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一.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方面。城市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进入市场,但在掌握国有土地价值量方面,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二.城市国家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均适用城市国家土地所有权价格的评估。在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中,要注意土地所有权投资风险小于土地使用权投资,其土地还原利率应小于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所用利率。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可采用以下方法:
3.1 征地补偿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规定,估算土地所有权征用时的价格。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补偿费。征用土地时发生的一切税费(来自:),包括征用耕地时的耕地开发费,均不能计入。此方法主要用于因社会公益事业及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的价格评估。
3.2 收益还原法:主要用于非因社会公益事业及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且在改变用途后有收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该类土地现状多为农业用途或未利用土地,其土地纯收益不作为收益价格的评估依据。此收益价格的土地纯收益在本质上为未来用途的正常年纯收益;在数量上,既大于农业土地正常年纯收益,又因农民无权改变土地用途而小于新用途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即对未来正常土地年纯收益作减价修正。
3.3 市场比较法:主要用于城市郊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交易较多的地区。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价格评估及其它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均可选择相应的比较实例,运用此方法估算土地所有权价格。若选择同一供需圈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实例,则需在土地纯收益、使用年期等方面作修正。
3.4 剩余法:主要用于非因社会公益事业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交易时的价格评估。在运用该方法时,预测的不动产未来开发价值需作类似未来土地正常年纯收益的修正。
3.5 成本逼近法:
1.成本项目主要为:
(1)未利用土地:土地取得费(指为获得对其绝对权利的控制而支付的费用)、土地维护费(指为维护其绝对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和土地所有权收益(在改变用途时,其绝对地租量的比重大)。
(2)农用地:土地取得费(指为获得对其绝对权利的控制而支付的费用)、土地开发费(指从未利用土地开发成现状用地时的费用,包括农业水电系统费的摊销)、利息、利润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2.是否因社会公用事业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而发生交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其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所有权收益取值比例的大小。
篇2:土地开发的成本核算
土地开发成本核算
一、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属于企业开发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整块土地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全部开发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于土地开发完成时,将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待使用土地时,再将使用土地所应负担的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涨户,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开发成本。
二、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二)土地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企业开发的土地,因其设计要求不同,开发的层次、程度和内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进行场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筑物、障碍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场地平整外,还要进行地下各种管线的铺设、地面道路的建设等。因此,就各个具体的土地开发项目来说,它的开发支出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业要根据所开发土地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土地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对于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没有发生支出内容的成本项目,如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可不必设置。根据土地开发支出的一般情况,企业对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可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土地批租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开发间接费。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但对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估价入账并冲减有关成本。开发土地如通过批租方式取得的,应列入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土地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费,场地平整费等。基础设施费是指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基础设施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等设施费用。开发间接费指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开发项目如要负担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费,还应设置“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用以核算应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三、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除可将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为了分清转让、出租用土地开发成本和不能确定负担对象自用土地开发成本,对土地开发成本应按土地开发项目的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两个二级账户,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并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于月份终了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应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现举例说明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如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月份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土地开发支出:
301 351
商品性土地 自用土地
支付征地拆迁费 78 000元 72 000元
支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 20 000元 18 000元
应付承包施工单位基础设施款 25 000元 18 000元
分配开发间接费 10 000元
合 计 133 000元 108 000元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78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72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20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8 000
贷:银行存款 38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25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8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43 000
分配应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10 000
同时应将各项土地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
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应根据已完成开发土地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
为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在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后,应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土地”账户的借方。假如上述开发企业商品性土地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加上以前月份开发支出共1002 000元,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土地 1002 000
贷: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02 000
为本企业房屋开发用的土地,应于开发完成把土地投入使用时,将土地开发的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有关房屋的开发成本,结转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可采用分项平行结转法或归类集中结转法。分项平行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的各项费用按成本项目分别平行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对应成本项目。归类集中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归类合并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两个费用项目,然后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凡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有关的费用,均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项目;对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 则合并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费”项目。经结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应将它自“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
假如上述开发企业自用土地在开发完成后,加上以前月份开发车出 540 000元共 648 000元。这块土地用于建造 151出租房和181周转房,其中 151出租房用地1500平方米, 181周转房用、地1200平方米,则单方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为 240元(648000元/1500+1200),应结转151出租房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为360 000元(240元×1500),结转 181周转房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为 288 000元(240元×1200),在总分类核算上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648 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648 000
如果自用土地开发完成后,还不能确定房屋和配套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则应先将其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的借方,于自用土地投入使用时,再从“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的贷方将其开发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
篇3:购物中心土地配置因素
购物中心土地配置因素
由于所在区位的差异,其土地取得的难易程度影响着土地取得的多少以及土地使用计划,因此主要土地配置计划会依所在区域位于繁华区与否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仍有数项原则是二者皆须考虑的:
(一)住宅区应与购物中心及人行步道相结合。
(二)购物中心应与其他商店及其他相关的具吸引力的中心连接。
(三)周边道路系统与公共运输系统完善。
而在都会型购物中心,更需注意如下部分:
(一)维持都会中心发展的状态及方法。
(二)考虑位在社区邻里中的影响及与现有建筑物的关系。
(三)维持现有性质及未来发展的目的及方法。
(四)步道系统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延续性。
同时,一个优良的计划必须考虑将新的购物中心建筑融入既有的环境中,例如现有街道可能可以改为人行步道或庭园,而沿街商店应有雨遮等,这些对于现有的街道景观皆有影响。另外,可能也有其他需要考虑的项目,例如 以人行步道连接新旧建筑群,以及为露天市场或停车场加盖。而在其他案例方面,既有的商店可能需要更新,以利 与新的购物中心连接等。
在购物中心开发时另一主要空间是非卖场的部分,可能包括了住宅、酒吧、室内运动中心、办公室、旅馆等。 任一项都需要特殊及复杂的考虑,而不仅是在通路及服务上做调整。例如在购物中心上建住宅,在机能、动线及景 观上都需要做特别的考虑。
对于购物中心的配置而言,其他尚需满足的项目如下:
(一)尽可能整合住宅区的人行步道,使其能与购物中心相连。购物中心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应至少有一 条通路可以出入购物中心。
(二)服务性的交通动线可以依机能集中或分散地设置,但不能干扰购物中心的活动。
(三)无论是在视觉上或心理上,各种机能都应为整体的一部分。
位于都会区外、主要作为建立都会区副都会的购物中心,其土地成本较低,较易取得广大的土地面积,因而其 主要配置计划可以水平式发展,使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有多样的变化,天际线及建筑形态也能有多重面貌。而位于都 会中心内的购物中心,其土地成本高,不易取得大面积土地,因而其配置形态可能需要垂直式的往天空及地底发 展,而形成独栋式的建筑。由于此二者在配置概念上有所差异,因而以下便依水平配置及垂直配置形态分别论述。
一、水平配置形式
水平配置形的购物中心可参考欧、美的案例。以美国的案例而言,购物中心通常为一、二层楼高,30至60公尺 深的建筑。在此大型建筑内的各个店家所含括的区域大小不一,可能横跨整栋建筑的深度,如百货公司及超级市 场,也可能小至仅有面宽6公尺、深度12公尺的范围,如一般的精品店等。
购物中心通常可归纳为几种典型配置形式:
(一)传统商店沿街配置形式,商店沿着主要人行步道配置。
(二)建筑物自街面退缩形式,建筑物平面配置成U形或L形,商店沿着凹入的内庭配置,退缩的部分为庭园 或停车场。将服务入口及卸货场配置于内庭,而将店面向外开向街道及人行步道。这是一种高密度的配置形式,适 用于集中性的购物行为,但其停车量容易不足。
(三)建筑物平面配置同上为U形或形,但店面开口面对中庭,停车场及购物中心入口在外围,四周有绿化的 人行步道环境。若拉长内廷使其变长缩窄,及形成商店街或Mall的形式。
(四)以高密度族群方式配置,其停车场及入口在外围,而商店面对内部网状的人行步道。商店,特别是主要 的卖点,都配置在人行步道沿线上。
(伍)如果能多层次的考虑以上的基础形式,则可有更多样的表现。如商店可有两个正面,分别向外部及中 庭;或利用人车不同层方式促使人车分离,而使车辆也能穿越购物中心内部空间而不影响步行者,使购物者有更多 的便利等。在高密度地区,购物中心也可以象三明治一样,在一个大建筑物内,上下两层为停车场,中间层为步行 道。
以美国的经验而言,最成功的配置形式为简单的形式,如I型、T型及L型等,而复杂的平面配置则不易成功。
对于Mall的最大长度并没有一定的标准,以开发者的角度来看,当购物者经过一些没有租出去的店面,这个 Mall便算太长了。而根据针对美国的Mall所做的研究来看,最合适的长度是180公尺,最长不要超过240公尺。若长 度太长,则建筑物可能会被街道所截断,且量体可能过大,此时便要注意与周围环境融合的问题。
Mall内通道的宽度是很重要的,因为对于购物者心理上的影响很大。美国的Mall内的通道宽度大约界于9公-15 公尺,英国较窄,约7.5公尺-10.5公尺。
二、垂直配置形式
除非是坡度的关系使购物中心自然形成两层的形式,否则建议最好将Mall设在一围封的单层购物中内。然而开 发者通常会希望将购物中心推至三层、甚至五层,尤其是在都市中的购物中心。果真有此需求则建议将办公室、须 预约及特殊的摊位(电影院、图书馆、舞厅等)置于上层。
依[非都市土地工商综合区开发审议规范]规定,大型购物中心供百货商场、量贩商场、便利商店、超级市场等 大型贩售性质的空间,其楼层的使用配置宜以不超过七层为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大型商业空间使用超高层空间,并 考虑消防云梯设施的能力,以确保购物人群遇急难时疏散安全。
三、商店区位
各种形态相异的商店所合适的区位各自不同。但大体上而言购物中心内的商店配置主要可依循如下的原则:
(一)购物中心的商店区位配置基本原则是将店面开设于步行交通量最大的动线上,并使动线集中于某些通 路,同时使其形成回路。为使顾客能在宽广的建筑物内容易辩识其所在,而能快速地到达其目的地且能于需要时迅 速地离开,主要通道应经过中心地区,给予顾客深刻印象,有利于顾客建立方向感及场所感。
(二)某些形态的商店是促使顾客自发性前来的吸引源,像百货公司、精品店、大型专门店、流行服饰店,及 超级市场等等。这些店不仅吸引顾客自发性前来,同时也能集中顾客形成人潮使其经过购物中心内的其他商家,增 加消费行为。第二种吸引源如银行、邮局、快餐店及其他服务业(酒吧、美容美发、皮鞋修理、洗衣店)也同样是 吸引顾客前来购物中心的动力。商店是依靠人潮生存,而人潮是由提供多样化的物品及服务吸引的大量群众。
(三)一般购物中心的商店配置,应该将主要商店放于中心店,若为有数个端点的聚集性的mall ,则可将主要 商店放在各个端点,使其成为相对应的吸引点。
(四)服务出入口应放在建筑物边缘或较低楼层,避免与购物者的动线混淆。
(五)贩售同类商品的商店应聚集开设于一处,以利用聚集效应,活络交易,像食物、仕女服饰、家居服及家 庭用品等。
(六)开放时段相同者如晚上仍开放的剧院、餐厅、乐房,应配置于同一区,一方面便于管理,减少管理费用 及人力,并确保顾客及管理者在特殊时段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拥有类似聚集效益的功能。
(七)糖果、糕点、礼物、香烟及扑克牌等店铺,可设在人行动线交会点,零星分布于购物中心内。
(八)电影院、汽车用品店及超级市场等形态的商店,本身的机能性强,足可吸引顾客,故配置于分离的独栋 建筑物,或是MALL的非下面的地方,但可以由停车场直接到达的场所。
(九)人行步道的配置细节是重要的,如从停车场进来的入口及公车站、楼梯、电梯及手扶梯等其配置细节皆 需注意。原则上购物中心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大型百货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是颇为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