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付款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施工付款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1、目的:

  杜绝错付、超付,以确保工程进度、控制成本。确保第一时间正确解决问题。

2、范围:

  2.1工程款的审核审批(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

  2.2设备款的审核审批。

  2.3设计款的审核审批。

  2.4保修金的审核审批。

  2.5零星工程款的审核审批。

  2.6登记台帐。

3、职责: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公司的规定和管理程序,仔细审核已付款情况,即时做好台帐,加强各流转部门信息传递,合理安排付款时间,保障工程进度。

4、程序:

  4.1审核主管工程师上报的“付款申请单”以及所附资料,若发现资料不符合《工程付款手续管理程序》即退回并说明所缺资料、内容。

  4.2审核

  4.2.1按照合同条款,仔细审核每项付款。

  4.2.2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进展,在付款时做到心中有数。

  4.2.3与项目主管工程师保持良好沟通。

  4.2.4及时做好台帐,严格核对“已付款”,杜绝超付。

  4.2.5加快各部门审批程序,做好解释工作,对财务部提出各种工程进展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4.2.6合理安排如每笔付款,做到急事急办,绝不拖延时间,影响工期。

  4.2.7做好发放支票、收齐发票工作。

  4.3付款审批流程:

  该流程基本同“合同审核审批流程”。

  主管工程师上报付款申请单------工程部经理同意------预算部该项目主办人审核签字------预算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同意------预算部登记------财务部同意------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部开支票------预算部安排付款、领用支票、登记台帐-----主管工程师领用支票,返回发票。

  4.4各类付款审核:

  4.4.1工程预付款审核:预付款=合同金额×预付%

  4.4.2工程进度款审核:由施工单位编制上报,工程部主管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经预算部审核,双方确认,并核对有关合同条款无误。

  工程进度款=合同金额×已审核进度%

  检验是否超付:

  工程款不超付: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已审进度%-已付金额<合同金额×(1-下浮%)×(1-保修金%)

  4.4.3工程结算款审核:根据预算部已审核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款=结算总价-下浮价-保修金(或扣留金额)-预付款-进度款-甲供料款-扣款。

  4.4.4保修的审核:(见《工程保修金使用办法》)

  在合同规定之保修期满后,经物业公司核实无质量问题时方可办理。

  保修金=(结算价-下浮价)×保修%-扣款

  4.4.5设备款的审核: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主办人必须附上相应送料单、入库单、施工单位领用单及材料设备发票,再根据合同审核支付,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若发生新增加材料设备,必须经设计部签认后给予结算。

  4.4.6零星工程款的审核:零星工程即无合同的工程按实结算后给予付款。

  零星工程款=结算金额-(1-优良率)×2%-扣款。

5、相关文件:

  5.1付款申请表。

  5.2工程付款手续管理程序。

  5.3保修金使用程序。

  6、本程序文件应发放到工程部、预算部全体人员及物业公司。

  注:1、本人保证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本人有责任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向本文件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篇2:公司项目付款审批权限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付款审批权限如下:

  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

  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