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
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可分为商业服务业建筑和儿童教育设施两类。
1.商业服务业设施。
为了便于居民的使用往往将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的商业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以形成居住小区的生活服务中心。居住小区生活服务中心的位置应根据居住区总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系统来考虑,一般可布置在小区的中心地段或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其建筑的布置,可设在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集中设置。
2.儿童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中儿童教育建筑主要指中小学,它是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最大的项目,它直接影响到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它们的规划布置一般在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结构中就应加以考虑。中小学由于占地大、建筑密度低,因而常作为住宅组群之间空间分隔的主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用地指标见表3-13。
中小学校应根据居住区内的现状及规划人口均匀布点,其规划布置应保证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能就近上学,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学生上学(尤其是小学生)不应穿越铁路干线、厂矿生产区、城市交通干道、市中心等人车密集的地段。
中小学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位置有几种形式:A.中学位于居住区中心,小学则位于居住小区中心,其特点是服务半径小,使用方便,但由于位于居民区中,对居民干扰较大;B.中学位于居住区一角,小学位于居住小区一角,其特点是服务半径相对A来讲大些,但由于位于角落,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C.中学位于居住区边缘一侧,小学位于居住小区一侧,其特点是服务半径较小,对居民生活干扰也较小;D.当居住区、小区规模较大时,可以分别设置两所或两所以上的中学、小学,其位置可分别位于居住区及小区的两侧,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服务半径较小,如图3-41所示。
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以便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留出相应的学生运动场地;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中学建筑层数一般为3~5层,小学为2~3层。
居住区或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建设的步骤一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规划预留用地,分期建造,逐步实现;另一种是按规划预留用地,待到有一定人口规模时,一次基本建成。
篇2:住宅建筑群体组合节约用地
住宅建筑群体组合与节约用地
合理的住宅建筑群体组合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住宅组群规划的节地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空间的综合利用。
(1)住宅底层布置公共建筑。住宅底层公共建筑可减少居住区公共建筑的用地,宜于布置在住宅底层的公共建筑主要是一些对住户干扰不大,且本身对用房和用地无特殊要求的公建项目,如小百货店、居委会等。在一些用地紧张的地段,有时也在住宅底层布置需室外用地或对居住有少量干扰的公建项目,如托幼所、菜场等。
(2)住宅与低层公建组合。利用南北向住宅沿街山墙一侧的用地布置低层公共建筑,这种布置方式既保证了住宅的良好朝向,又丰富了城市沿街面貌。基本的组合方式大致有插入式、半插入式、外接式、院落式等几种。
(3)空间的借用。如住宅北临或西临城市道路、绿地、河流等空间,可以适当地提高住宅层数,以达到在不增加用地和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提高建筑面积密度,但应注意与群体的统一协调。
(4)建立综合楼。规划中可以将性质相近互不干扰的公共服务设施组合在一起,综合布置在一幢或几幢综合楼内,从而节约用地。
(5)采用高架平台,过街楼或地下空间。利用高架平台可以有效地将人车分流,屋顶平台则可布置花园、儿童游戏场及其它小型活动场地,节约地面层空间。过街楼的利用可以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增加住宅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而利用住宅或公共建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用地或其它市政设施用地,则是目前国内外许多住宅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节约用地的方式。
2.采用周边布置手法。
利用周边布置手法,布置少量东西向住宅,有利于组织院落、布置室外活动场地和小块绿地。但东西向布置的住宅类型应与南北向住宅有所区别,在南方地区考虑防晒,以外廊式住宅为宜。
3.不同层数住宅混合布置。
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混合布置不仅是提高住宅建筑面积密度的途径之一,而且对于丰富群体面貌有显着的效果。除了住宅组群规划方面的节地措施,住宅单体设计方面也应有节约用地的途径。如加大住宅进深、缩小面宽;适当降低层高;采用复式或夹层住宅;利用住宅顶层跃层或高架平台提高层数;北向退台式住宅或坡顶住宅以缩小日照间距等方式。
篇3:绿地道路及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
绿地、道路及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
1.绿地范围的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附录A第A.0.2条(图3-6)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或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附录A第A.0.3条(图3-7)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A第A.0.4条(图3-8)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道路用地范围的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
(3)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道时,人行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设计的占地面积计入道路用地;
(5)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6)公共建筑用地界限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均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3.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