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机关、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发起人的责任等。只有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从设立方式或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复杂。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即公司的创办人。其主要活动是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联合人员,筹措资金,对公司设立的一系列行为负责。有关发起人的问题,中国公司法作了详细规定(参见本章"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发起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满足一个最低股本额。如法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为10万法国法郎(股票或债券不公开发行)或50万法郎(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德国规定为10万德国马克;奥地利要求100万奥地利先令以上。中国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由于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发起人对最低限额的责任承担比例不同。《公司法》第82条中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设立,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或发起人认缴与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总和,必须达到法定的股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许多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法定机关批准、审核。如股本须全部认购或发行,注册资本的增减要在公司章程中修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对于设立的有关事项中国公司法有专门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77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4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法》第85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法》第95条)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20条)
除以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还要依法定程序而进行。凡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设立的有效性将受影响。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必须有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由于公司不是发起设立便是募集设立,股东的介入时间很难固定,所以,公司章程的制订人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的发起人。但其后可对章程进行修改,且这些修改是在创立大会进行的,整个章程以创立大会通过的为准。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的内容规定相抵触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风俗。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包括有公司名称、公司存在期限、公司性质形式、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量、股份类别、转让股权的限制、股息的分配、公司地址、董事会的组成和权利、董事人数、姓名和地址、公司创办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事项内容的规定。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要有符合规定的规范名称,同时要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设立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任何企业所必需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也不例外。
篇2:光电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 (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 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二) 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 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
性;
2、 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 索引号及页次;
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 审计评价意见;
5、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 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 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决定。
(八)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九) 审计终结
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篇3:建设股份公司财务及相关制度管理咨询报告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及相关制度管理咨询报告
XX咨字(20XX)第XX号
ZZ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为贵公司起草全面预算制度、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提供管理咨询建议,上述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为上述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提供管理咨询建议。我们在ZZ建设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访谈,收集了相关的资料,现根据现场访谈和收集资料的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执行的管理咨询建议。
我们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仅向ZZ建设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合理划分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的关系,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提供决策参考。
此次所提制度起草建议,各分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十分宝贵的修改意见,我们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考虑和推敲,并对我们的建议做了必要的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我们对各分公司的修改意见做了认真的分析,大部分做了相应的修改。
2.关于分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我们认为,为了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这些措施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考虑到ZZ建设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各分公司不一定作一刀切处理,可以允许有一定时间的适应与过度。
--财务部下设财务管理处和会计核算处,主要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的人员配置,强化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在公司或分公司的横向部门关系处理中,对其它部门仍然是财务部。
--原则上,分公司内部不设二级会计核算主体,工程处的会计人员一部分集中到会计核算处,一部分转化为项目内勤会计,强化公司的原始凭证收集与管理、工程基础记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分公司不设单独的审计部门,公司总部设立强大的审计部门,公司的审计部可以暂时挂靠在财务部,等时机成熟时,予以分离。
3.关于资金管理制度,我们起草和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将资金管理的权限放在分公司,实施"定额使用,有偿调剂"的资金管理模式。
4.关于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我们认为,由于通信建设市场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和不规范性。因此,公司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模式,应用全面预算的方法,提高公司内部各级预算主体的积极性,作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提高公司效率。事实上,目前这种市场不规范的情况,在我国许多行业都存在。
5.关于全面预算制度的实施,我们认为,不必急于求成,20XX年,可以沿用原有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同时,按月或按季编制预算,记录预算执行情况,不纳入考核,积累经验。20XX年,根据经验积累情况,试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从20XX年开始,严格执行。
6.我们所提制度起草建议,是建立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基础之上的,仅仅是公司内部与财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涉及公司的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公司在建立上述制度时,应该考虑到其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XX会计师事务所
20XX年XX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