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XX集团各项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率,合理规划各项资产的布局、购建、投资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属下所有子公司以及相关联营公司。
3.资产管理原则和体制
3.1. XX集团实行统一归类、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配的管理方法。
3.2. XX集团实行"全集团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分别核算、使用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即由集团财务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集团行政办负责实物管理和调度,各分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和监督,各分公司行政办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资产实物管理和调度,各使用部门(或人员)负责所使用资产的具体保养和维护。具体构架如下:
4.管理职责
4.1 集团财务中心资产管理部。
4.1.1 在集团公司董事局的领导下,负责资产管理政策的决定和调整及集团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4.1.2 负责资产管理计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以及各部门、各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计划的审批。
4.1.3 负责集团全面资产报表和数据的汇总、编报以及资产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完善。
4.1.4 参与重大资产项目购建、变动、投资在资产管理环节的决策。
4.1.5 负责较大资产项目变动的审核。
4.1.6 直接负责集团本部环节的资产明细核算。
4.1.7 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4.2 集团行政办
4.2.1 在资产管理工作方面接受集团资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4.2.2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资产实物管理责任制。
4.2.3 负责全集团资产的实物管理和统筹调度。
4.2.4 直接负责集团本部各部门资产的调度和管理。
4.2.5 负责各分公司行政办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4.2.6 集团行政办应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4.3 各公司财务部
4.3.1 负责按本制度的规定和集团资产管理部的政策要求,制定各公司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办法。
4.3.2 负责各公司范围内的资产核算和资产报表的编报和说明。
4.3.3 负责各公司范围内的资产实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3.4 负责各公司范围内的资产使用效率分析。
4.3.5 各公司应设专(兼)职资产管理核算员。
4.4 各公司行政办
4.4.1 接受集团公司行政办的领导,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和各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4.4.2 负责各公司范围内的资产实物管理和日常调度工作。
4.4.3 负责各公司范围内的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情况的统计和评价工作。
4.5 各使用部门或个人
4.5.1 在资产管理环节接受各级财务部的监督、指导和各级行政办按规定进行的调度。
4.5.2 对所领用和保管的资产负责,按规定使用和保养,确保各项资产按规定发挥效用。
4.5.3 对所领用和保管的资产负责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4.5.4 对所领用和保管的资产负责定期报告其使用效果和磨损情况。
5.资产范围、分类和含义
5.1 范围:XX集团资产管理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纳入集团财务中心资产管理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售出开发产品、未开发的土地。
5.2 分类:本制度所指资产划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为固定资产;第二大类为低值易耗品第三大类为未售出开发产品、未开发土地。
5.3 含义:
5.3.1 固定资产:XX集团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在多次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本集团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本集团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上定义不包括家具用具,家具用具需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5.3.2 低值易耗品:XX集团的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内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的财产物资。具体规定如下:
5.3.2.1易碎物品:如玻璃器具、陶瓷用具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5.3.2.2 家具用具:单位价值3000元以下的,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5.3.2.3 电讯设备:手机、对讲机、普通电话机(电话交换机除外),无论价值多少,全部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5.3.2.4 除以上三类物品外,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办公用品、维修工具、交通工具、经营用具、厨房用具等都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5.3.3 未售出开发产品: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尚未售出的作为房地产开发产品建造的楼房。
5.3.4 未开发土地:是指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而购买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6.固定资产管理操作规定
6.1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
各项目行政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在无法实现内部调配的情况下,方可购置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
6.2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各部门、各项目需购入固定资产时,必须由所需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同级行政办审核签字后,根据公司制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主管采购部门采购。
6.3 固定资产增加的操作规定
6.3.1 购建: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购入时实际价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税金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6.3.2 接受捐赠
6.3.2.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6.3.2.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3.3 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6.3.4 投资者投入:从投资者手中取得固定资产,应会同技术部门根据合同凭证上所列内容,逐项点收,其价值应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6.3.5 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应尽快查明原因,由各级财务部根据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董事副总批准后才能正式处理。
6.3.6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各公司、各部门需将原有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的,由实物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行政办签字确认,集团行政办审核后,报集团资产管理部审定,呈集团陆总裁批准实施。其价值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6.4 固定资产减少的操作规定
6.4.1 内部转移:固定资产需要转移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行政办依据资产调度权限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固定资产实际转移时,应由各级行政办填制《固定资产转移表》(见附表),财务部门、行政办、使用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转移表》内容登记有关账簿、卡片,核算部门必须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一同转出,做好核算和统计工作。同时转出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卡片应随转出的固定资产一齐转出并进行转出登记,转入固定资产的公司财务部、行政办、使用部门应将该项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卡片中进行转入登记,集团行政办应将该项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档案中进行登记。
6.4.2 出售:企业在出售固定资产时,应由使用部门或财产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出售单",经同级行政办签字,依据集团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出售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出售单"进行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
6.4.3 对外赠送: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外赠送固定资产的,需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捐赠单",经同级行政办签字,集团行政办确认,报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呈集团陆总裁批准,各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固定资产捐赠单"办理消账手续。
6.4.4 对外投资:因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向其他单位投资固定资产时,财务部门应根据董事局确定的合同、协议价格入账,实物管理部门在对外转出固定资产时,不仅要从账面转出固定资产原值,同时还应转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6.4.5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发生毁损,应由使用人员及部门提出需报废或发生毁损的资产状况及原因的报告,经各级行政办查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各级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汇总评审,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对于由主观原因造成的毁损应100%追收责任赔偿款,由于主客观两方面原因所造成的毁损应根据其发生毁损的实际情况按责任金额的10-50%追收责任赔偿或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残值处理应由各级行政办与使用部门一起参与,必要时财务人员应参与监督。
6.5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修理
6.5.1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
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按各项资产的说明书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善而发生毁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按正确方法操作各类机械设备及违章驾车造成的损失及罚款由当事人负责。
6.5.2 固定资产的修理
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修复使用。使用部门应即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修理。实物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赶往使用地点查明原因,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修理,并填写《固定资产修理登记单》。固定资产发生修理费用,由负责修理部门填写报销单,连同《固定资产修理登记单》作为报销依据。
6.6 固定资产保险
固定资产的保险、续保、索赔工作由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被盗、丢失或遭受不可抗拒力损坏,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报案追查原因,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财务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完成此项工作。
7.低值易耗品管理操作规定
7.1 低值易耗品采购和保管的操作规定
低值易耗品采购和保管的操作规定按集团公司采购和保管有关规定进行。
7.2 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操作规定
7.2.1 各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填制《低值易耗品申领单》,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7.2.2 各使用部门应根据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月编制《低值易耗品领用报表》。
7.2.3 各级行政办应对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编制《低值易耗品档案》及维修、保养记录。
7.3 低值易耗品报废的操作规定
7.3.1 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正常磨损而损毁报废,应经各公司行政办鉴定,确认报废后,报同级财务部审核,由同级财务部根据报销权限统一报分公司执行总经理、董事副总审批。
7.3.2 低值易耗品由于非正常磨损而发生毁损报废(含短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由使用部门或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行政办鉴定,确认报废原因后,报同级财务部审核,由同级财务部根据低值易耗品报废毁损的金额的大小逐级报批。
7.4 发生的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含正常与非正常报废),各公司财务部根据已审批过的报废清单及时报送行政办、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办理消账手续。对于非正常报损还须向当事人追收责任赔偿款。所有报废物资处理应由行政部门负责,现款收入应及时交财务办理入账手续。各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每月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情况编制低值易耗品月报表,每月10日前报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
8.未售出开发产品管理
8.1 未售出开发产品定义
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尚未售出的作为房地产开发产品建造的房屋建筑物。
8.2 未售出开发产品管理的职责分工
8.2.1 未售出开发产品的实物管理归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需根据未售出开发产品的性质、特点,会同住户中心、工程部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维修、保养计划,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8.2.2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必须建立未售出开发产品档案及分清未售出楼房的完损等级,其等级主要分为:A、完好房 B、基本完好房 C、一般损坏房 D、严重损坏房4个等级。
8.2.3 为了使开发产品在未售出之前保持完好状态,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根据物业公司制定的维修、保养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写出分析报告,供董事会参考。
9.未开发土地管理
9.1 未开发土地定义
是指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而购买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9.2 未开发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操作规定
9.2.1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设置土地使用权账户,通过"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归集,待实际开发时,根据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9.2.2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 3 天之内及时将有关合同、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9.2.3 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一周内将有关变更资料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9.2.4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建立全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档案资料,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做好明细记录,供有关部门查阅。
9.2.5 土地使用权取得价值应以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投入的土地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10.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操作规定:
由于融资及其他经营业务的需要,需将公司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由所需部门填制抵押物登记表,经实物管理部门确认,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集团总裁办批准后办理有关抵押手续,同时将已确认批准后的抵押物书面报送同级财务部、行政办及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
11.资产清查盘点的操作规定
11.1 为确保全集团资产的账实相符,各项资产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
11.2 各项资产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清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11.3 各项资产盘点应分类进行。
11.4 各级财务部和行政办以及实物使用部门或人员应共同参与各项资产盘点,财务部门在盘点过程中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核。
11.5 每次盘点前应进行准备,制定盘点方案,设计好各项盘点表格。
11.6 每次盘点应填编盘点表,并将财务部提供的账面财产清单与实际盘点数对比,结出差异,查找和分析差异原因,对差异根据不同情况,按照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12.资产核算原则
12.1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资产核算规定的修改和制定。
12.2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资产核算工作,并受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的指导和考核。
12.3 集团实行统一的资产计价办法,资产计价采用国家规范的历史成本法。
12.4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残值比例根据公司性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预留,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为10%,内资企业为5%,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机械设备(10年)、变电设备(10 年)、电器设备(5年)、装饰物品(5年)、通讯设备( 5年)、电子设备(5年)、办公设备(5年)、运输工具(5年)、厨房设备(5年)、电气设备(5年)、耐用家具(5年)、仪表仪器(5年)、娱乐设备(5 年)、其他设备器具(5年)。
12.5 各级财务部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作好所管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努力做到固定资产账、卡、物一致。在采用电算化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应按单项进行明细核算。
12.6 财务部门应对所管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及时的核算,所有低值易耗品领用或进入使用前必须先通过"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反映,并应编制低值易耗品清单或建立低值易耗品档案。
12.7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13.资产管理和使用责任制
13.1 XX集团资产实行实物使用和管理责任制。
13.2 集团资产管理部及各公司财务部应与集团行政办及各公司行政办签定资产实物管理责任书,按责任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资产事物业绩考核。
13.3 各级行政办应与各使用部门或人员签订资产使用责任书,按使用责任书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和评价各使用部门或个人的资产使用和保养业绩。
13.4 各种资产责任书中的考核标准应以盘点结果及资产报表分析结果为关键内容。
13.5 资产考核指标
13.5.1 酒店、会所的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损耗率控制在营业收入1%以内。
13.5.2 资产的完好率达到95%。
13.5.3 财产流失率为0。
13.5.4 项目综合管理水平达到集团公司评定为:优。
14.资产规划
集团资产管理部应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各种年度的中期(3年左右)的、长期(5-10年)的财务计划,会同各公司财务部、各级行政办及有关部门制定集团的资产总规划和各公司的资产规划,包括资产购建、调拨、投资、报废、出售等。
15 各种资产管理表格设计(见附表)。
16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篇2:医院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1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的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2条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3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
对期限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4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来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5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篇3:医院净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净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存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