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象管理规范

公司形象管理规范

一、公司形象管理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3:00

  下班时间晚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2:30

  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

  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4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0、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篇2: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容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容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批,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六)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帐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帐,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美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入帐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范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操作规范

  为推进金渠集团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政策法规,依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金渠集团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宣传教育制度

  1、各子(分)公司每年集中一定时间,采取讲座、宣讲、板报、橱窗、音像、网络等形式进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通报涉及劳动关系及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通过企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发布单位生产经营及改革发展状况,使职工掌握政策,熟知厂情,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发挥主力军作用,推进企业稳定发展。

  2、各级工会组织要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好本职工作。采取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职工代表或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参政议政水平和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能力。

二、议题征询制度

  集体协商前要向全体职工就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突出问题和需协商的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采取议题征询。

  1、企业方面议题征询可采取经营管理人员座谈会或直接向经营管理人员征询,由行政部门汇总,通过行政会议确定。

  2、职工方面议题征询,由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团(组)或组织基层单位征询,也可以采取职代会提案或职工合理化建议等方式征询,由工会汇总,通过职代会联席会或工会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协商要约制度

  1、企业方和工会方就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2、一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应明确集体协商主要事由,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确定集体协商后,双方应各指定一名召集人,就集体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合同拟草、协商代表人数(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且各方不少于3人,含首席代表)、在非协商代表中确定一名记录员等问题,进行蹉商。

  4、蹉商形成的一致意见由召集人向各方传达,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收集及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代表选派制度

  根据蹉商确定的参加集体协商双方对等代表人数,双方依法选定集体协商代表。

  1、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协商代表担任。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3、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也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代理首席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4、协商代表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应履行参与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集体协商有关情况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等义务。

  5、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活动享有正常劳动待遇的权利。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其与企业发生争议,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6、协商代表任职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其更换按选派程序进行,协商代表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应在空缺之日15日内按选派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五、集体协商制度

  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就蹉商一致的协商议题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互尊重、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1、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1)公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集体协商未达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其中止期限不得超过30天。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实际协商时间不得超过60日。

六、争议协调处理制度

  及时协商解决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保障集体协商的进行。

  1、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亦可进行协调处理。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企业组织和同级工会,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调查了解争议情况。

  2) 研究制订协调争议处理方案,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3) 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裁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就某些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应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协商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生效,争议双方共同遵守。

  3、协调处理工作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七、情况通报制度

  向全体职工通报集体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1、企业召开行政会议通报集体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做好解释工作,教育经营管理人员克服困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靠职工推进企业发展。

  2、工会向职代会联席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汇报集体协商情况,向职工通报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对职工提出协商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发挥主力军作用,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

八、审议通过制度

  经集体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宣读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2) 与会人员对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3) 大会表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宣布表决结果。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4)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通过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

  2、未通过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按集体协商制度程序协商修改,再次按审议通过制度程序进行。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经双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并按操作制度规范实施。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由一方提出后,双方协商更改,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九、报审公开制度

  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职工进行公布 。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议通过,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起10日内子(分)公司工会将文本一式二份经集团公司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查。由子(分)公司将有关资料经集团公司综合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集体合同原件一式叁份,复印件一式五份。

  2)企业执业证明及双方代表资格证明(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等)。

  3)协商情况、集团合同条款征求意见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集体合同签订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双方协商代表送达《审查意见书》。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时间。

  3)审查意见及其时间。

  5、市总工会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由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6、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事项按集体协商制度重新进行集体协商签订、报审。

  7、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企业行政部门通过企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监督检查制度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合同条款落实。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建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组织,每半年至少对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提出解决措施,符合变更或解除情形的应集体协商按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劳动监察,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3、市总工会、集团公司工会对各子(分)公司调查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参与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经集团综合处向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一、履约报告制度

  1、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评议。

  2、集体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企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开。

十二、评议评价制度

  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以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做民主评议评价,持续改进。

  1、企业和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低于单位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双方首席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协商改进工作。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或集团公司工会每年要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考核评价一次,职工满意率达80%以上。

十三、责任追究制度

  履行工作责任和集体合同条款,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1、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及时听取关于集体合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处理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合同条款。

  2、企业依法履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主体职责。

  1)依法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主权利。

  2)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支持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和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活动。

  3)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中企业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工会组织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4、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一方除应履行集体合同外,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对职工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6、市总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有权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应规范、整洁、统一、实用,资料应完整、齐全、真实、系统。

  1、集体协商议题征集、要约、蹉商记录。

  2、集体协商代表名单、协商记录、纪要。

  3、集体合同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情况、决议。

  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情况。

  5、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记录,履行情况报告、职工评议评价情况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