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在职正式员工假期类别、条件、待遇及请、销假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类别、条件、待遇
(一)病假
员工因病需休息的,可凭医院病假证明给予病假。
1、当月病假在10天(含)以内的,不扣发其基础薪金。扣发其日效绩薪金和相应的奖励薪金。
2、员工当月病假超过10天不超过15天(含)的,不扣发其基础薪金。扣发其日效绩薪金和相应的奖励薪金,交通费按50%计发。
3、员工病假超过15天不超过2个月(含)的,不扣发其基础薪金。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均不予计发。
4、员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薪金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础薪金全额发放。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均不予计发。
5、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薪金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薪金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础薪金的90%。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均不予计发。
6、员工病愈,需经医院证明方可上班。上班后,确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息的,其病假时间可不连续计算。员工如未病愈,而有意要求医院开具证明以提前上班,上班后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员工所请病假,可以用年休假进行抵冲。
(二)事假
员工因私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应请事假。
1、员工请事假要扣发其日基础薪金、效绩薪金及相应的奖励薪金。
2、当月事假超过10天(含)的,除基础薪金按日扣发外,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均不予计发。
3、员工所请事假,可以用年休假进行抵冲。一次事假超过7天,超过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三)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间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到外地的,不另给路程假。
2、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分两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假的,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前休完。
3、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含男员工护理假)、婚假、丧假的,仍可安排休假。员工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已休探亲假的(含4年1次探父母假)、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员工由单位组织安排疗养或休养的,按实际疗养或休养时间(含往返路途时间)抵冲当年年休假,剩余年休假时间仍可继续享受。
5、当年调进的员工,均从次年享受年休假。
6、员工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内,不扣发其基础薪金、效绩薪金、奖励薪金。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休假外出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7、年休假可抵冲病假、事假。
(四)婚假
1、凡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员工在休婚假期间,不扣发其基础薪金、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休婚假外出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生育假
1、凡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在职员工,按规定可享受生育假。
2、女员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晚育年龄(女方年满24周岁)的夫妻,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10天。
4、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的,给予90天产假。
5、女员工做产前检查,不作病、事假处理。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6、女员工在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7、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亦可合并使用。
8、符合晚育年龄的员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基础薪金全额发放,效绩薪金按30%计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不予计发。不符合晚育年龄的员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基础薪金全额发放,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均不予计发。
女员工休60天产前假的、休半年哺乳假的,基础薪金按80%发放。效绩薪金、奖励薪金、交通费、通讯费不予计发。
员工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院证明,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9、以上假期包括节假日在内。
(六)探亲假
1、凡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根据情况享受以下探亲假:
探望配偶假。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员工,每年给予其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30天。
探望父母假。未婚员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予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每4年给探望父母假1次,假期20天。员工父母不论实际居住地何处,只要有一人户口与其在一起的,或父母户口虽在外地,但实际与员工本人生活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父母与配偶同在一地居住的,只享受探望配偶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如果员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地的,每年可探望1次配偶,每4年探望1次父母。
3、以上假期包括节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的时间。假期内(含路程假)基础薪金全额发放,效绩薪金按50%计发,奖励薪金不予发放。
4、因交通原因,超过规定假期的,凭有关证明可按事假处理。在探亲期间生病,因治疗而超过规定假期的,凭病历、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凡无故不在规定时间上班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5、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位及以下船票、长途汽车硬座票,仅限国内)内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位及以下船票、长途汽车硬座票,仅限国内),在本人月基础薪金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公司负担。
6、探亲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使用。
(七)丧假
1、员工的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给予丧假3天。
2、员工亲属在外地死亡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外出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3、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其基础薪金、效绩薪金、奖励薪金。超过规定假期,按事假处理。
二、请休假报批手续
员工请休假,一律填写请休假申请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领导请休假,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各单位、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休假,须同时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各单位、部门副职和经理助理请休假,须同时报请本单位、部门正职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主管以下员工请休假,须报请本单位、部门正职批准。凡超过5天(含)假期的,应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休假员工应按批准的时限按时上班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须按管理权限批准续假,并备案。
(六)员工请休假,其所在单位、部门应记入考勤台帐。未经同意而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员工请休假申请单
篇2:房地产运营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房地产运营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为保证XX集团房地产运营管理系统运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控制生产经营成本、规范管理流程,本着"谁的工作谁操作,谁操作的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房地产事业部、项目经理部(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地产运营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运营系统)、网络和数据等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全过程。
二、管理机构
(一)XX集团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运营系统的管理规定;组织运营系统的应用和开发;负责正常使用运营系统所需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组织运营系统知识培训。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确定一名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员工为兼职联络员,在信息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部门)运营系统的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运营系统的应用方案;负责本单位(部门)计算机、网络、软件使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向本单位(部门)运营系统使用人员提供基本的技术支持,组织本单位(部门)使用人员的运营系统知识培训。
三、管理内容
(一)软件管理
1、全体员工要掌握运营系统中本单位(部门)相关功能模块的使用,做到人人都会操作。
2、各单位(部门)必须应用运营系统来指导生产经营。
3、各单位(部门)在运营系统中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可靠性。
4、信息小组确保运营系统的正常运行。
5、信息小组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和运营系统的模块需求,制定相关研发计划。
(二)工作划分
1、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负责审核和录入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负责录入与之相应的付款;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2、综合管理部
负责审核和录入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负责录入与之相应的付款;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3、财务部
负责审核和录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项目经营计划中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融资费用;负责审核和录入按项目分摊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负责审核直接在总部入帐的机关各部门经办的合同的付款(付款未经审核,不得报销或入帐);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4、市场发展部
负责录入并审核土地相关费用及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及其进度;负责录入与之相应的付款;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5、技术研发部
负责审核和录入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及其进度;负责录入与之相应的付款;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6、成本控制中心
负责审核和录入造价咨询方面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及其进度;负责录入与之相应的付款;负责审核经营计划中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核除前期方面的设计、前期物业管理以外的招投标情况。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7、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录入客户报修、处理结果的记录;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8、营销中心
负责审核和录入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资金回笼;负责审核和录入销售费用(销售代理费、广告、业务宣传等)合同及付款;负责审核和录入客户资料、销售许可证以及价格申报、地名申报方面的办理情况;负责录入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经营计划中的销售计划,回笼资金计划;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9、房地产事业部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项目预期收益进行分析;负责对各单位的项目经营计划录入情况的审核进行检查;负责审核和录入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进度、付款由执行部门负责录入、审核;负责审核和录入行政费、招待费;负责相关法规资料
的收集、分类、更新。
10、项目经理部(子公司)
负责审核和录入合同(工程费、材料设备费、变更、签证等)和进度及其付款;负责录入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公安编号的申报情况;负责录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项目经营计划中的工程进度计划、资金支付计划;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子公司另需录入人员工资性费用及行政费、招待费。
11、资产经营管理部
负责审核和录入前期物业、多种经营方面由本部门直接经办的合同及其进度和相应付款;负责审核和录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情况;负责审核年度经营计划中的租赁计划;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12、物业经营公司
负责审核和录入租赁合同及其资金回笼;负责审核和录入物业广告、维修改造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合同及其付款;负责录入年度经营计划中的租赁计划和客户资料;负责相关法规资料的收集、分类、更新。
(三)网络管理
1、信息小组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局域网的网络通畅、网络共享和网络安全。
2、信息小组负责搭建远程访问平台,确保24小时不间断的网络服务;负责对网络数据流进行安全过滤,应用防火墙和安全策略进行入侵监测和病毒监测。
3、信息小组合理设置运营系统的操作权限,防止越权操作,并采取可靠措施应对黑客侵袭运营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4、项目经理部(子公司)要确保至少一台计算机可以上网,访问运营系统。
5、进入集团公司网络的密码,应自行作不定期更改,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密码须妥善保存,以保证系统的安全。使用人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密码使用人承担。
(四)数据管理
1、各单位(部门)确保在应用运营系统时数据输入的及时性。当天发生的数据应在当天输入,最迟在第二天下班前完成。审核工作应在数据提交当天完成,最迟在第二天下班前完成。
2、各单位(部门)确保在应用运营系统时数据输入的准确性。每月底对当月输入的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改正错误。
3、信息小组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备份策略,综合使用多种策略来维护数据库的数据安全。系统管理员应每周将运营系统数据刻录光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4、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运营系统中仅供浏览的内容不得下载和打印。
四、奖惩
(一)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集团公司的绩效考核。
(二)年终考核时,对全年在运营系统运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项目经营计划确定后一周内没有正确录入或审批完成的,在年终考核时作相应处罚。
(四)合同、进度、收付款应由每个单位负责监督完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和录入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开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开发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以适应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根据国家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以及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由技术研发部负责,房地产事业部协助配合。
第四条 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技术研发部负责组织招标。
第六条 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禁止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整个开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可以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项目,在保证建设项目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业务肢解发包给不同的勘察单位。
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肢解发包给不同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 当开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该开发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本集团公司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九条 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作为总承包方承包整个开发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分包任务的单位须经集团公司书面认可。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本集团公司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并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技术研发部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合同的管理和合同内容的实施。合同备案由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之前,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技术研发部负责征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建安工程施工图和景观绿化设计由技术研发部负责;综合管线、专业设备等设计,由技术研发部负责,房地产事业部配合完成。单项专业管线的设计由房地产事业部负责,技术研发部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设计图纸的审查由技术研发部负责组织。各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会审交底。一般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会审交底由房地产事业部组织完成。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单项复杂工程项目,其设计图纸技术会审交底工作由技术研发部牵头完成。
第十六条 经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原件资料,在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一律交技术研发部归档管理,如需使用可到技术研发部办理查阅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之后,所有原件资料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管理。
技术资料由房地产事业部妥善保管,报技术研发部备案。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资料汇总由房地产事业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费用均列入项目成本,由技术研发部控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由房地产事业部保管文件,并由技术研发部将设计文件移交给房地产事业部,相关项目经理部应做好设计文件资料的签收保管。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出现的所有设计变更均须报技术研发部审批。涉及到结构、外观、功能、布局、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由房地产事业部进行审查,技术研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一般性的设计变更由房地产事业部批准后,报技术研发部备案,并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意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必须严格按核准图进行,核准图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变更房地产事业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技术研发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变更须及时通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独立核算控股子公司的勘察设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技术研发部对子公司勘察设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全资子公司规划设计方案由技术研发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