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 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换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表决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赞成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全体社区单位和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开展双向服务,开展以社区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
2、管理职能。开展社区自治管理。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的卫生、计生、流动人口、治安、劳动保障、规划等管理。
3、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成员开展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有文化氛围。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联名提名、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定期报告制度。社会居民委员会定期向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听取并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汇报下阶段工作计划。
3、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设置公示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4、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走社会化服务道路,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5、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评议一次。社区单位和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代表对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不满意,应通过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工作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6、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社区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3名,设委员会主任1名,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议事会,对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2、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建议,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的事宜及社区重大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3、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工作规划,协调沟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单位、居民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11月20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2:自治区文明单位届满重新申请报告
中学(学校)关于自治区文明单位届满重新申请的报告
自治区文明委:
我校在县委、政府的关怀下,在文明办的关心领导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多年来,学校在学生中大力开展精神文明系列活动,使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绩显著。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学校党支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核心和战斗堡垒的作用,学校党员学习会议每周四一次,基本做到“雷打不动”。教育党员忠诚的教育事业, 无私奉献,使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
(二)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五五” 普法工作。学校把“五五” 普法学习列入计划,成立了普法小组。在每年的普法工作中, 学校更重视专业法的学习,比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小学生进行养成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诸如文明礼貌、安全、交通、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等知识的教育。学校狠抓卫生工作,不断美化环境。学校通过几年来的努力,校园的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学校被评为自治区级爱国卫生红旗,地区级“绿色学校”。
(三)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牢固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抓军民共建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大力推进“文明市民学校”建设,使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由于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几年来学校先后荣获自治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爱国卫生单位、地区级德育达标学校、地区级“五四”红旗团委、地区级绿色学校、地区雏鹰示范学校、地区小公民道德建设示范基地等荣誉。我校于20**年通过自治区文明委的验收,荣获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20**年通过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复检,现已届满,为了更好地加强精神文明工作。现特提出重新申请自治区文明单位,请上级领导检查验收。
特此报告
zz初级中学
*年*月*日
篇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 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换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表决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赞成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全体社区单位和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开展双向服务,开展以社区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
2、管理职能。开展社区自治管理。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的卫生、计生、流动人口、治安、劳动保障、规划等管理。
3、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成员开展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有文化氛围。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联名提名、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定期报告制度。社会居民委员会定期向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听取并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汇报下阶段工作计划。
3、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设置公示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4、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走社会化服务道路,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5、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评议一次。社区单位和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代表对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不满意,应通过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工作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6、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社区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3名,设委员会主任1名,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议事会,对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2、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建议,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的事宜及社区重大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3、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工作规划,协调沟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单位、居民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11月20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