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明小学章程

强明小学章程

序言

  强明小学创办于1905年,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百年老校,是一所办学规模大、品牌优势强的家门口好学校。

  自1999年起,明强人主动加入由华师大叶澜教授主持的“新基础教育”实验,2012年成为全国“生命·实践”教育学研究合作校。将“生命·实践”理论与百年明强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紧密相连,凝练了“审美·超越”的文化核心理念,提出了“明事理、明自我,强体魄、强精神”的校训,创生了“智慧领导、校园四季、幸福教师、和美课堂”四项文化核心工程,成就了师生独特的生命成长。

  学校以文化立校、科研兴校为教育转型性变革的重要抓手。近25年来,学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基于政策引领、紧扣时代脉搏、融入城市精神,聚焦两明两强的品格教育基础性、结构化、城市化、完整性,全面建构知行合一的生长性实践模型,导引学生形成“学校文化认同感-共同地域归属感-国家民族责任感”的三层进阶式发展,学校呈现出“传承奠基-丰厚扎根-坚守开放-融合超越”的发展样态。2019年成功立项教育部重点课题《发达地区公办小学劳动教育养成体系的实践研究》,优化五育融合式品格共育生态。

  办学至今,学校于2022年荣获全国教学成果一等奖、上海市教学成果特等奖,先后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首届全国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连续12届上海市文明单位、蝉联4届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等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 闵行区七宝镇明强小学 ,简称为“ 明强小学 ”。英文表述为 Minhang Qibao Mingqiang Primary School ,英文简写为“ Mingqiang Primary School ”。

  东校区住所地址为**路288号。

  西校区住所地址为**路108号。

  宝南教学点住所地址为**路555弄。

  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4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 基于政策引领、紧扣时代脉搏、融入城市精神,以“美育为起步、文化为基点、课程为载体、劳动为突破”,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所“传承奠基-丰厚扎根-坚守开放-融合超越”的发展型区域优质学校。

  第八条 学校以“审美·超越”为核心理念,以“明事理、明自我、强体魄、强精神”为校训,以“让每一个孩子主动健康成长,让每一个教师幸福智慧工作”为办学理念,聚焦“智慧领导、幸福教师、和美课堂、校园四季”四项文化建设核心工程。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闵行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具体每个校区的学区以闵行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形成特有的校训与三风合一的文化特征,即校训、校风、教风、学风都为统一的“明事理、明自我,强体魄、强精神”,面向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从各自的视角明白为何而教而学的事理,明白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生命个体,强健身心健康的体魄,强大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质。

  第十一条学校校旗为

  学校校歌为《明强人之歌》。

  学校校徽为

  学校卡通形象(明明、强强):

  学校校庆日为12月28日。

  其他重大纪念日为访春季之书香节、嬉夏季之艺术节、嬉夏季之童心节、嬉夏季之体育节、品秋季之科技节、暖冬季之文化节、班主任节等。

  学校校刊为《明强人》、《蒲溪》。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闵行区七宝镇明强小学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制定《闵行区七宝镇明强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闵行区七宝镇明强小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落实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党委办公会议成员、各部门正职成员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设置六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发展中心、质量调研反馈中心、课程教研部、学生发展部、信息技术部、校务管理部;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工会(工会组长、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党支部(各支部委员、支部书记)-党委(各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校长室(校区分管校长、校长)

  学生申诉机构:学科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发展部-党委、校长室(校区分管校长、校长)

  可依据正常程序电话、邮件、钉钉工作平台等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意见等,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按照不同领域要求邀请相应的校务会议成员、纪委成员、家委会成员等参与听证决策。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六条 办者的义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学校学生

  学校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招收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免试入学。招生结束后进行均衡分班,班级学额不超过45人。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迁移至学校学区内且有自购房产,户主及产权人必需全部为学生直系亲属。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积分达标且学校学区内有自购房产,产权人必需为学生父母或本人。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学生从外省市、境外、本市外区转入时,在学校相关年级学额有余额的前提下,家长可在学期末或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递交转学申请及材料。学校审核后提交区考试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考试中心在开学后1个月内发起学籍异动流程。

  一年级第一学期以及五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以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不少于总人数的93%。教师岗位分别为正副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见习教师。正副高级教师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超过20%,一级教师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超过65%。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流程,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坚持岗位总量与岗位结构控制;坚持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坚持动态管理与依法管理;坚持责权明确与能上能下的;坚持公开平等与竞争择优的;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学校聚焦教师分层分类培养目标,创设“三级进阶”校本研修模式,通过“问学前沿”主题讲座高端化引领、“和美课堂”教学研讨常态化开展、“幸福教师”文化活动序列化构建、“新基本功”专业素养本土化实践、“草根论坛”共享机制全员化发展等,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按照“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师德修养放为首位,考核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尊重教职工专业发展的专业性、长期性、实践性特点,对不同职称教职工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要有差异,通过考核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本市和学校绩效工资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制度,在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增加教职工收入的同时,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推进学校整体教职工队伍建设,鼓励和强化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的意愿。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明事理﹒明自我﹒强体魄﹒强精神”的两明两强时代新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全员导师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建立和完善“家校社”协同共育的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守护网和现代学校治理体系,聚焦“明事理﹒明自我﹒强体魄﹒强精神”,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岗位职数方案、学校职称评聘方案、学校绩效工资方案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明强小学物品购买出借赔偿制度、明强小学仓库保管员职责、明强小学校产管理员职责、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流程等,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控制和监督,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明强小学预算控制制度、明强小学收支业务管理制度、明强小学合同控制制度、明强小学票据管理制度等。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明强小学内部控制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目标界定以及项目成果验收与批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各类现金支出。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关于本市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确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公示后收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按要求,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征询工作,向每位学生发放征询单,征询家长意见并做好收费项目解释工作。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统一由学校收取,并全部解入学校账户。实行多退少不补政策。学校规范使用和管理票据,严格规范餐费、校服、课外活动相关费用管理,不强制购买教辅资料,所有收费过程性材料统一收集归档备查至少2学年。切实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五十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建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家长委员会能积极参与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定期交流和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运转条件和指导保障,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及时处理家长诉求并反馈、存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多种家校沟通渠道的建立,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建设学校、家庭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优化育人环境。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依规接受市区督导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让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设质量调研反馈中心委员会,根据学校整体规划,从学校整体发展需求出发,调研了解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不足,形成对学校后续发展的动态调整建议,让学校在高端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持续发展。建立家长学校机制,从家长需求出发,利用各项大型活动的开展,运用各种形式,从家长不同层面进行调研,以此构建家校合作沟通桥梁。建立合作共建单位机制,听取来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帮助学校向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篇2:汇浦小学章程

  zz市xx区汇浦小学章程

序言

  zz市xx区浦汇小学创办于2015年4 月,位于浦江镇盐铁塘路281 号。2021 年9 月,有幸邀请到改革先锋、人民教育家于漪老师和中国教育学会名誉会长zz教授分别题写校名“zz市xx区浦汇小学”和校训“谱写童年 绘就未来”。

  办学至今,学校喜获教育部全国网络学习空间应用与普及活动优秀学校、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校、教育部全国中小学劳动教育典型案例,劳动教育课题被列为2023 年 教育部重点课题,学校还先后荣获zz市安全文明校园、zz市依法治校示范校、zz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zz市中小学(中职)劳动教育特色校、zz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示范校、zz市绿色学校、zz市中小学艺术体操锦标赛冠军、zz市校园古诗词唱诵展演金奖,xx区文明单位、xx区城市学校少年宫、xx区行为规范示范校、xx区影视教育优秀校、xx区体育传统校等集体荣誉70 多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地位】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zz市xx区浦汇小学,简称浦汇小学,英文表述为:Puhui Primary School. Minhang .Shanghai,住所地址为:zz市xx区浦江镇盐铁塘路281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为zz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zz市xx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

  第六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3873696 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

  主体性目标:传承和发展,通过家、校、社三位一体,进一步完善“灵性教育”育人体系,依托“灵性管理”,培育“灵慧教师”,架构“灵活课程”、构建“灵动课堂”,塑造“灵韵文化”,培养“精灵少年”,努力将浦汇小学打造成一所有灵魂的现代化学校。

  特色性目标:初步建构起“灵性教育”的理论架构,用此架构指导学校特色办学,形成“灵性的学校管理”、“灵动的课堂教学”、“灵韵的校园文化”之办学特色。

  条件性目标:进一步完善办学硬件条件,建立以“灵性教育”为主题的公众微信号,营造“灵韵校园”的文化氛围。

  第八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办学理念:尊重天性,发展个性,激发灵性;培养目标:我们致力把孩子们培养成为“有志气, 透大气, 露朝气,展才气,显灵气”的少年儿童。

  第九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和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学校文化】

  学校的校训为“谱写童年 绘就未来”,学校的校风为文美行雅,学校的教风为敬业乐群,学校的学风为好学敏思。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标为

  学校标志形态上取快乐音符的组合造型,其又似奔腾进取的浪花,象征快乐学习与进取向前的学校教育目标,同时整个造型还是浦汇的缩写字母“P、H”的组合。色彩上采用明快的嫩绿一直成长到灿烂的暖黄色,再到热烈成熟的橙黄色,昭示了学生求学积累知识,成就一个全面发展、有深厚文化底蕴的过程。标志外圈的蓝色代表水(学校位于黄浦江和大治河的交汇处),充满活力与能量,也是学校灵性教育的理念体现。上方为于漪老师所题写校名,下方2015 为学校创办年份。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党的组织】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党组织的职责】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调运行机制】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议事决策范围】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二)重大内涵发展改革项目;

  (三)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四)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五)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选拔任免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后备干部(校级)人选的选拔、推荐;

  (六)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七)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八)教职工聘用聘任、岗位设置、教职工绩效分配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九)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和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十)园丁奖、师德标兵等优秀教师推选;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十二)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管理体制】

  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

  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群团组织与学代会、家委会】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内设机构】

  学校设置8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管理部门:校长室、党支部、课程教学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发展部、后勤保障部、信息部、大队部;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中小学校党务工作机构一般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党员较多、规模较大、确有需要的,可单独设置党务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法律保障机制】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学生工作部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学校工会。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的权利】举办者的权利:

  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义务】举办者的义务: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七条【本校学生】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岗位聘用】

  学校根据xx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培训】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1)本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2)建议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将教职工待遇作出的制度安排进行表述)

  第四十条【教职工奖惩】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一节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教育教学任务与目标】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德育工作】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建立了备课组集体备课、教研组教学研究、作业检查与评价、教学环节月考核等制度。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学校加强劳动教育品牌创建,从课程建设、实践体验、考核评价等方面有效开展劳动教育,提升学生劳动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点带面提升学校辐射影响力。

第二节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人事管理】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统筹使用事业编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优化引进和招聘制度、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交流轮岗制度、逐步建立退出机制、优化学校绩效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

  第四十七条【捐赠与使用】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九条【规范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家长委员会】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保障所有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家校共育】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校外实践教育】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并将家庭教育指导专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内容。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参与社区活动,社校共建,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外部监督】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内部监督】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终止情形】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注销与清算】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剩余资产处理】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zz市xx区教育局、xx区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章程修订】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篇3:碧江小学章程

碧江路小学章程

序言

  碧江小学始建于1989年9月,地处江川街道红旗地区,是红旗地区唯一的一所公办小学。学校占地面积728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58平方米。现有教学班25个,学生887名,教职员工66名。学校教育教学设施配置基本齐全。近年来,学校确立了“让每一个生命澄澈明亮”的办学理念,从构建小学和谐组织入手,努力营造团结协作、自主创新的教育人文大环境,已逐步发展成为闵行西南地区较重要的一所现代化特色学校。学校全体师生在和谐的氛围中生活、学习、工作,形成一种自觉的发展愿望,在互动中自主发展、创新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小学,简称为碧江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Bijiang Road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495号。

  第四条学校为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5 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学校义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全部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致力于培养“明于心、察于眼、慧于术、亮于行”的澄澈之人。让学生成为爱家国、懂感恩;雅情趣、懂审美;乐学习、爱探索;健身心,喜实践的人。学校期望所有教师都成为爱学习、慧工作、乐生活的明亮教师,让更多教师激发实践智慧。

  第八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让每一个生命澄澈明亮。依靠自我体现学校的自主发展,聚焦于不断发现有利于发展的挑战性问题,形成坚持自我诊断、自我评估,以及自我改进、自我突破的体制机制,保障学校持续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闵行区智慧型、高品质、有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学校。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为“澄明力行”,学校的校风为“澄于心,澈于行”;学校的教风为“澄于道,澈于术”;学校的学风为“澄于志,澈于行”。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为:绿色的图形和红色的圆点是碧江的首字母Bj的变形组合。形似一棵阳光下茁壮成长的小苗。寓意为碧小的孩子们在碧江路小学这个绿色阳光的大家园里快乐成长,蓬勃发展。

  学校校旗为:以蓝色为主基调,外加校标。蓝色代表天空,寓示碧江路小学全体师生在“澄于心,澈于行”校风的中,以“澄明力行”为校训,以学校的特色课程引领,在和谐的校园环境中自主成长、自主发展。

  学校校徽为:我们的校徽,封闭的蓝色环,环内是闵行区碧江路小学的中文和拼音,校标处于中间,寓合碧江路小学全体学生在“澄于志,澈于行”的学风中,像茁壮的小苗健康成长。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小学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校长由区教育局委任,是学校法定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的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国家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道法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创设有特色的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长主持,由校长、学校党支部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校长负责决定。校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师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团组织和少代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内设课程教学部、教师发展部、学生工作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工会小组、教研组、备课组、德育中心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开发校本课程,并纳入到学校整体课程体系中实施;

  (五)根据学校学生特点,开发学生养成教育的校本课程,并纳入到学校整体课程体系中实施;

  (六)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七)提高教师课程执行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八)扎实落实“两纲”教育。建成全员导师制,优化育人环境,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九)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过程中体验、感悟,激发学习兴趣,学会方法,习得良好习惯;

  (十)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开展教育教学研讨活动;

  (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参与各类培训,提高教师师德素养、提升教师教育教学专业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十二)完善教师考核和评价制度,引导教师专业发展,激发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十三)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推动课堂教学改革;

  (十四)完善学生评价制度,探索学生评价方式,激发各层次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十五)完善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加强指导与管理服务,提升教师教育意识和能力;

  (十六)传承与发展学校科技、体育、艺术及红领巾行走课堂教育特色,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社团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十七)全面落实体育工作要求,确保学生每天体育活动2小时,促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十八)扎实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艺术社团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审美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第一节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学校布局,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依法指导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等管理职能;

  (八)依法保障、管理和监督学校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提供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七条凡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学生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以自评、互评,教师评价等形式,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节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分设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二)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五)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六)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合法合规的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有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进取,努力成为“四有教师”、“明亮教师”,提升育人能力。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二)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三)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一节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了基于学校办学理念的“红领巾行走课堂”、“足球课程”和“车模课程”等特色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员导师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德育中心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查、评价等环节入手,制定《碧江路小学教学五环节管理制度》《碧江路小学课程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碧江路小学学生学业质量综合评价制度》等制度。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建立《碧江路小学教学科研管理方法》《碧江路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碧江路小学校本培训制度》《碧江路小学校本教研管理条例》等制度。

  以“碧小澄心学堂成长体验课程”为德育核心阵地,开展学生成长体验六大风景堂课程板块,即“澄心主题堂”、“澄心才艺堂”、“澄心实践堂”、“澄心礼仪堂”、“澄心协作堂”、“澄心美景堂”。以班主任为主力军,以班集体为主阵地,坚持以校园文化建设为主线,将德育课程、学科课程、传统文化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融入校园文化建设统一规划。有效融合五育,高效整合提升活动育人价值,精心布局高质量育人体系。

  (一)思想品德教育: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过程中体验、感悟,激发学习兴趣,学会方法,习得良好习惯;

  (二)劳动教育:分年级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开展学生生活劳动技能学习和比拼活动,使学校教育实现“从课堂育人到开放育人;从书本育人到生活育人;从知识育人到实践育人”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教育:全面落实体育工作要求,促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四)艺术教育:扎实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艺术社团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审美能力;

  (五)知识教育:基于学生发展需求,关注学生学习经历,以行为目标为基底,以生为本,重视学生实践能力与创造能力的培养和思维品质的锻炼与提升,确立思维发展与提升目标;

  (六)创新教育:传承与发展学校创新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社团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二节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碧江路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碧江路小学岗位聘任方案》《碧江路小学教师评价方案》《碧江路小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碧江路小学骨干教师流动制度》《碧江路小学教师福利制度》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一)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四)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学校加强对形体房、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历史、地理活动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六)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碧江路小学报废报损制度》《碧江路小学仓库管理制度》《碧江路小学设备例行检查记录制度》《碧江路小学物品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一)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碧江路小学内控制度》《碧江路小学经费管理制度》《碧江路小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等制度;

  (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五)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六)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无其他收费。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定期开展学校开放日,邀请家长观摩学生的所有活动。定期开展家长接待日,由学校行政干部负责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

  同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开设家长沙龙、讲座等,帮助家长学习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学校主动联系社区,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春秋游、主题活动等校外教育实践。

  第五十一条家长委员会由每个班级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通报教育教学情况,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校服选用,以及春秋游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校同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建立社区教育组织,设立社会基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碧江小学