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1为了规范营销人员薪酬管理;
1.2保障薪酬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公正性、可操作性与可持续发展性;
1.3维护公司的组织利益和员工利益,增强公司的人才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营销人员
第三条 引用文件
第四条 定义
4.1员工介绍客户:员工使客户认知"幸福e家",并促使客户第一次到访。
4.2开盘:项目初始销售至销售率达到40%阶段。
4.3中盘:项目销售率40%---70%阶段。
4.4尾盘:项目销售率70%--100%阶段。
4.5大客户: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一次性购买10套(含)住宅以上的客户,同一顾客(含直系亲属)一次性购买3套(含)住宅以上的。
4.6待岗:在工作岗位仅发放基本生活费(400元/月),时限一个月。
4.7离岗:离开原工作岗位,(来自:)由办公室予以考虑除原工作岗位外的其他工作岗位,如均不适用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8营销人员:营销部内从事具体的房屋销售工作,负责客户的接待、讲解、带看施工现场、客户回访等。
4.9非营销人员:指营销部以外的公司员工及除主管营销总经理、营销部经理、营销人员以外的营销部其他员工。
4.10目标:指本制度所确保实现的销售收入指标,即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4.11首席营销员:每月完成销售任务,绩效评估综合排名第一者为首席营销员。
第五条 颁布和执行
本制度自200 年 月 日颁布执行。
第六条 职责
6.1董事长
6.1.1批准营销部营销薪酬体系
6.1.2批准营销部激励标准
6.1.3批准营销部岗位及岗位人员数量的设置
6.2总经理
6.2.1确定营销部营销薪酬体系
6.2.2确定营销部激励标准
6.2.3确定营销部岗位及岗位人员数量的设置
6.2.4对营销部整体绩效进行评估
6.3营销部
6.3.1拟定不同项目开始前营销人员不同岗位的设置;
6.3.2拟定不同项目开始前营销薪酬体系;
6.3.3拟定不同项目开始前营销激励标准;
6.3.4负责对营销人员各岗位绩效的评估。
6.4财务部
对营销部激励执行中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
6.5人力资源部
对营销部激励执行中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
6.6成本审计部
监督营销部激励的执行
第七条 流程
7.1薪酬设计的的基本原则
7.1.1有利于员工个人与公司共同发展;
7.1.2在保证公司整体竞争力的前提下,全面贯彻绩效评估制度。
7.2营销部薪酬的设置
7.2.1根据不同的项目,营销部设计不同的岗位设置,基本结构为营销经理、置业顾问、销售内业三类岗位,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增删;
7.2.2根据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绩效评估;
7.2.3薪酬的标准以公司薪酬体系为基础,根据公司绩效评估体系作为衡量的依据。
7.3营销部激励标准的设置
7.3.1营销部根据项目及销售周期等各种因素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激励标准;
7.3.2营销激励标准制定后报送总经理进行审核;
7.3.3营销激励标准经董事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7.4营销薪酬的执行
7.4.1根据岗位的不同按公司制定的薪酬标准结合绩效评估制度执行;
7.4.2人力资源部、(来自:)财务部负责对薪酬执行的审核;
7.4.3成本审计部负责对薪酬执行标准的监督;
7.4.4经审核的薪酬报总经理签批后报董事长最终确认。
7.5营销激励标准的执行
7.5.1经董事长批准后的激励标准作为营销不执行的依据;
7.5.2营销部按月制定激励明细表,报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由董事长最终确认;
7.5.3确认后的激励明细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激励
8.1正激励
首席营销员每月额外奖励人民币500元;连续三个月为首席营销员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元;年度五次(含)以上被评为首席营销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同时按营销员要求可将其劳资关系调入公司。
8.2负激励
8.2.1待岗
8.2.1.1当月未完成任务且销售额排名最后的,当月不予正激励并待岗。如下一个月能完成任务,恢复上岗。
8.2.1.2因争、抢客户或激励所导致的公司内部人员争执等影响团结的,对争执双方均予以扣除因争执对象已取得的正激励,并给予待岗的负激励。
8.2.2 离岗
8.2.2.1营销人员连续2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且连续2个月销售额排列最后一名的;
8.2.2.2营销人员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均未完成任务的;
8.2.2.3营销人员年终销售额排列最后一名,并且额度未达到营销人员平均销售额的50%的。
第九条 支持性文件
9.1销售佣金统计表
9.2销售佣金审批表
篇2:奖金管理制度
奖金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篇3:房地产人事管理制度范例
人事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房地产(以下简称本房地产)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房地产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来自:)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房地产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房地产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房地产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务
第一条 本房地产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房地产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房地产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房地产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房地产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房地产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房地产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房地产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遇
第一条 本房地产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房地产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房地产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房地产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房地产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迁
第一条 本房地产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差
第一条 本房地产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天;
(二)春节 天;
(三)国际劳动节 天;
(四)国庆节 天。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房地产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房地产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房地产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房地产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房地产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着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房地产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房地产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房地产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房地产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来自:)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房地产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工房地产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房地产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工房地产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房地产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房地产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房地产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房地产财物者。
11.在工房地产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房地产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房地产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房地产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房地产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房地产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房地产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来自:)不在此限):
在本房地产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房地产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房地产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房地产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房地产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房地产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