及时擦干净黑板,包干区及教室做到地面无纸屑,桌面及窗台无灰尘,墙角无垃圾。放学后值日生必须将垃圾倒入学校垃圾箱房内,卫生工具及桌椅摆放整齐。关好门、窗、灯、扇等。保持教室及包干区环境卫生、整洁、安全。

  4.对于班级、包干区卫生学校每日进行检查评比,对于在值日、双值周、大扫除等劳动过程中不完成或破坏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情况,重者综合素质评定不得评优,德育类荣誉称号不准获得。

九、用膳制度

  1.在学校搭伙者,必须按时交纳伙食费。若有未缴纳伙食费而擅自到食堂用餐者,一经查出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2.严禁乱倒剩菜、剩饭、剩汤,反对浪费粮食,提倡节约粮食。

  3.用餐必须按照学校食堂规定按序用餐。

  4.用餐后必须将学校餐具及时送回制定地点。

十、爱护公物制度

  1.各班财产保管员按教室财产清单进行财产保管。

  2.不准在课桌及墙上涂写、刻画,不准用脚踢门,不准用扫帚打闹等。对墙面及桌面出现的污迹及时清理,对损坏的公物要立即保修。查明原因,若为认为损坏,照价赔款。

  3.教室无人及光线充足时要及时关灯,节约用电,用水后要关紧水龙头。

  4.爱护学校的绿化,不准毁坏花草树木和擅自进绿化场地摘花草,不准攀爬树木,不准站立于校园休闲座椅上。

  5.学校的实验器材、体育用品、图书杂志、宣传画廊、黑板报、电源开关、消防设施等不得故意损坏、撕毁涂擦,借用的公物必须及时归还,有遗失或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十一、安全制度

  1.学生不应将贵重物品带入校园,钱款也应带少量够用为原则,若要交费,应及时把钱交掉,若不能及时上交,应特别加强保管。

  2.对外来人员既应有礼貌,也要保持警惕,与不熟悉的人讲话应谨慎,有可疑情况及时报告老师。

  3.平时不应带自己邻居、亲戚及原来同学来校,若有特殊情况应陪同外来人员做好门房登记手续,学校不提倡跨年级、跨学校交往。不结交社会恶少,不准在外留宿或留宿其他未成年人在自己家,违者一经查明将给予行政处分。

  4.上体育课、劳技课、实验课应遵守相应规则,听从老师及管理人员指挥。课外活动注意安全,同学间开玩笑要注意分寸,防止过失伤害事故发生。

  5.人人有防火、防灾、防传染病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疏散演练活动,遇身体不适必须告知班主任,并积极配合做好晨检及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十二、尊师制度

  1.尊敬老师,主动问好。

  2.回答师长问话要目视对方,接受递送物品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3.进出办公室应先喊报告,经的允许后方可进入,不准乱翻乱看老师东西。

  4.老师家访,应主动热情,让座倒茶。

十三、请假制度

  1.各班值日干部必须严格点名制度,每天按每节课出席情况进行点名,对迟到、缺席者必须记录,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2.病假需凭医院或卫生室病假条证明,也可由家长出具病假证明(需家长签字),否则一律以旷课统计。

  3.事假一般由家长事先出具请假条,若遇特殊,未能准假而没来,仍作旷课处理。

  4.学生如遇外出参加市、区等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应经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通知班主任,方可作公假处理。

  5.旷课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与家长联系,旷课一天者由年级组长进行教育并提出警告,旷课满10节者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作出深刻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和检查态度,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满30节者劝其转学或留校察看。

  6.一学期若因病、事假缺课超过课时数的三分之一时,该生学期结束不予以评分,作为留级重读处理。

十四、会风制度

  1.在学校多功能教室集会时,必须准时,以班级为单位排队进场,入座与起立手扶座椅,轻声入座,进入会场保持安静,开会时不准随便讲话,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和早退。不准携带零食进入会场,保持会场环境整洁,不损坏座椅等公物。会议结束要听从指挥退场,不得争先恐后。

  2.外出集会,做到准时进场,排队入座,文明观看,保持环境整洁,珍惜集体荣誉,展现上虹中学学生良好风貌。

  3.外出社会实践活动,遵守公共次序,注意场合,瞻仰烈士墓保持肃穆。

十五、校风制度

  1.不准抽烟、喝酒,不准赌博,不准打架,骂人。不说粗话脏话,不看内容低下的报刊、图书,不浏览不健康网站。

  2.不攀比,不搞铺张浪费的生日活动,不准进营业性舞厅,酒吧,卡拉OK厅、游戏机房和网吧。

  3.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结交社会恶少,异性之间正常交往,不准谈恋爱。

  不准抄袭作业,不准考试作弊,不准旷课逃夜,不说谎欺骗老师和家长。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行政处分。

篇2: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浦汇小学日常行为评比细则》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三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三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第四条:班主任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将学生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工作。处分决定一般在全校予以公布。

  第五条:警告由班主任老师批准;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主任批准;记过处分须经行政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

  第六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

  (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附:相关惩戒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即指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七天,不累积)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