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制度

  1、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司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公司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公司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6、公司招标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司招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公司招标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公司招标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公司招标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公司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7、公司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公司招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进行资格后审,但另有规定除外。

  9、经资格预审后,要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12、公司招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13、公司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公司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15、公司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16、公司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公司招标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公司招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公司可适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7、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8、公司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9、公司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公司招标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0、公司招标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公司招标小组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3、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4、公司招标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公司招标小组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公司招标发出。

  25、中标通知书对公司招标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公司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司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小组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2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公司公司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公司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0、中标人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公司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公司招标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篇2: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促进招标工作出顺利健康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凡本公司报建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20**㎡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均须按本条件进行招标。

  三、公司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招标管理机构的组成

  (一)名称: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

  (二)招标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总工及经管部、财务部、开发部、工程部、材料设备部各部门经理组成。

  二、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法规、制度以及合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本公司建设工程招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二)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

  1、负责制定工程招标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

  2、编制起草招标文件;

  3、办理有关招标手续;

  4、编制标底、确定招标方式;

  5、组织投标企业报名及考察投标企业;

  6、开标、评标、定标;

  7、报董事会批准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工作程序

  一、进行本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本公司建设工程,由招标小组到市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二)由招标小组有关人员牵头落实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完成拆迁工作,实现"三通一平";

  2、落实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

  3、组织有证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并向有关部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三)由公司招标小组牵头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署批准后,由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确定招标方式草案报董事会审查确定;

  3、有材料设备部确定甲供材料范围(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地供应方式以及材料价差处理方法;

  4、由经管部提出工程款提出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并报招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核确定;

  5、由经管部编制现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添加的条款;

  (四)由经管部负责编制标底文件后直接报公司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市招标办核准。

  (五)招标小组持市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

  (六)按市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由公司招标小组发出招标通知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七)由招标小组审查投标企业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小组正、副组长及董事会审核后向市招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方能确定投标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由财务部落实投标企业的注册合格情况及其他经济性指标;

  2、由经管部审查落实投标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3、由工程部审查落实施工企业承包同类工程的经历;

  4、由经管部与拟投标企业进行经济条件谈判,并报招标小组审核;

  5、投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我方提出的有关条件后方能正式参加投标。

  (八)由公司招标小组向经市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行核招标通知书。

  (九)由公司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并由财务部收取押金。

  (十)由工程部组织投标企业踏勘现场。

  (十一)由公司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十二)由公司招标小组负责接收、审核投标企业送交的投标书并编写审核报告。

  (十三)由公司招标小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

  (十四)由公司招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报请董事会审查确定,董事长签署后由招标小组报请市招标办审核。

  (十五)由公司招标小组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六)由公司经管部会同工程部、开发部、财务部负责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机董事长审查。

  (十七)由公司招标小组按董事长签署批准底合同条款机授权与中标企业签订正式合同。

  (十八)由公司招标小组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是文本,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管理费。

  二、招标工作各阶段工作期限

  按由董事会审查通过的招标工作计划严格执行。

  奖惩条例

  一、在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公司节约了招标费用和建设成本的个人和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由于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受贿行为给公司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将追究个人或部门的行政责任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由于在招标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或泄露标底,擅自启标篡改投标书内容,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将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