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学校专用教室管理细则

实验学校专用教室管理细则

  学校专用教室是进行课堂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提高专用教室利用率,特制定以下细则:

  1、专用教室由专人负责,不得用于会议、聚会、娱乐等与专用功能无关的活动。

  2、使用专用教室要事先填好申请单。使用完毕,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簿,做好清洁工作。

  3、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设备的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4、应对实验室药品和器皿做到每周检查一次。危险药品应放置在安全地方,同时配置二把钥匙,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人手一把。对过期和使用残留的实验药(物)品要妥善处置,不可随意丢弃。

  5、任课教师课前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规范实验操作。

  6、严格财物管理,建立软、硬件档案,电教器材专物专用,严禁外借或移作他用。

  7、学生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前往专用教室上课,以免发生意外。

  8、对于美术、劳技、兴趣活动等需要剪刀、小刀等工具的课程,任课教师要统一发放和保管器具,课前要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

  9、管理人员要做好专用教室和实验室的“四防”(防火、防盗、防尘、防雷)工作,确保电路安全,严禁携带大功率电器及危险品人室。如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其责任。

  11、使用专用教室仪器,要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一旦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处理,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

  上述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篇2: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闵行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闵教规字〔2023〕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校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在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在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学校公示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其中一年级据实免除各季校服一套,其它年级需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决定予以免除。

  住宿费:按照学校公示的住宿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资助申请

  1.在学校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申请1次1学期有效。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资助审核

  1.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德育、政教、青保老师、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德育、政教、青保老师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财务人员做好资金减免及发放等辅助性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认定过程及审核结果形成文字记录,最终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2.学校上报《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后将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和其余相关材料带回。

  3.学校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受理安排及时上报,一般为开学后1个月以内。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将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系统、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严格规范数据的导出、使用和管理,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保障数据安全。导出数据不得用于与学生资助工作无关的工作。应遵循“谁导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要通过“绿色通道”、将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本工作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

  附件:1.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3.义务教育资助流程

篇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落实好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确保精准资助,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家长(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家长(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认定依据

  学校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

第五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加强对认定资格的复查机制,建立健全认定结果复核机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同时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二)家长(监护人)申请。由家长(监护人)自愿提出,如实填写。家长(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三)学校认定。根据家长(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名单,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家长(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认定要求

  (一)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的责任单位,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要求做好认定审批工作,确保认定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学校要求家长(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工作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