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发展公司章程

投资发展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深圳市正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x室。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守法经营、诚实经商、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照核准为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买商品)。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两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码:

  xxx 广东省深圳市 4x7

  xxx 广东省深圳市 4x2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八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六)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七)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九)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十)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xxx 4400万元 88% 货币资金

  xxx 600万元 12% 货币资金

  合计 5000万元 100% 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20**年5月15日公司变更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来自:)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变动;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三)设立(来自:)分支机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二00八年五月十日经公司变更大会通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章:

篇2: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所住: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______

  1、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2、______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3、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4、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20年。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实业报国,发展经济。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证券、期货除外);国内贸易(其它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及出资方式:

  1、______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2、______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3、______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4、______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经股东会同意,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5、股东有权按照当期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包含注册出资额及后期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比例分取红利;

  6、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在公司发展需要增资时,新增资金总额9000万元内,股东有义务按出资比例同比认缴出资,新增资金总额超过9000万元以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认缴或不认缴新增资本,并按实际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参与公司当期分红。

  5、投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6、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第十八条中7、8、10、11、12款所述议题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须有四名(包括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三名(包括三名)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讨论通过时,董事长可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建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的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议决议,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总会计师一人。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款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章程程办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之日生效。

  ______公司股东 签字 盖章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公司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有限公司

  二O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股东会决议

  ——对公司章程的补充

  就______有限公司成立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在股东会中作充分讨论,并决议如下:

  一、有关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当股东决定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如无他方受让,则______有限公司应与该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届时协商决定。

  二、关于公司的开办费等费用的承担;

  ______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公司的前期开办费用,并为公司提供办公地点、垫付公司人员工资。上述费用在公司盈利后,由公司承担。

  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