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Q中学章程

BQ中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闵行区BQ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成立于1965年。学校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785号,距离闵行区颛桥镇约6公里。

  学校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法并重、和谐共进”的办学理念,把“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作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工作,秉承“雅正、笃行、乐思”的校训, 着眼于“管理科学、观念更新、校园文化”三个维度的协调与统一,以“培养和造就品德优良、人格高尚,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法律素养的现代公民”为育人目标,凭借多年的办学经验及严格的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在上海市闵行区具有较高教育水平和独具教育教学特色的初级中学。让校园成为学生适性成长的乐园,成就每一个孩子的小目标,为每一名北中学子放飞多彩人生梦想,就是北中教育的大梦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闵行区BQ中学,简称为BQ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Minhang Beiqiao Middle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785号。

  第四条 学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宗旨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为初中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8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学校以“让教师成功、让学生成材、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为发展目标。以“学校内涵发展、品质提高”为工作重点,追求教育有特色,努力达成把学校办成“地区人民满意、社会放心、优质高效的闵行区公办初中”的办学目标。以“实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培养和造就品德优良、人格高尚,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法律素养的现代公民打好坚实的基础”为育人目标。

  第八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德法并重、和谐共进”为办学理念。教人做人和育人成才是学校工作永远不变的根本,“德”正是固“ 本”之基,“法”用来规范师生的言行举止。校园中和谐教师群体、和谐学生群体、和谐课堂、和谐家校合作关系四者统一发展,形成以教师、学生、家长和谐共进为目标的学园和家园。

  第九条 学校面向闵行区颛桥镇BQ地区招生,招生规模以闵行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雅正、笃行、乐思”,学校的治校方针为“热爱学生、从严治教、面向全体、教书育人”,学校的教风为“严谨、求实、团结、创新”,学校的学风为“刻苦、善思、主动、勤学”。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校徽外围的圆圈象征学校和谐圆融地发展,上方标明学校全称,下方的“雅正、笃行、乐思”为校训,是北中的文化追求。主体由“b”“q”交织而成,既代表着“BQ”的学校名称,又蕴含着“乐思”的课程主题。“b”是英文“be”的首字母,意为“成为”,其充满生机的绿色,象征一个个生命在学校丰富课程的培育下、在浓厚文化的熏陶中蓬勃盎然地成长。“q”也是英文“quality”的首字母,意为“质量”,其柔和润泽的湖蓝色,象征师生乐于平静地思考、谦和地对话、不断挖掘生命潜能、提高生命质量。整个校徽主色调清新自然,绿蓝相交,代表BQ中学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弘扬和而不同的人文关怀,引导学生乐于思考,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教育品位。校歌为《我们高飞,就像这鹤儿一样》。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闵行区BQ中学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落实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置7个内设部门,其中,综合管理部门:校务办、学生发展部、教学管理部、课程管理部、人事管理部、科研信息部、后勤保障部;教学管理部下设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4章 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六)按规定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闵行区BQ中学教师任职情况考核评价条例》《BQ中学绩效工资考核方案》《BQ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闵行区BQ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闵行区BQ中学财务管理制度》《闵行区BQ中学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填写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篇2:二中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二中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为了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形成社团良性发展的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及《团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凡学校内由学生发起、组织和参加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和促进会、社及俱乐部等学生自治组织,均属学生社团。

  2、学校学生社团隶属校团委管理。

  3、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

  4、学生社团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倡导各学生社团加强校内和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6、不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学生社团。

二、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1、成立临时筹备小组,由社团临时负责人向团委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⑴《z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社团登记申请表》;

  ⑵学生社团的章程;

  ⑶指导教师名单。

  2、由校团委对《登记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冠以校名和“学生”字样的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必要的事项。

四、学生社团的管理

  1、成立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必须经过学校团委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团工委备案。

  2、每个学生社团聘请本校指导教师至少一名。

  3、学生社团不刻公章。

  4、学生一般最多同时参加两个社团。

  5、学生社团成员会议通过,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每届任期一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6、受校纪、团纪处分(警告以上)的学生不得担任理事以上的学生社团职务。

  7、学生社团主办刊物、刊印专集等必须经学校团委核定。

  8、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须报学校团委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9、学生一般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学生社团一般不作为社会社团的分支机构。学生社团的校外联系工作,一律用学校团委的介绍信。

  10、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根据团委、学生会工作计划,结合本社团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经本社团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业务指导教师审阅,报校团委备案后执行。

  11、学生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学校、班级的集体活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团委或有关部门有权责成其停止参加社团活动。

五、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1、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学年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2、凡年检合格的社团,可继续开展活动,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应限期改进,如无明显改观,则停止该社团的活动。

  3、校团委每年应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学校团委应结合学年工作小结,给予工作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5、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经学校团委批准,可作为团干部,参加年度“优秀团干部”的评比。

  6、对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或超越章程范围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整顿、停止活动、撤消登记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不听劝阻,并在社会上、学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六、学生社团的经费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理,各社团可以通过缴纳会费、勤工俭学等渠道自筹经费。

  2、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收支应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按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校团委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以奖励或经费补助等办法,给予优秀社团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篇3: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把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学校—学生—家长”三者之间联系、沟通三者之间心灵的中心纽带,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参谋和监督学校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咨询机构,是实行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特成立z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由各班推荐的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体现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并具有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及指导学生课余生活等重要功能。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校聘请热心教育事业,善于教育子女,有一定工作威信和组织能力的家长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7名、委员30人组成,候选人由各委员推荐,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各委员要有适当分工。(每年度进行述职报告),学校牵头部门是教导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发挥四大作用:

  1.桥梁作用,把家长委员会办成联络学校与家庭的桥梁;

  2.教育作用,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3.助学作用,积极指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或意见;

  4.评估作用,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评估。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为家委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家委会应积极筹措资金,动员企业、部门提供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活动,下发活动简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到社会、工厂考察参观,表彰优秀家长等。

  第十五条 所筹措的经费由家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无权使用。

第七章 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家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一次,征集来自年级家长委员的信息,如:学生作业负担、教师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校办学行为等。书面提供给学校,学校在每学年一次的家长会议上进行通报,年级家委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就一个阶段一个时期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书面报告给校家委会或学校。

  第十七条 家委会对搜集到的家长育子经验,教育案例,成功做法发至家长参考。

  第十八条 组织家长、学生共同参与运动会或阳光体育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家委会、年级家委会在不影响家长本职工作,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主动与学校联系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家长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z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